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聲樂家協會

中國聲樂家協會

中國聲樂家協會(VOCAL MUSIC ASSOCIATION OF CHINA),是目前最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社團之一,協會是聯合國聯繫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成員單位。是經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術團體。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聲樂家協會中國聲樂家協會

中國聲樂家協會(VOCALMUSICASSOCIATIONOFCHINA)簡稱:中聲協VMAC,,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團體(批准文號:CP/LIC/SO/19/38874),是凝聚全球華人華僑,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聲樂教育家、歌唱家、作曲家、音樂活動家、民眾文化藝術工作者、音樂教育工作者而組成的社會團體。
是目前最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社團之一,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工作者和歌唱家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中國社會主義民族聲樂事業的重要力量。

宗旨

協會宗旨是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和“三貼近”原則,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任務

其工作任務是,凝聚全球華人華僑,以聲樂藝術服務社會,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聲樂藝術人士,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繁榮聲樂藝術創作;組織舉辦國內、國際性聲樂大賽,舉辦演唱會、音樂會,舉辦聲樂教育家、歌唱家、音樂活動家、作曲家評獎活動,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聲樂家、歌唱家、作曲家、民眾文化工作者,組織國內、國際聲樂學術交流研討會;推動聲樂理論研究和歌唱藝術工作;推廣聲樂、歌唱、創作人才,宣傳推廣原創聲樂作品,編輯音樂刊物,全面提高國民音樂素質;推動中國聲樂走向世界。

機構

協會的內設機構包括:秘書處、孔雀聲樂藝術中心、組織聯絡部、會員工作部、人事總務處、財務審計處以及理論刊物編輯部。編輯出版有《中國聲樂家》《中國聲樂家網》等媒體。
中國聲樂家協會下設發展促進委員會、作品創作委員會、理論學術委員會、歌劇藝術委員會、藝術學校學術委員會、中等師範學術委員會、高等師範學術委員會、藝術院校學術委員會、表演藝術委員會、中國唱法委員會、流行音樂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教育專業委員會、兒童教育委員會、合唱指揮委員會、權益保障委員會16個委員會。
並擁有中國音樂基金會、中國藝術教育研究會、中國聲樂教育家協會、中國歌唱家協會、中國歌舞學會、中國音樂文化產業促進會等二級協會。

準則

中國聲樂家協會是凝聚全球華人華僑,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聲樂教育家、歌唱家、作曲家、音樂活動家、民眾文化藝術工作者、音樂教育工作者而組成的學術團體。根據中國聲樂家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聲樂家協會章程》的有關條款,特制定本細則,請各單位推薦新會員時參照。
總則
凡申請加入中國聲樂家協會的人員,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和全球華人華僑,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黨的文藝方針政策、贊成本會章程,具有較高的文化藝術素養,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藝術成就,在全國或本地區具有一定影響的音樂工作者或及相關人員。
會員標準細則
一、創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大國際音樂作品比賽獲得名次獎者;
2、我會舉辦的或有關部委主辦的全國性重大專業比賽中,有作品獲一、二、三等獎者;
3、在省級以上宣傳部、文化廳、文聯、音協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冠軍(第一名)獲得者;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單位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中,有大、中型作品獲一等獎,或小型作品二件獲一等獎者;
5、有若干首作品由省級以上專業團體公演,或在省級以上電台、電視台播出,或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水準並有一定影響者;
6、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個人作品音樂會並得到好評者;
7、具有副高職稱的專業創作人員;
8、凡在黨、政、軍、群等非音樂專業團體從事音樂創作,並符合上述一至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理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國際或全省性學術會議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音樂理論工作者;
2、在省級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一部專著,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過若干篇論文、評論,並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學術價值者;
3、具有副研究員或同等職稱者。
三、表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大國際性音樂藝術表演比賽獲得名次獎者;
2、在我會舉辦的或有關部委舉辦的全國性重大專業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者;
3、在省級以上宣傳部、文化廳、文聯、音協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冠軍(第一名)獲得者;
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單位主辦過個人獨唱並得到好評者;
5、在省級以上專業團體工作,擔任獨唱、歌劇主角或五年以上首席、聲部長者;
6、具有二級演員職稱者;
7、具有較高藝術水平,有較大影響,得到社會承認的有代表性的非職業音樂者(可不限學歷)。
四、教育與民眾音樂工作
1、在專業藝術院校從事音樂教育,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者;
2、在普通高校或中、小、幼音樂教育崗位上連續工作二十年,教學上有較大貢獻,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音樂教育工作者;
3、從事民眾音樂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績較突出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者;
4、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
五、編輯、翻譯
具有副編審、副譯審以上職稱,或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和出版部門從事編輯、記者,具有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音樂評論、音樂活動報導、音樂書刊出版等工作有較大貢獻和一定影響者。
六、其他
1、在省級以上文藝部門擔任主要領導職務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擔任秘書長以上職務者;地市音協主席、副主席;
2、從事音樂活動方面策劃組織工作並有傑出成績和社會影響者;
3、在本省從事音樂編曲製作、錄音、演出、晚會導演、音樂資料、音樂科研、音響、樂器製造等方面工作,有一定貢獻並為專業界承認的專業工作者;
4、有培養前途、勤奮好學的音樂院校、藝術院校大學生;
5、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質,並孜孜不倦追求藝術的較突出的音樂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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