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
(中國農工民主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過)
正文
總綱
本黨由革命先烈鄧演達等同志於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創建。中國農工民主黨(簡稱農工黨)於1930年8月9日在上海成立,是以醫藥衛生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具有政治聯盟特點、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事業的政黨,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當前,農工黨在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組織,現有黨員102000多人。 在民主革命時期,本黨團結愛國知識分子和進步人士,同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共同奮鬥,經受了血與火的考驗,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黨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本黨長期艱苦曲折和不斷前進的歷史經驗是:堅定不移地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愛國、革命的優良傳統,為民族振興和國家昌盛貢獻力量。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是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本黨遵循的政治準則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
本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履行參政黨職能,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
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本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把發展作為參政議政的第一要務,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推進現代化建設,實現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貢獻力量;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基本任務:
·——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而努力。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推進改革開放,為發展先進生產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獻計出力。
·——致力於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致力於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發揮本黨界別優勢,為發展現代醫學科學,振興祖國傳統醫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質, 促進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推進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安定團結貢獻力量。
·——致力於實現祖國統一大業。遵循“一國兩制”方針,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的聯誼活動,廣交朋友,增進愛國大團結。反對“台獨”和一切分裂祖國的圖謀。
·——擁護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開展同世界各國人民及有關團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和合作,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維護黨員及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的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協調關係,充分調動黨員及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為實現本黨的任務,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全黨要以建設同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為目標;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政治聯盟的特點、堅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為原則,全面加強自身建設,把本黨建設成為政治方向正確、政治立場堅定、經得起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的參政黨。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凡從事醫藥衛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識分子,承認本黨章程,願意參加本黨組織,參加組織活動,執行本黨決議和履行黨員義務的,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黨,須由黨員兩人介紹,填寫入黨申請書。基層組織或地方組織要對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查,對確定為發展對象的申請人要進行考察和培養教育,培養教育期一般為六個月以上,經考察後符合發展條件的,報省轄市(含省轄市)以上組織審查批准,並報中央備案。在特殊情況下,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
本黨對黨員的基本要求是: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黨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
(二)遵守本黨章程,執行決議和決定,努力完成本黨交付的任務。
(三)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貫徹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鑽研業務,做好本職工作。
(四)密切聯繫民眾,了解社情民意,反映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要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維護本黨團結,遵守組織紀律,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六)參加組織生活,按照規定繳納黨費。
第五條
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黨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黨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本黨的有關檔案和刊物,接受組織的培訓。
(三)參加本黨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本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監督本黨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
(五)對本黨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並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有權要求本黨的組織提供幫助。
(七)在基層組織討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或辯護;如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要求上級組織複議和處理。
第六條
黨員遷移到另一個地方,須辦理轉移組織關係手續,如遷移到無本黨組織的地方,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繫。
第七條
黨員要求退黨,須書面申請,經基層發組織討論通過,報上級地方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備案。
第八條
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繫,也不繳納黨費的,經教育無效,基層組織可以建議上一級地方組織註銷其黨籍。註銷黨籍應層報中央備案。
第九條
黨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以及本黨自身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黨員違反本黨章程,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內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留黨察看期限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按期或提前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黨籍。
觸犯刑律,情節嚴重的黨員應予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本人所在的基層組織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處分,必須由同級委員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報告中央。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處分,須報經中央委員會決定。
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報中央備案。
開除黨籍和撤銷黨內職務的各級委員會委員,須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確認。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本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二)各級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本黨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地方各級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
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凡屬重要決策、幹部任免和重要事項,由領導班子充分醞釀,民主討論並形成決議。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通過。
(五)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了解、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指導工作,及時處理他們所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請示和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本黨的組織發展方針是:堅持以醫藥衛生界人士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注重質量,保持特色,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
第十四條
各級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出席方能舉行;通過決議和決定,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五條
選舉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委員會的委員,要廣泛聽取對候選人的意見,充分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具體的選舉辦法,要報上級組織批准。
必要時,上級組織可以調整下級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的召開、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十七條
地方組織的建立、撤銷、合併、改建,須報中央批准。在籌建中的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一級組織任命。
第十八條
中央設立內部監督機構,對本黨黨員和組織遵守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本黨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領導職務的情況。
第十九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組織可設直屬基層組織,必要時可設定直屬工作委員會,領導和管理直屬基層組織。直屬工作委員會不是一級地方組織,其職權範圍和組成人員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決定。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提前舉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修改章程。
(三)選舉中央委員會。
(四)討論並決定本黨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調整和增、補選中央委員會的部分委員。
調整和增、補選中央委員,其數額不得超過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並呈報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本黨。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黨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貫徹執行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處理本黨的重要事項。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工作規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在主席會議領導下工作。中央委員會設職能工作部門組成中央機關。中央秘書長和職能工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和職能工作部門的副職負責人由主席會議任命。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委員會可設定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組建、調整、工作規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主任和委員由主席會議任命。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的代表大會,直轄市的區(縣)、省轄市的區、縣(市)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在舉行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
(二)審議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以由它所產生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調整和增、補選委員會的部分委員。
調整和增、補選委員,其數額不得超過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出的委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並呈報下一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直轄市的區(縣)、省轄市的區、縣(市)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規模要報上一級組織批准,由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決定。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的黨務工作,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審議工作報告。
(三)制定工作計畫,討論決定本組織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
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同級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主持同級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貫徹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處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秘書長,在主任委員會議領導下工作。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能工作部門和專門工作委員會。
秘書長和職能工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名,同級常務委員會任命。職能工作部門的副職負責人由同級主任委員會議任命。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名,同級常務委員會任命,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委員會議任命。
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有關職務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名,同級委員會任命。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七條
本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各級組織所轄的小組、支部、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
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組,黨員五人以上,可設立支部,在有黨員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在同一單位、業務系統或地區,可以建立總支部委員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同一業務系統內的組織,必要時可建立基層委員會。
基層組織的設立、合併或撤銷,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
黨員因特殊原因不能編入基層組織的,由有關組織直接聯繫。
第三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設委員會的支部選舉主任和副主任,小組選舉組長,任期均為五年。
第三十九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接受中共基層黨委和本黨上級組織的領導,貫徹本黨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參加組織活動,對上級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學習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本黨的歷史、章程和檔案,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單位的中心工作,鼓勵黨員立足崗位建功立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計民生,開展調查研究和社會實踐活動,為本黨參政議政工作建言獻策。
(四)遵照本黨章程,健全基層工作制度,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組織活動,增強組織的凝聚力。
(五)關心黨員的思想狀況和工作、生活情況,依法維護黨員權益,按組織系統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協調關係、化解矛盾。
(六)嚴格按照本黨組織發展工作的規定,做好黨員的發展、後備人才的考察、培養和推薦工作。
(七)每年要總結工作,制定年度計畫,討論對黨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等重要事項。
(八)收繳黨費,定期公布黨費使用情況。
第六章 幹部
第四十條
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本黨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民主評議機制、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和合理的進退機制。努力建設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團結和帶領廣大黨員堅定不移地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的政治堅定、團結民主、工作高效、關係和諧、廉潔自律的領導班子。
第四十一條
本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制,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地方組織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連續任同一職務一般為兩屆,最多不得超過三屆。各級委員會的領導成員,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內可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黨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黨章程,並且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忠誠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愛國統一戰線事業,熱心本黨工作,有政治責任感。
(二)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理論政策水平,不斷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三)作風民主、團結同志,弘揚正氣、顧全大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四)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委員會的機關幹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中央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