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

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

(一)行政救濟程式的內涵/47 (二十) (二十一)

圖書信息

作 者: 沈福俊
叢 書 名:憲政論叢

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137321 出版時間:2008-05-01版 次:1頁 數:307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無救濟即無權利。我國行政執法時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大量發生,而對行政救濟制度的研究明顯不足。《憲政論叢—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對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特別是行政救濟程式制度從各個角度進行了總體性的分析,並對行政複議程式、行政訴訟程式和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機製作了專門研究,以期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及其相關的理論體系,使公平、公正理念貫穿於行政救濟程式之中,從而在實踐中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憲政論叢—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是關於研究“中國行政救濟程式論”的專著,書中對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特別是行政救濟程式制度從各個角度進行了總體性的分析,並對行政複議程式、行政訴訟程式和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機製作了專門研究,以期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及其相關的理論體系,使公平、公正理念貫穿於行政救濟程式之中,從而在實踐中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作者簡介

沈福俊,男,1961年12月出生於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學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法律顧問、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法治專家組成員、廣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諮詢專家、上海市檢察官培訓中心兼職教授、上海市法制講師團高級講師等。主編、參編的主要著作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訴訟法學》、《行政法學》、《二十世紀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卷》、《當代中國的法制新理念——論依法治國方略》、《預防職務犯罪規範行政行為》等十餘部,在《法學》、《法商研究》、《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報刊發表法學學術論文五十餘篇。曾獲華東政法大學首屆“本科課程優秀主講教師”稱號,並獲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申銀萬國獎教金”、上海市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三等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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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構建和諧社會與行政救濟制度的完善/1
一、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完善行政救濟制度/1
二、完善行政救濟制度的前提:理性看待行政糾紛/6
(一)行政糾紛/6
(二)必須理性看待行政糾紛/12
第二章 現代行政糾紛解決機制:行政救濟與行政救濟程式/22
一、行政救濟的內涵/22
(一)關於行政救濟涵義與範圍的分析/22
(二)關於行政侵權及其與行政救濟的關係/34
(三)關於作為行政救濟產生前提的行政爭議/43
二、行政救濟程式的意義/46
(一)行政救濟程式的內涵/47
二、行政救濟程式的功能/54
第三章 我國行政救濟程式分析/63
一、我國行政救濟程式制度/63
(一)法治背景下的我國行政救濟程式制度/63
(二)我國行政救濟程式制度的組成體系/67
二、我國行政救濟程式的意義/88
(一)行政救濟制度的完整建立,表明我國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的產生/88
(二)行政救濟制度直接促進了依法行政原則和理念的形成/90
(三)行政救濟制度表明以人為本精神的凸顯和行政立法理念的轉變/90
三、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的核心是完善行政救濟程式制度/93
(一)我國行政救濟程式制度中還存在一些
與和諧社會建設不協調之處/93
(二)構建和諧的行政救濟程式/100
第四章 構建和諧的行政複議程式/105
一、我國《行政複議法》中關於複議程式的內容/106
(一)行政複議申請程式/107
(二)行政複議受理程式/108
(三)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程式/108
(四)對行政複議的監督和救濟程式/110
二、我國《行政複議法》背景下的行政複議 程式問題分析/111
(一)我國行政複議程式的不足之一:與行政行為中的聽證程式之比較/1 12
(二)我國行政複議程式的不足之二:其他程式規則的缺失/119
三、構建和諧的行政複議程式:實踐的嘗試與理論的思考/132
(一)必須樹立行政複議理應具有最完善的行政程式的理念/135
(二)吸收有益的程式規則,促進行政複議程式的和諧/139
四、完善與局限:《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分析/153
(一)《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複議制度的新規定/153
(二)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評析/1 58
(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局限與《行政複議法》的修改/169
第五章 我國行政訴訟程式規則的協調/174
一、行政訴訟觀念與行政訴訟立法:
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程式的一些反思/175
(一) 影響行政訴訟立法與實踐的幾個主要觀念/176
(二) (二)完善行政訴訟程式立法的幾點思考/1 84
(三) 二、論“窮盡行政救濟原則”在我國之
(四) 適用——我國提起行政訴訟的
(五) 前置條件分析/192
(六) (一)從一則案例看我國行政訴訟的前置
(七) 條件所存在的問題/192
(八)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救濟途徑
(九) 選擇結果的不同使公民權利的
(十) 保護陷入兩難境地/194
(十一) (三)實現公民權利的有效途徑:在一定
(十二) 範圍內確立“窮盡行政救濟原則’’/198
(十三) 三、加強行政訴訟對行政複議的司法監督:
(十四) 問題與構想/206
(十五) (一)通過行政訴訟程式加強對行政複議
(十六) 司法監督的必要性/207
(十七) (二)行政複議行為的可訴性決定了對其
(十八) 實施全面、有效的司法監督的可能性/212
(十九) (三)我國目前行政訴訟對行政複議監督
(二十) 體制的缺陷/214
(二十一)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對行政複議的
(二十二) 監督機制的構想/216
(二十三) 四、行政訴訟規則之間的和諧與協調:
(二十四) 以被告的舉證規則為視角/221
(二十五) (一)被告舉證規則是行政訴訟程式的
(二十六) 中心內容/222
(二十七) (二)完善與不足並存:我國行政訴訟法律
(二十八) 規範中被告舉證規則分析/225
(二十九) (三)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舉證程式規則的
(三十) 和諧與協調/229
(三十一) 第六章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機制專題研究/241
(三十二) 一、理念指導下的行政訴訟協調和解實踐/243
(三十三) 二、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機制缺乏明確的
(三十四) 法律依據/265
(三十五) 三、由各地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行政訴訟
(三十六) 協調和解“新機制”不具有合法性/275
(三十七) 四、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必須以完善
(三十八) 制度為前提/282
(三十九) 五、讓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機制走向和諧統一:
(四十) 《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四十一) 所作的努力/294
(四十二) (一)明確了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
(四十三) 審查的法定職能和建議改變的
(四十四) 具體行政行為範圍/295
(四十五) (二)明確了人民法院在被告改變具體行政
(四十六) 行為前提下準許撤訴的條件/296
(四十七) (三)對“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
(四十八) 進行了統一界定/297
(四十九) 主要參考文獻/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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