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科大學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中國藥科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規則

1.學生必須按照教學計畫的要求,按時參加有關課程的考試,不得擅自缺考。凡參加考試不交卷或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課程成績以零分記錄,並註明“曠考”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2.考生參加考試應隨身攜帶學生證,按規定對號入座,以備核查。

3.考生進入考場,只能攜帶必需的文具,不準攜帶書籍、筆記本、草稿紙以及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已經帶入的,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草稿紙由監考教師統一發給。監考人員有權對考生帶入的計算工具進行檢查。對於開卷考試中考生可攜帶的物品,由該門課程主考教師決定。

4.每科考試開始20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並作棄考論處;考生必須在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場。

5.考生應在試卷上答題。答題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原子筆書寫。考生在答卷前應先將姓名、班級、學號等填寫在規定的地方。無姓名答卷作廢卷處理。

6.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但如遇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題分發錯誤、漏印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7.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肅靜,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監考教師有權根據考場情況提出組織好考試的要求,考生必須服從。凡違反考場紀律且不聽從警告者或考試作弊者,監考教師應當場認定其違紀行為,終止其考試並將材料及時上報。

8.考試結束時間一到,一律停止答卷。考生應待監考人員收齊考卷、清點無誤後,經監考人員同意離場後方可起立退出考場。凡繼續答卷和交談者,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

9.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違紀和作弊行為,有違紀和作弊行為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記入學籍檔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考試期間各級人員崗位職責

1.學校分管領導親自抓考試工作。教務處組織全校考試的安排工作,加強巡考,及時做出有關規定和處理意見。

2.各院部必須集中精力,認真組織動員,對師生加強考試紀律教育,對監考教師要明確其職責,加強工作責任心;對學生要正面引導,利用典型事例反覆宣傳違紀作弊處分的有關規定;對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要加強師德教育,明確要求不得泄題,不得暗示考試範圍,不得將已考過的試卷散失在學生手中。考試期間各院部應實行領導考場巡視制,並督促教務秘書做好考試前的準備和考試後的收尾工作。對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有關院部領導要及時處理和上報;對學生違紀作弊行為,要儘快弄清事實,取得證據,按有關程式迅速作出處理意見,將材料及時報教務處。主考教師、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要佩帶學校統一發放的“主考”、“監考”、“巡考”的胸卡。

3、監考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監考教師必須嚴格執行考試規則,認真做好考場監督及檢查工作,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1)監考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一絲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場監考工作。監考時不準吸菸,不準閱報、看書,不得交談,不得坐下睡覺,更不得無故缺勤和串崗。要集中精力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按考場紀律處理。

(2)監考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主動協助主考教師做好考前準備工作,清理考場,清空課桌,複查考卷,嚴格要求學生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核對證件。將學生帶進考場的書籍、筆記本集中堆放。

(3)主考教師在考試之前,必須向學生強調考場紀律和監考人員職責,重申作弊後果的嚴重性。監考人員應提前做好試卷的分發準備,認真核對到場考生和試卷數量。

(4)監考人員在完成全部考前工作後,提前三分鐘發試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錯漏等問題應統一更正,並提醒學生在試卷上填寫好自己的學號、姓名等。

(5)監考人員在監考時不得與考生交談或給考生任何暗示,不得影響考生答卷。

(6)監考人員有責任制止考生的一切違紀行為。對違反考場紀律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當場、當面認定,並將作弊材料、違紀情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院部及教務處。

(7)如監考教師不能準時到達考場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監考,必須提前向院部匯報,在替換教師到達後方能離開考場。對監考不負責、無故遲到、缺勤、串崗或對學生作弊現象視而不見的監考人員,一經發現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按教學事故處理。

學生違紀作弊的處分規定

違反考場紀律按情節輕重可分為一般違紀、作弊和嚴重作弊舞弊行為。

1.一般違紀:

(1)發試卷前未按考場規則將書包、書籍、筆記本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且不聽勸告;

(2)考試時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按規定的座位就坐;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經一次警告再犯者;

(4)將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5)拒不聽從監考人員管理;

(6)考試結束時間到,繼續答卷或試卷未上交之前,相互交談者;

(7)其它違反考場規則的違紀行為。

2.作弊

(1)把與考試課程有關的任何材料藏匿於試卷下、文具盒、課桌內以及身體等處;

(2)在桌面、牆壁、身體等處抄寫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3)藉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4)偷看或抄襲書本、有關資料、紙條及他人試卷等;

(5)私調試卷、拿取他人試卷或草稿;

(6)考試時使用文曲星、快譯通、商務通、掌上電腦等有儲存功能和處理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手機、BP機等通信設備;

(7)開卷考試借用他人的考試課程材料或使用規定以外的考試材料,上機考試擅自上網或拷貝他人磁碟;

(8)傳條、示意、提供或核對答案、試卷被他人拿取後不報告、互換試卷等協同作弊行為;

(9)未列入以上範圍的,經認定為考試作弊的其他行為。

3.嚴重作弊舞弊

情節特別惡劣的作弊或舞弊行為,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偷竊試卷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4.處分

(1)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2)凡認定為一般違紀者,其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記為零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由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3)凡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的作弊或舞弊行為,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5)在學期間累計兩次一般違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者,若再次違反考場紀律,將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處分程式

1.各院部要明確一位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無論是教師或學生出現違紀或作弊現象,應立即上報,及時處理,不得隱瞞。

2.監考或巡考人員在發現學生違紀作弊後,應當場收繳有關證據,立即終止該生考試,並及時向院部負責人做書面匯報。

3.院部將有關證據、書面匯報、學生檢查及時上報教務處(不得超過兩天),並做好違紀作弊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務處根據有關處分規定,審核定性並給出建議,由學校做出處分決定。

5.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將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將報送到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6.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中國藥科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進行申訴。

7.學校正式發文後的處分決定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的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生效時間: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關於重新下發《中國藥科大學考場紀律》的通知”(教管字(1998)第03號)廢止。

解釋權: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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