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

(三)出席本公司召集的結算參與人會議; (一)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六)參加結算參與人大會和本公司組織的結算業務培訓;

關於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的通知
各結算參與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7日起實施, 原《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辦法》(中國結算發字〔2005〕168號文)同時廢止。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證券市場結算業務正常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規範結算參與人的結算業務行為,加強對結算參與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結算參與人是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設立和管理的電子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內,直接參與本公司組織的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承擔最終交收責任的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
第三條 結算參與人按照可從事的結算業務類型分為甲類結算參與人和乙類結算參與人。
甲類結算參與人可以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結算參與人或非結算參與人委託,為其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乙類結算參與人只能為其自身的證券自營、證券經紀、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辦理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非結算參與人是指參與市場交易,但沒有取得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非結算參與人可以委託甲類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結算。
第四條 各類結算參與人依據權利與義務對等、權利與責任相當的原則參與本公司組織的結算業務活動。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制定的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人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結算參與人資格
第六條 申請成為本公司的甲類結算參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評審;
(二)建立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本公司要求的結算業務相關技術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具有開展證券結算業務的獨立部門並配備具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專職結算人員;
(三)能夠承擔其業務範圍內的證券和資金的最終交收責任;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本公司的乙類結算參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二)建立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本公司要求的結算業務相關技術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具有開展證券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並配備具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專職結算人員;
(三)能夠承擔其業務範圍內的證券和資金的最終交收責任;
(四)以淨資本為核心的財務指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本公司的有關規定;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一)結算參與人資格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
(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四)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或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報告;
(五)公司組織結構說明;
(六)內部結算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對經辦人的授權書;
(八)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決定核准的,出具書面核准檔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予以公告;決定不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核准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單位,在完成與本公司簽訂有關結算業務協定、設立相關結算賬戶、繳存結算互保金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項後方可與本公司開展結算業務。
第十條 結算參與人必須指定一名結算參與人代表和兩名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
結算參與人代表是結算參與人與本公司進行聯絡的指定負責人,主要負責以下事宜:
(一)處理結算參與人資格有關事宜;
(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有關資料;
(三)出席本公司召集的結算參與人會議;
(四)協調處理結算業務異常和緊急事件;
(五)本公司認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代表應由申請單位分管證券結算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由申請單位證券結算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
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在結算參與人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其職責。
第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不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本公司將下調其結算參與人類別或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乙類結算參與人達到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甲類結算參與人條件的,經申請,本公司可以核准其甲類結算參與人資格。
第十三條 本公司依據本規則調整結算參與人類別的,將換髮結算參與人資格核准檔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予以公告,同時結算參與人應與本公司重新簽訂結算協定。
第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資格申請表中的有關事項以及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備案。
其中,結算參與人代表或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髮生變更,或結算參與人的聯繫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立即向本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本公司申請換髮結算參與人資格核准檔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加蓋結算參與人公章);
(二)名稱變更的批准檔案;
(三)換髮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應加蓋結算參與人公章);
(四)結算參與人資格核准檔案;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結算參與人因名稱變更申請換髮資格核准檔案的,應與本公司重新簽訂結算協定,本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結算參與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一)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二)不再具備本規則規定的結算參與人條件;
(三)嚴重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或結算紀律;
(四)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或宣告破產;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應當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
(六)本公司認為應當註銷結算參與人資格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申請註銷結算參與人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一)申請報告;
(二)法定代表人對經辦人的授權書;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註銷結算參與人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向結算參與人發出關於註銷其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通知,自通知規定的資格註銷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該結算參與人的相關結算業務,並予以公告。
結算參與人應在資格註銷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與本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係,否則,本公司將通過處分其擔保品、動用結算互保金沖抵其債務;經上述處置措施,仍不足沖抵其債務的,本公司將依法繼續對剩余債務進行追償。對於該結算參與人對本公司的債權,本公司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償還。
第三章 結算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結算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其所屬類別範圍內的結算業務活動,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結算業務相關服務;
(二)獲得本公司結算業務相關規則和信息資料;
(三)獲得本公司提供的結算業務和結算參與人管理系統技術支持和指導;
(四)對本公司結算業務變更的知情權和提議權;
(五)對本公司結算業務合規運行及各類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權;
(六)參加結算參與人大會和本公司組織的結算業務培訓;
(七)自願放棄結算參與人資格;
(八)本公司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本公司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
(二)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協定;
(三)秉承誠信勤勉的態度處理與本公司有關結算業務往來和結算參與人管理有關事宜;
(四)按照分級結算的原則,承擔與本公司及與客戶的證券及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在本公司規定的交收期限內完成與本公司之間的證券及資金集中清算交收以及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及資金清算交收;
(五)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確保客戶資產安全,禁止挪用、盜賣,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六)制定有效的內部結算風險控制制度,對內部電腦系統、網路及通信系統進行安全有效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七)積極配合本公司實施結算參與人資格及結算風險管理,接受本公司的年度自律檢查,並按要求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檔案和業務資料;
(八)與本公司共同維護結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本公司業務規則存放結算備付金,提交結算互保金及其他交收擔保品;
(九)按有關規定交納相關業務費用和基金;
(十)本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在調整結算參與人的結算互保金、相關交收擔保品繳付比例、授予市場創新品種的結算業務資格等方面,將充分考慮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及執行本公司業務規則的情況。
第四章 委託結算
第二十二條 甲類結算參與人接受其他結算參與人或非結算參與人委託辦理結算的,應與委託方簽訂委託結算協定,委託結算協定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委託結算期間,受託方應在委託結算協定規定的範圍和交收期限內與本公司辦理證券與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並對本公司承擔最終交收責任。
受託方在完成證券與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後,應在委託結算協定規定的範圍和交收期限內與委託方辦理證券與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條 委託方與受託方應嚴格依據委託結算協定的規定,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有關糾紛可以提請本公司協調解決,但不影響受託方對本公司應承擔的最終交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委託結算協定自協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或經協定雙方協商同意後失效。受託方應在委託結算協定失效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本公司。
委託結算協定失效後,受託方應繼續承擔因委託結算協定產生的與本公司未了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五章 自律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定期召開結算參與人大會,結算參與人大會由全體結算參與人參加。
本公司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結算參與人大會。
第二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大會履行以下職能:
(一)通報關於結算參與人經營情況、合規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的報告;
(二)通報關於對結算參與人進行表彰獎勵和紀律處分情況的報告;
(三)通報關於結算參與人類別調整的情況;
(四)通報結算互保金和結算風險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
(五)提出關於行業標準和業務發展的建議及意見;
(六)有關結算參與人管理的其他事項。
本公司將對結算參與人提出的關於行業標準和業務發展的建議及意見及時做出答覆。
第二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之間發生與結算業務有關的糾紛,可以提請本公司出面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相關統計信息數據、淨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本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結算參與人定期提交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條 結算參與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以下年度報告材料(均應加蓋結算參與人公章):
(一)年度結算業務工作報告;
(二)經年審或換髮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複印件;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規定製作的年度報告和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報告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本公司,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
(一)被監管機構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撤銷、關閉等監管措施;
(二)發生併購、重組、解散、破產等重大事項;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其他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調查或處罰;
(四)因經營狀況惡化、支付困難或司法強制執行等原因導致不能正常完成與本公司的結算業務;
(五)發生電腦系統及通信系統技術故障,不能與本公司進行通信或數據傳輸的重大事件;
(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本公司的業務規則及相關規定應當向本公司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可以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安排,對結算參與人的結算業務進行年度自律檢查。年度自律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檢查人員在結算參與人經營場所,通過聽取報告、查驗有關資料等方式對結算參與人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實地檢查。
非現場檢查是對結算參與人上報的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的分析核查,通過設定風險預警指標及時發現結算參與人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檢查人員可要求被檢查的結算參與人提供以下檔案:
(一)會計報表、相關賬簿和憑證以及其他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
(二)開戶資料、交易記錄、結算數據、證券交易、託管與結算契約或協定文本、風險管理制度檔案等;
(三)現場檢查操作規程中涉及的內容及其他應該查閱的檔案。
檢查人員還可以現場檢查結算業務相關技術系統的運行狀況等。
第三十四條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實施現場檢查時, 檢查人員應出示工作證和本公司出具的檢查通知。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可向結算參與人發出高級管理人員約見通知。被約見人應對本公司提出的問題進行詳細、完整、真實的說明和解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本公司重點關注對象:
(一) 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列為高風險機構或被採取強制監管措施;
(二) 未按本公司要求履行報送月度信息、年度材料、臨時材料及其他報告義務,或者在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不予配合;
(三) 發生重大法律訴訟、經濟糾紛或違法、違規事件,並可能嚴重影響結算參與人支付能力;
(四)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本公司設定的預警標準;
(五) 發生證券或資金交收違約;
(六) 頻繁發生技術系統故障並多次導致結算業務無法正常進行;
(七) 多次違反本規則、本公司其他業務規則及相關規章制度;
(八) 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況。
結算參與人存在前款四至八項風險情形的,本公司將予以提醒,並要求其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依據其風險程度,可對重點關注的結算參與人採取下列風險防範措施:
(一) 要求結算參與人增加報告其財務狀況及有關說明的次數;
(二) 提高結算參與人最低結算備付金比率,或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其他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擔保品;
(三) 關閉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款項電子劃出通道;
(四) 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自營或相關證券賬戶內證券,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與風險價值相當的擔保品;
(五) 處置結算參與人自營、相關證券或擔保品;
(六) 限制在結算參與人出現資金交收透支期間買入證券的證券賬戶轉指定或轉託管,或限制結算參與人關聯方證券賬戶轉指定或轉託管;
(七) 暫停、終止結算參與人參與本公司部分或全部結算業務;
(八) 提請證券交易所對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易進行限制;
(九) 提請中國證監會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十) 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在對結算參與人實施前款第(七)、(八)項措施前,將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報證券交易所,同時通知有關結算參與人。
第四十條 結算參與人違約給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結算參與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違約結算參與人未能賠償的損失,按《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本公司在按上述規定處理後,有權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違反本規則,本公司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紀律處分措施:
(一)在結算參與人範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三)調整結算參與人資格類型;
(四)暫停、終止其參與本公司部分或全部結算業務;
(五)註銷結算參與人資格。
結算參與人如發生重大證券、資金交收違約或影響結算系統安全運行的其他情況,本公司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第四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代表、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違反本規則,本公司視情節輕重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結算參與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要求結算參與人更換結算參與人代表、結算參與人代表助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在依據本規則第四十一條對結算參與人採取紀律處分措施前,將預先告知結算參與人擬給予的紀律處分措施及其原因,結算參與人可以在接到本公司《結算參與人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辯報告,並可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在接到結算參與人的書面申辯報告後,將重新對擬給予結算參與人的紀律處分措施及其原因的合規性及適當性進行覆核。如結算參與人申辯合理且屬實,本公司將取消或變更擬給予結算參與人的紀律處分措施。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未在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內接到結算參與人的書面申辯報告,或經覆核維持原擬定的紀律處分措施的,本公司將向結算參與人發出《結算參與人紀律處分通知書》,對其採取相應紀律處分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中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金、其他交收擔保品、業務費用的繳付標準,以及相關技術系統規範,在其他業務規則中予以具體明確。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規定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參與本公司人民幣普通股(A股)、債券、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
結算參與人參與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權證及其他市場創新品種結算的,應符合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取得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資產等託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本公司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被託管、撤銷、關閉後,關於其結算業務的過渡安排,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乙類結算參與人託管高風險證券公司的,可以參照本規則第四章“委託結算”的規定,接受高風險證券公司的委託辦理結算。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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