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成立於1988年。在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相互交流機會和信息服務,幫助會員發展經濟,提高經營素質,維護其合法權益,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貢獻力量。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在杜潤生同志等一批長期從事農村工作的老專家、老同志親自指導下按照聯誼會章程進行工作。本會自成立以來,發展了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百家有一定實力和影響的企業家作為會員。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自成立以來,為廣大會員提供包括科技諮詢、信息交流、出國培訓考察和商貿洽談等多項服務,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果,受到會員廣泛的歡迎和讚揚。農村企業文化工作委員會是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下屬的工作機構。

歷史

1987年12月9日至11日,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在天津市靜海縣大丘莊正式成立,來自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的80多位農民企業家及部分經濟聯合體、個體企業的經理、廠長參加了聯誼活動。時任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潤生、農牧漁業部部長何康、顧問林乎加和天津市副市長劉晉峰等出席會議祝賀並講話。

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擁有的資源優勢,整合各種社會力量,面向廣大農村幹部民眾,直接為新農村建設建言獻策、添磚加瓦。

主要任務

組織專家顧問有針對性地對各級縣、鄉、村的涉農幹部進行培訓;
舉辦新農村建設相關論壇、專題講座活動;
組織編纂新農村建設的相關圖書,為縣文化館、鄉文化站、村圖書室提供優秀出版物;
組織實施“農企通”工程;吸納關心、支持新農村建設的社會各界人士為會員,並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交流等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CHINA NATIONAL FARMERS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是全國性的由全國部分農民企業家自願聯合組織起來的民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是全國性的由全國部分農民企業家自願聯合組織起來的民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農業部鄉鎮企業司及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的業務指導,接受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有關政策、法律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服務;本會法律諮詢中心和培訓中心將分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幫助會員解決經濟糾紛等疑難問題,並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長短期培訓班;
(二)為發展橫向經濟聯繫和外向型經濟創造條件;本會國際交流部將分期分批組織相關會員出國考察;
(三)接受會員委託辦理的各具體事務;
(四)促進會員各方面的聯繫與合作;
(五)組織召開聯誼會一年一度的會員大會;
(六)本會科技部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服務;
(七)為會員組織按不同行業劃分的國內外的考察、參觀、座談、交流及產品展銷等團體活動;
(八)提供其它力所能及的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與個人混合。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有關部門及正式會員一人介紹。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業贊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以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1)月(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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