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合伙人(漢語辭彙)
中國醫藥合伙人成立於2015年,是由醫藥人發起的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是集行業資訊、銷售信息傳播和線下活動並行的新型資源整合平台。專門為醫藥人提供學習、交流、行業資訊及快速提升的平台。
中國醫藥合伙人是中國境內醫藥行業從業人員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中國醫藥合伙人合夥經營的行業組織(微信公眾號)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中國醫藥合伙人簡介
1、中國境內醫藥從業人員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於相關醫藥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組織或人(如在同一行業中從事同樣工作);
4、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5、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中國醫藥合伙人架構
中國醫藥合伙人的構成將聯合30個省份,會員突破100萬,核心產品為公眾號聯盟、中國醫藥合伙人網站為合夥主體,其內容涵蓋線上行業信息諮詢、行業行為吐槽、線下各類有益活動等組成,會員架構80%以上為醫藥行銷領域的專業人員;吸引85%以上醫藥代表關注,90%以上的代理商信賴的共享平台。
中國醫藥合伙人投資合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定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中國醫藥人合夥中,合伙人可以拿公眾號、行業信息、專業知識、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夥的投資。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標的,都可作為中國醫藥人合夥時的投資。
中國醫藥合伙人合夥方式
中國醫藥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1)中國醫藥合伙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中國醫藥合伙人,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2)中國醫藥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中國醫藥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中國醫藥合伙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定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中國醫藥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中國醫藥合伙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中國醫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中國醫藥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醫藥合伙人行業職能
中國醫藥合伙人為國內廣大醫藥從業人員提供自媒體輿論平台,承擔本行業人員下情上達的紐帶作用。
1、促進醫藥從業人員從業行為陽光化、規範化;
2、促進醫藥從業環境健康有序發展;
3、迎合國家醫改政策,順應行業從業人員訴求;
4、提供行業信息共享,協助行業銷售模式轉型。
中國醫藥合伙人精神文化
全心全意為300萬醫藥人服務
中國醫藥合伙人發展願景
創新醫藥銷售服務新模式,規範行業行為新準則
中國醫藥合伙人服務內容
1、提供功能齊全的線上交流服務:
中國醫藥合伙人擁有“CN醫藥合伙人”網站,業內人士匿名吐槽、建議申訴功能齊全;聯合國內知名公眾自媒體及時發布行業最新信息;聯合國內上千個醫院、區域、招商、臨床功能群,同步信息共享、推送;
2、提供優良的線下交流服務:
與國內多家媒體合作主辦、協辦各類行業論壇、會議;
我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個公益性質的交流平台。
共同發展,才能跟上發展的趨勢與時代的步伐,實現雙贏與共贏!國家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背景下,共同把握國家“網際網路+醫藥”行動計畫帶來的戰略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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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合伙人堅信:您的參與就是我們最大的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