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告[2009]27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的決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1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款第4項修改為:“信息技術系統符合有關規範和監管要求;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監管措施。“
二、第一條第(一)款第9項修改為:“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C類以上(含C類);或者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以上(含B類),且有1年為A類。“同時,刪除本款第10項。
三、第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全國設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1至第8項、第10項條件,實現了交易、清算、核算、監控等系統的集中管理,建立了電子化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制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20名且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2、上一年度公司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20名,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3、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以上(含B類)且有1年為A類。“
四、第一條第(四)款增加一項作為第2項:“證券公司在沒有證券營業網點的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下同)新設證券營業部,該證券營業部自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之日起3個會計年度內不納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的計算範疇;證券公司在僅有1家證券營業網點的縣級行政區新設證券營業部,該證券營業部自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之日起2個會計年度內不納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的計算範疇。“
五、第一條第(五)款第2項修改為:“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住所地轄區內設立證券營業部不得超過2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或第2項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全國設立證券營業部不得超過5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住所地證監局轄區內和轄區外設立證券營業部分別不得超過2家。在證券公司已獲準設立的證券營業部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前,中國證監會不批准其設立新的證券營業部。“
六、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證券公司收購證券營業部的,應當具備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條件;具備區域內設點條件的證券公司,只能收購所在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相關轉讓方應當是基於發展戰略、調整網點布局、實行業務整合的需要,轉讓全部或者一定區域內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七、第六條修改為:“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營業網點,或在證券營業網點規範中違反本規定,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重要事項及其他問題的,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處理。當證券公司出現因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限制經紀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因公司或證券營業網點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後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妥當、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對其證券營業部設立和收購申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審核。“
本決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2009年修訂)
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證券營業網點監管,提升證券公司服務水平,增強證券行業競爭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範證券營業網點作如下規定:
一、證券營業部設立
(一)證券公司申請在住所地證監局轄區內設立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區域內設點),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1、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已按規定實施第三方存管。
2、賬戶開立、管理規範,客戶資料完整、真實;賬戶規範工作符合有關監管要求;最近兩年無新開不合格賬戶等違規行為,或發生新開不合格賬戶等違規行為,但公司及時發現、及時自糾並已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未造成重大後果,且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自報告之日起已超過半年。
3、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合規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符合監管要求。
4、信息技術系統符合有關規範和監管要求;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監管措施。
5、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確的業務規則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機制,並著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體系。
7、最近兩年淨資本及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公司不存在證券賬戶開戶代理業務、增設和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遷移和轉讓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較大整改事項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事項正在受到立案調查。
9、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C類以上(含C類);或者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以上(含B類),且有1年為A類。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全國設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8項、第10項條件,實現了交易、清算、核算、監控等系統的集中管理,建立了電子化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制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20名且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2、上一年度公司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位於行業前20名,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3、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不低於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以上(含B類)且有1年為A類。
(三)擬設證券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必要的人員配置,聘任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擬任負責人已取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並符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3、有符合營業要求的技術設施,信息技術系統符合有關規範和監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確立了投資者教育、客戶管理和服務的工作機制;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市場需求和公司經營發展戰略,結合網點布局、人力資源、業務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充分評估設立證券營業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優先考慮在沒有證券營業網點或證券營業網點相對不足的地區新設證券營業部。
證券公司在沒有證券營業網點的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下同)新設證券營業部,該證券營業部自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之日起3個會計年度內不納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的計算範疇;證券公司在僅有1家證券營業網點的縣級行政區新設證券營業部,該證券營業部自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之日起2個會計年度內不納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淨收入的計算範疇。
(五)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並抄送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就證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條件徵求公司住所地證監局的監管意見。
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住所地轄區內設立證券營業部不得超過2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或第2項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全國設立證券營業部不得超過5家。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條件的證券公司,一次可申請在住所地證監局轄區內和轄區外設立證券營業部分別不得超過2家。在證券公司已獲準設立的證券營業部取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前,中國證監會不批准其設立新的證券營業部。
二、證券服務部規範
(一)證券公司須按照“分期規範,分步實施“的原則,在2010年8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證券服務部規範為證券營業部。
(二)證券服務部規範為證券營業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條件;
2、沒有歷史遺留問題或歷史遺留問題已經清理完畢;
3、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提出證券服務部規範為證券營業部的書面申請,證監局審核申請材料,並對證券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規範為證券營業部的書面決定,並連同現場檢查驗收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四)不符合規範為證券營業部條件或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規範的證券服務部,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撤銷方案;撤銷方案的提交截止日期為2010年8月底。撤銷方案中應當包括員工和客戶安置計畫,並承諾承擔所有歷史遺留問題或潛在風險,負責完成賬戶規範等工作。撤銷方案經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認可後實施。
(五)證券公司申請將證券服務部規範為證券營業部,應當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證券服務部的名稱、具體地點、擬採用的證券營業部名稱、符合規範為證券營業部條件的說明等。
2、證券服務部基本情況。包括設立的批覆檔案、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人員名單、簡歷、資格證書、聯繫方式;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證券服務部業務、內控制度,信息技術系統情況等。
3、證券服務部合規經營情況。
4、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證券公司申請撤銷證券服務部,應當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擬撤銷證券服務部的名稱、具體地點、經營狀況、客戶和員工情況、撤銷原因說明等;
2、撤銷方案。包括員工和客戶安置、資產清理、債務清償、歷史遺留問題清理等;
3、證券公司出具的妥善安置擬撤銷證券服務部客戶和員工、承擔所有歷史遺留問題或潛在風險、負責完成賬戶規範等工作的承諾函;
4、證券服務部設立的有關批覆檔案;
5、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違規營業網點處理
(一)對歷史遺留的、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證券營業網點(以下簡稱違規營業網點),相關證券公司必須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並關閉。
當地已有合法營業網點的,相關證券公司要積極組織和配合客戶向當地其他合法營業網點轉移;當地沒有合法營業網點的,符合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可在當地新設證券營業部,協助予以解決。
違規營業網點的賬戶規範工作、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和潛在風險等,由原證券公司負責承擔解決。
(二)違規營業網點已經清理完畢,原有客戶和員工已經妥善安置,內部責任追究到位,並經所在地證監局現場檢查確認後,相關證券公司方可按規定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
(三)違規營業網點是被處置高風險公司遺留的,由證券類資產受讓公司負責清理。當地已有合法營業網點的,將客戶平穩轉移至其他網點,並妥善安置員工;當地沒有合法營業網點、客戶無法轉移的,由受讓公司通過新設證券營業部予以解決。
(四)違規營業網點所在地證監局負責監督違規營業網點的清理和關閉工作,並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驗收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四、證券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收購、撤銷證券營業部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證券公司收購證券營業部的,應當具備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條件;具備區域內設點條件的證券公司,只能收購所在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相關轉讓方應當是基於發展戰略、調整網點布局、實行業務整合的需要,轉讓全部或者一定區域內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申請撤銷證券營業部,或者依法被責令撤銷證券營業部的,應當制定撤銷方案,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認可後實施。
五、證券營業部不得異地遷址。2010年8月底以前,證券公司確有最佳化網點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對過剩地區遷往相對不足地區的原則下可按現有政策遷址。證券營業部因城市改造、終止物業租賃契約等原因須在同城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經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批准。
六、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營業網點,或在證券營業網點規範中違反本規定,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重要事項及其他問題的,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處理。當證券公司出現因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限制經紀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因公司或證券營業網點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後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妥當、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對其證券營業部設立和收購申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審核。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清理規范遠程證券交易網點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23號)、《關於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31號)、《關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264號)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已公布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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