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是20世紀50年代毛澤東在全國範圍內掀起的農村合作浪潮的遺產。這筆從各箇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集中起來的巨額資金則將由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用於低價收購全國農民手中的穀物。在這個簡單而縝密的系統中,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扮演著重要的一環,所以它在全國範圍內隨處可見。 至今,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有超過5萬個城鎮級以及25萬個鄉級的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它們的功能也仍然是重要的資金貯備機構。據統計,目前中國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正掌握著國家總存款的13%以上。

基本介紹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

主要表現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 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於作。

農村信用合作社從2000年7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大幕最先在江蘇拉開,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時間使大部分農村信用社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的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組織。2001年11月29日,全國第一家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正式掛牌成立。

原來信用社都屬於二級法人機構,國家規定,當資本充足率達到4%的時候,信用社成為一級法人機構,當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時候,就可以變更為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前身,業務種類沒有什麼太大變化。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股份合作制這種產權制度,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有機結合。合作制的特點是“社員入股、一人一票、服務社員”,適合於分散、弱小的個體勞動者的經濟互助,是一種勞動的聯合;股份制的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商業經營”,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區,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與農村商業銀行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這種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的產權制度,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的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來說,是一次新的、大膽的嘗試。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設立條件、股權設定、法人治理結構和服務重點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設立條件上,註冊資本金、資本充足率、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在股權設定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農村合作銀行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

在法人治理上,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同時設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合作銀行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同時設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服務重點方面,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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