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

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是1993年由原水利、電力部物資局牽頭組建的,是由水利、電力兩個行業的物資、物流企業和相關單位組成的,是經國家民政部註冊批准成立的行業社團組織。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簡稱物流協會)是在改革大潮中成長壯大的。2002年以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打破了舊的電力體制,形成了兩大電網、五大發電集團、四大輔業集團的局面,實行了廠網分開和競爭機制。

協會概況

水利電力體制改革使原來所屬的物資部門、物流企業、生產企業的隸屬關係發生了很大變化。物流協會順應水利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於2004年6月,進行了換屆改選,同時成立了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物資流通分會(簡稱物流分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工作機制。
物流協會(分會)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水利電力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及《章程》規定開展各項活動,遵循“以發展為主題、以創新為動力、以服務為宗旨”的方針,忠實地履行“協調、自律、服務”的功能,堅持為會員、為企業、為行業服務,努力展現協會的生機與活力,構建面向會員單位服務的平台,以推動水利電力物資、物流企業整體進步為己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我們的貢獻。 物流協會(分會)堅持“求真務實、改革創新、努力發展、不斷提高”的工作原則,為把協會建設成為功能服務型、管理自律型、人才複合型 、服務網路化、手段現代化,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現代行業組織而努力奮鬥。
物流協會(分會)主要開展“技術交流、諮詢服務、行業管理、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等十個方面的工作與活動。 據不完全統計,近十年來,在物資、物流專業培訓方面,已培訓10000多人次;曾多次組織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出國(境)進行國際公務考察與技術交流;在書刊編輯與信息媒介服務方面,我們創辦了《中國電力物流》雜誌,開通了協會網站;組織制訂了《電力大件運輸企業自律公約》和《電力大件運輸規範》;開展了專題調研和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有效活動。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物流協會(分會)將以新面貌、新形式出現,以新方式、新思維開展工作,營造新氛圍,開創新局面,做出新成績,實現新跨越。

協會章程

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 On Physical Distribution 縮寫為CWEAP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各種經濟成分的水利電力物資、物流企業及有關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自律性的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及行業服務;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及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推進水利電力行業物資流通業務發展,建立現代流通體系服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北口綜合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物流產業發展規劃和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水利電力物資企業、物流企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
(三) 參與制(修)訂水利電力物資工作標準,開展現代化物資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推廣套用,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
(四) 開展水利電力行業物資工作需要的業務培訓。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活動,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 進行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六) 編輯中國水利電力物資信息出版物,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 參與水利電力行業物資、物流工作有關的資格、資質的審查,有關的機電產品、保溫材料入網的工作。
(九) 組織和參與水利電力行業物資部門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物資、物流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
(十)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
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是依法設立的水利電力物資企業、物流企業,物資、物流科研教學單位以及其產品經認證合格的系統內外的生產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 在物資流通領域或物流產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五) 本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科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由物流協會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會員如果拒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成員;
(三)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中選舉產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變動的,應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向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社團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協會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和業務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計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專(兼)職。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規定接受國家有關方面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物資流通分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物資流通分會(簡稱中電聯電力物流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 Materials Association 縮寫為CWC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電力物資、物流企業及有關科研、教學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自律性的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下屬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及行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及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推進電力行業物資流通業務發展,建立現代流通體系服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北口綜合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生產資料流通與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物流產業發展規劃和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電力物資企業、物流企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
(三) 組織制(修)訂電力物資工作標準,開展現代化物資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推廣套用,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
(四) 開展電力行業物資工作需要的業務培訓。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活動,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 進行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六) 編輯電力物資信息出版物,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電力行業物資、物流工作有關的資格、資質的審查,有關的機電產品、保溫材料入網的工作。
(九) 組織和參與電力行業物資部門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物資、物流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
(十)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是依法設立的電力物資企業、物流企業,物資、物流科研教學單位以及其產品經認證合格的系統內外的生產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分會;
(二) 擁護本分會的工作規則;
(三) 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四) 在物資流通領域或物流產業內有一定影響的;
(五) 本分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分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科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由物流分會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會員如果拒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規則;
(二) 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會成員;
(三) 討論和決定分會的工作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中選舉產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變動的,應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向分會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中電聯賦予的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分會經費主要用於本分會的各項活動和業務開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另設、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經中電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分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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