簡介
中國電子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電子政研會)是電子行業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團自願組織起來的民眾組織,是在民政部正式註冊的全國性的一級社團。中國電子政研會於1984年5月15日成立,並向全國政研會和民政部備案,作為全國政研會的團體會員和理事單位。成立之初只有30多個會員單位,最多時發展到340多個會員單位,後來經過整頓,現有156個團體會員單位。為了開展活動方便,按塊塊(地區)下設1-5五個分會,按條條下設電子科研分會(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政研會)、CEC分會(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建政研會),還成立了電子工業黨委書記工作研究會和工會共青團工作研究會兩個專業研究會。
第一屆至第三屆由常務副部長劉劍鋒同志擔任會長。1994年3月和1996年12月在北京和天津分別召開了電子工業部第一次、第二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暨中國電子政研會第四屆、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歐陽文(已病故)、李元如(已病故)同志擔任顧問,呂新奎同志擔任會長,郭冠軍同志為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徐永革同志擔任副會長兼秘書長。當時部黨組明確中國電子政研會掛靠在電子工業部直屬機關黨委。2001年1月11日,在北京召開中國電子政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130多名代表參加會議。會議推選信息產業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呂新奎同志擔任中國電子政研會第六屆名譽會長,曲維枝副部長擔任會長,原部黨組成員郭冠軍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徐永革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馬建中、王耀光、周寶源、梁桂蘭、鄒乃睿、柳學宏同志擔任副會長。2009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開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推選呂新奎、郭冠軍同志擔任名譽會長,因沒有年輕的合適成員擔任會長,所以會長暫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黨委常務副書記王耀光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情報所黨委書記葛程遠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鄒乃睿、聶玉春、田麗平擔任副會長,田麗平同志兼任秘書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國電子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全稱:China Academy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for the Staff in Electronics Industry;英文縮寫:CAIPSE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電子信息產業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團自願結成的從事民眾性學術研究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電子信息產業的改革發展,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研究、探索、交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的經驗,探索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發揮同級黨委"思想庫"、"智囊團" 和"參謀"、"助手"作用,保證和促進電子信息產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層單位和電子信息產業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3號樓101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的中心工作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戰略部署,制定本會工作要點,選定重點課題並組織研討;
(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加強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的經驗;
(三)開展前瞻性理論研究,不斷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新載體;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活動。評選表彰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含分會、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幹部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含調研報告、經驗總結、理論論文、著作);
(五)編輯出版《電子政工研究》和《學習參考資料》;
(六)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幹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骨幹;
(七)完成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和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成立的與電子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有關的社團;
(二)電子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加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
本會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幹部、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評選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和所在分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並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團體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和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調整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表彰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的辦公會(簡稱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見本章程第十八條),對理事會負責。會長秘書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秘書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財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五) 利息;
(六) 會員單位資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會計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補貼、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要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 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