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成立
2010年8月31日,中國第一個以應對氣候變化、增加森林碳匯、幫助企業志願減排為宗旨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今天上午在北京成立。成立大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白立忱出席大會。
白立忱在講話中指出,在全球提倡低碳經濟、低碳發展的今天,通過植樹造林吸收二氧化碳,減少碳排放,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有效措施。成立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旨在致力於推動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為企業和公眾搭建了通過林業措施吸收二氧化碳、抵消溫室氣體排放、實踐低碳生產和低碳生活、展示捐資方社會責任形象的專業性平台。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表示,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碳匯林業發展邁出了開創性的步伐。這是在強化國家組織植樹造林、固碳減排行為的同時,進一步引導企業和個人參與積累碳匯、減少碳排放為主的植樹造林和其他公益活動,推進民間增匯減排實踐的重要舉措。
據與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嚴格管理資金使用,規範運作項目,做到公開透明、操作有序,該基金會將對所有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全過程監控,並接受各方監督和相關部門審計,確保資金監管到位、捐款利用高效、項目實施規範、生態及社會效益顯著。對於企業和個人捐資開展碳匯造林、森林經營等活動,將對其林木所吸收的二氧化碳記入企業和個人碳匯賬戶,在網上公示,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據了解,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3年多來,該基金先後得到中石油、國電集團等數十家企業的捐款3億多元人民幣,在全國十多個省區營造了100多萬畝碳匯林。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以下簡稱“碳匯項目”)管理,提高碳匯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碳匯項目特點,參照國際碳匯項目管理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國綠色碳基金資助的碳匯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的碳匯項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活動以及與碳匯相關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技術培訓和宣傳等項目。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中國綠化基金會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撥付;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參與項目審定與檢查;負責組織包括捐資方參與的、與項目有關的宣傳活動等。
第五條 項目年度計畫及其審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與捐資方充分協商。必要時應徵求專家意見。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項原則
第七條 立項應堅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則。充分尊重捐資方意願。
第八條 碳匯項目造林應當以營造生態公益林為主。項目區域安排應當在注重適地適樹原則下,優先考慮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如大江大河源頭、重要水庫周圍、西部風沙源、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石油、煤炭開採礦區等。在儘可能多地積累碳匯的同時,力求通過項目實施促進當地生態恢復,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碳匯項目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每個項目實施規模不少於5000畝。每年立項數量及具體規模還應當根據中國綠色碳基金實際獲得的捐款數量來確定。
第三章
立項程式
第十條 每年6—7月份將通過公告形式組織下一年度項目。項目以縣為單位申報。一個縣一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公告的具體要求,報送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項目建設範圍(鄉鎮)、項目計畫造林規模和申請資金數量;擬開展項目造林地點的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情況;項目實施的意義;項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開展項目的造林地權屬情況,即是否具有當地規劃部門核准的林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樹種尤其是鄉土樹種、種苗、勞動力等條件;火災和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預防控制能力;造林後期經營管護能力等);初步實施計畫和投資使用方向等。
項目建議書編寫後,應通過各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各地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後,應當及時組織捐資方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遴選。遴選後的項目,應當提交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討論和審批立項。當年申報的且符合條件而未能獲得審批的項目,將納入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備選庫。
第十三條 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書面任務批准通知書,明確項目造林任務和投資規模。任務批准通知書同時抄送各省(區、市)造林主管部門。同時,當年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將通過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到任務批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重點應當把造林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並編製造林施工作業設計。同時,實施方案中還應當明確項目造林的具體組織形式、整地栽植等實施計畫、造林後期管護經營形式和制度、項目受益群體和利益分配形式、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相關技術環節應當參照《中國綠色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在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確定造林地、造林樹種、項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組織形式、管護經營形式等事宜,應當充分尊重項目所在區域的民眾意見。
為了擴大項目活動影響,項目實施方案中,還應對項目相關宣傳活動進行初步安排。宣傳活動相關要求見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報送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及時批准。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得到正式審批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正式項目實施契約。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契約正式簽字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畫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後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並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 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並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後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並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在接到自查報告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三年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後,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總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後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並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後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採取契約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契約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契約正式簽字生效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後,對於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餘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契約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並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於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於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後,不得重複徵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 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範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導。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並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導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