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建設企業管理協會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一條對中電建管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中電建管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電建管協的理事會。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管理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管理協會(CHINA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是由全國電力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中電建管協下設綜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秘書處三個常設機構和火電施工、水電施工、送變電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安全、信息七個專委會。組織機構健全、職能分工明確。
中電建管協實行會長負責制,有獨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辦法。
中電建管協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講話為指導,以“團結、自律、服務、發展”為宗旨,以構建資源共享、信息交流為平台,以堅持市場化導向,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活動,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企業和政府服務。
多年來,中電建管協為全國電力建設行業,為會員企業提供了全方位的卓有成效的服務:認真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建設的方針政策;正確引導和反映會員單位意願,特別是在電力體制改革中反映電建企業呼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積極開展電力工程達標投產、行業評優、工程評優活動,得到業主和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促進了工程質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會員單位之間開展與電力建設有關的管理,工程方面的研究和科技的交流與推廣,促進了電力建設事業的科技進步;著力普及電建行業專業資質和職業資格管理與業務培訓,對提高專業人員綜合素質和規範市場準入起到了積極作用;中電建管協在團結會員單位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權益、服務電力市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中國電力建設企業管理協會(中電建管協)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逐步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中電建管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建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PCEMA。
第三條 中電建管協是全國電力建設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在自願的基礎上,形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中電建管協以服務為宗旨,在全國電力建設行業中開展行業管理,代表會員利益,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溝通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為政府和企業服務。
中電建管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中電建管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中電建管協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電建管協的業務範圍:
一、在協會成員間開展與電力建設有關的管理科學的研究,探討有關政策、溝通有關信息、交流經驗。
二、開展技術交流與推廣活動。
三、辦理國資委等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業務事項。
四、為協會成員或委託方提供諮詢、信息,組織培訓和業務考察等。
五、辦好協會網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起橋樑紐帶作用。
七、代表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八、開展國際民間的有關電力建設的學術研究和業務合作、參觀、訪問、培訓等活動。
九、開展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評優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電建管協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電建管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電建管協章程;
二、有加入中電建管協的意願;
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條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中電建管協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電建管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電建管協活動;
三、獲得中電建管協的資料和服務優先權;
四、對中電建管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電建管協的決議;
二、維護中電建管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電建管協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電建管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電建管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電建管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發展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行規行約;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中電建管協設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負責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每年至少召開一至二次,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電建管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建設行業內有一定聲望、影響,熟悉某一方面業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電建管協根據行業特點設火電施工專委會、水電施工專委會、送變電施工專委會、電力建設項目專委會、統計分會、電力工程監理專委會、水電工程監理專委會、安全專委會和信息專委會等,上述專委會(分會)為中電建管協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 中電建管協根據業務需要可聘請政府部門領導、中電聯領導、專家、學者為顧問,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的組織及業務由會長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中電建管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中電建管協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中電建管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中電建管協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電建管協副會長協助會長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中電建管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交會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中電建管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中電建管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中電建管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七條 中電建管協經費,必須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中電建管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相應範圍內公布。
第三十九條 中電建管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中電建管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中電建管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電建管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電建管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中電建管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電建管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電建管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電建管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0年1月1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電建管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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