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計工作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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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工作的基本情況。沿革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運用統計的國家之一。自夏禹至清末,各朝雖無專職統計機關,但陸續已有關於人口、賦役、財政、農田的綜合數字。秦代有關於人口、土地、生產、賦稅等方面的統計立法。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於憲政編查館下設立統計局,為中國最早的政府統計機關。在中華民國時期,1931年國民黨政府於主計處下設立統計局,1932年公布統計法。但在清末直至中華民國時期,中國的統計工作仍然相當落後,不能反映中國社會經濟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即開始建立社會主義統計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內設統計處,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營、公私合營工礦企業普查,工農業總產值、勞動就業調查,相繼建立工業、農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商業等部門的統計報表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於政務院下設國家統計局,負責領導全國統計工作。國家歷年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充實統計機構和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1982年7月1日,全國舉行第三次人口普查,是世界人口普查中一次高質量的普查。198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4年國務院再次頒布《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中國統計工作開始走上現代化的軌道。
統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調查方法 中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統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在反映物質資料社會再生產過程方面,有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郵電、商業、財政金融、對外貿易以及綜合平衡等統計;在反映社會生活方面,有人口、勞動力、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旅遊服務、政法等統計。統計制度和調查方法主要是:①統計報表制度;②普查;③抽樣調查;④典型調查等(見統計調查)。
統計系統和統計管理體制 中國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全國統計系統由三個部分組成:①政府統計系統。由國家統計局、地方各級統計局、鄉鎮統計員組成,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的或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地方各級統計局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統計局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統計局領導為主;鄉鎮統計員在業務上受縣統計局領導。②部門統計系統。由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和本部門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工作。在統計業務上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③企業事業統計組織。其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本企業事業各職能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統計工作,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按照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和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資料,分別由各級政府統計機構、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統計機構或其統計負責人實施統一管理。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依照國家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亦可依照國家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統計資料,但屬於國家機密和私人、家庭秘密者除外。國家統計局公布和出版的統計資料,主要有每年度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結果的公報》、《中國統計年鑑》、《中國統計摘要》等統計資料,還由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布一些統計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