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運用分析程式,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運用分析程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分析程式,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分析程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係。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分析程式用作風險評估程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在審計結束時運用分析程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覆核。
註冊會計師也可將分析程式用作實質性程式。

第二章 分析程式的性質和目的

第五條 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與下列各項信息進行比較:
(一)以前期間的可比信息;
(二)被審計單位的預期結果或者註冊會計師的預期數據;
(三)所處行業或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其他單位的可比信息。
第六條 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下列關係:
(一)財務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係;
(二)財務信息與相關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係。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式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從簡單的比較到使用高級統計技術的複雜分析。
分析程式可以運用於合併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以及財務信息的要素。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式的目的包括:
(一)用作風險評估程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二)當使用分析程式比細節測試能更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時,分析程式可以用作實質性程式;
(三)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覆核。

第三章 用作風險評估程式

第九條 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在將分析程式用作風險評估程式時,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用作實質性程式

第一節 總 體 要 求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式。實質性程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式。
用作實質性程式的分析程式稱為實質性分析程式。
第十二條 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
(二)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所依據的內部或外部數據的可靠性;
(三)作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畫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
(四)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第二節 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

第十三條 實質性分析程式通常更適用於在一段時期記憶體在可預期關係的大量交易。
在信賴實質性分析程式的結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質性分析程式存在的風險,即分析程式的結果顯示數據之間存在預期關係而實際上卻存在重大錯報。
第十四條 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僅實施實質性程式,註冊會計師應當使用細節測試,或將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式結合使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針對同一認定的細節測試。在對同一認定實施細節測試的同時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可能是適當的。

第三節 數據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 數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的影響,並有賴於獲取該數據的環境。
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式使用的數據是否可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可獲得信息的來源;
(二)可獲得信息的可比性;
(三)可獲得信息的性質和相關性;
(四)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
第十六條 當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時,如果使用被審計單位編制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測試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以及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經過審計。

第四節 作出預期的準確程度

第十七條 在評價作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畫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一)對實質性分析程式的預期結果作出預測的準確性;
(二)信息可分解的程度;
(三)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可獲得性。

第五節 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第十八條 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在確定該差異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主要考慮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及相關認定的重要性和計畫的保證水平。
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降低可接受的差異額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增加。
第十九條 如果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式,並計畫針對剩餘期間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本準則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述的因素如何影響針對剩餘期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能力,並考慮某類交易的期末累計發生額或賬戶期末餘額在金額、相對重要性及構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預期。

第五章 用於總體覆核

第二十條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覆核,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評估的風險,並在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計畫的審計程式。

第六章 調查異常項目

第二十一條 當通過實施分析程式識別出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者偏離預期數據的重大波動或關係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並獲取充分的解釋和恰當的佐證審計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調查異常波動和關係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在詢問管理層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管理層的答覆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以及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進行比較,以印證管理層的答覆;
(二)如果管理層不能提供解釋或者解釋不充分,考慮是否需要運用其他審計程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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