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書名:中國荒政全書·第一輯
作 者: 李文海,夏明方出 版 社: 北京出版社
條 形 碼: 9787530002674 ; 978-7-5300-0267-4
I S B N : 7530002678
出版時間: 2003-2-1
定 價: 45元
內容簡介
治 盜
凶年飢歲,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為盜,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則嘯聚猖獗,其患有不可勝言者。臣嘗觀乾道間,饒郡大飢,諸處嘯聚,開廩劫奪者紛然。時通守柴瑾封劍付諸縣曰:敢為渠魁者,斬之!群盜望風遁匿。淳熙十五年,德興饑荒,民有剽掠道路者。縣令曾菜廉得二人鎖項,號令於地頭,日給米一升,俟來年麥熟日放。盜賊由是衰止。紹興四年,樂平飢,村民攜錢市米,山路遇亡命縛而取之。邑宰楊簡曰:此曹斷剌,則復為盜;配去,則復逃歸。斷一足筋,傳都示眾。一境肅然。此雖急切之政,然深合周公荒政除盜賊之意。
捕 蝗
昔唐太宗吞蝗,姚崇捕蝗,或者譏其以人勝天。予竊以為不然。夫天災非一,有可以用力者,有不可以用力者。凡水與霜,非人力所能為,姑得任之。至於旱傷,則有車戽之利;蝗蝻,則有捕瘞之法。凡可以用力者,豈可坐視而不救耶?為守宰者,當激勸斯民,使自為方略以御之可也。吳遵路知蝗不食豆苗,且慮其遺種為患,故廣收豌豆,教民種植。非惟蝗蟲不食,次年三四月間,民大獲其利。古人處事,其周悉如此。臣謹按:熙寧八年八月詔,有蝗蝻處,委縣令佐躬親打撲。如地里廣闊,分差通判、職官、監司提舉,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給細色谷一斗;蝗種一升,給粗色谷二升;給價錢者,作中等實直。仍委官燒瘞,監司差宮覆按以聞。即因穿掘打撲損苗種者,除其稅,仍計價。官給地主錢數,毋過一頃。則宋朝之法,尤為詳悉。
竊惟宋朝捕蝗之法甚嚴,然蝗蟲初生,容易捕打。往往村落之民,惑於祭拜,不敢打撲,以故遺患未已。是未知姚崇、倪若水、盧懷慎之辨論也。今錄於後,或遇蝗蝻生髮去處,宜急刊此,作手榜散示,煩士夫父老轉相告諭,亦開曉愚俗之一端也。開元四年,山東大蝗。民祭拜,坐視食苗不敢捕。宰相姚祟奏云:秉彼蟊賊,付畀炎火。此古除蝗詩也。乃出御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除天災者,當以德。昔劉聰除蝗不克而害愈甚。崇移書誚之曰:聰偽主德不勝妖,今妖不勝德。古者良守,蝗避其境。今坐視食苗;因以五年。刺史其謂何?若水懼,乃縱捕,得蝗十四萬石。時議者喧譁,帝疑復問,祟曰:庸儒泥文,不知變。且討蝗縱不能盡,不愈於養以遺患乎?帝然之。盧懷慎曰: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殺蟲多,必戾和氣。崇曰:昔楚王吞蛭而厥疾瘳,叔敖斷蛇而福乃降。今蝗幸可驅,若縱之,谷且盡。殺蟲救人,禍歸於崇,不以諉公也。蝗害遂息。
除蝗條令
淳熙敕
諸蟲蝗初生
本書目錄
救荒活民書 (宋)董煟
拯荒事略 (元)歐陽元
荒政叢言 (明)林希元
荒政考 (明)屠隆
荒政彙編 (明)何淳之
賑豫紀略 (明)鍾化民
荒政要覽 (明)俞汝為
荒著略 (明)劉世教
荒政議 (明)周孔教
煮粥條議 (明)陳繼儒
災祲窾議 (明)畢自嚴
荒政考 (明)陳仁錫
荒政條議 (明)孫繩武
救荒事宜 (明)張陛
救荒 (明)潘游龍
救荒策會 (明)陳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