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色文化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紅色文化產業促進會。英文名為THE ASSOCIATION OF RED CULTURAL INDUSTRY (CHINA) 全稱縮寫:ARC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支持中國紅色文化產業發展的高級領導、“紅色後代”、資深專家、從事紅色文化研究的知名學者、致力於紅色文化產業發展的企業家、實業家,以及社會各界自願參加的公益性、聯合性專業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深入挖掘紅色文化資源,全力打造紅色文化品牌,投資發展紅色文化產業,為唱響主鏇律和繁榮經濟文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中宣部、民政部、文化部等有關機構的指導和監管等。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紅色文化的學術交流和實業投資活動。
(二)接受有關方面委託承擔主鏇律文化產業等相關課題的研究。
(三)編輯出版有紅色文化的報刊書籍。
(四)積極開展紅色文化產業方面的培訓諮詢工作。
(五)為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相關項目投資洽談會、技術、人才對接會等活動。
(六)組織海內外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發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凡同意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企業高管人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各界人士。
團體會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海外人士在華投資創業一年以上的也可入會)。
第九條 入會辦法: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本人有入會意願者,由理事會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團體會員入會,有入會意願,經常務理事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業務的開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接到通知連續五次不參加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以上領導;
(四)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首屆常務理事以上領導由會員大會直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九)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一)獎勵表彰促進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通過,原則上不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曾任促進會會長或對促進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領導、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和聘請擔任當屆促進會的名譽職務。為使紅色文化產業的發展能夠得到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立顧問委員會,可聘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促進會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回報;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2010年1月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