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畫生育政策演變

中國計畫生育政策演變是新中國成立後計畫生育政策內容的變化。實行計畫生育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它以消除人口增殖上的無政府狀態為中心內容。這一政策由50年代中期開始醞釀,經過多次反覆,到80年代初期在內容和措施上基本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的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級,計畫生育政策的提出與形成(50年代中期—60年代末期)。這一時期主要以節育技術政策為中心內容。

1953年3月,中國政府發出《關於控制人口的指示》,指出“節制生育是關係到廣大人民生活的一項政策問題,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為了國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們黨是贊成適當地節制生育的。”在政策措施上,這一時期成立了中央計畫生育辦公室及地方相應機構;積極開展對節育技術幹部的培訓;避孕藥具也逐漸由市場放開銷售發展到免費供應。第二階段,計畫生育政策的形成與發展(70年代初—70年代末)。這一時期主要以“晚、稀、少”政策為中心內容。1965年,國務院計畫生育委員會在總結山東省文登縣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晚、稀、少”政策,1973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始推行,並在婚齡,生育間隔和生育量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要求。1978年,五屆人大通過的新憲法規定:“國家提倡和推行計畫生育”。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計畫生育肯定了下來。第三階段,計畫生育政策的發展與完善(70年代末至今)。這一時期主要以“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政策為中心內容。因此,人口政策的基本內容更加完善,人口政策的基本要求更加明確,而且人口政策的重要性被提到空前的高度,人口政策的實施具有了完備的組織、計畫和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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