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章程

Association (十) (二)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章程
( 2008 年 11 月 12 日中國殘聯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簡稱:中國精協。英文全稱: 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sychiatric disability and Their Relatives, 英文簡稱: CAPPDR 。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全國精神殘疾人及直系親屬和與精神殘疾人工作有關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代表精神殘疾人共同利益,反映精神殘疾人特殊需求,為精神殘疾人服務,維護精神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精神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業務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團結、教育精神殘疾人及親友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義務,溝通精神殘疾人及親友與社會之間的聯繫,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二)促進精神殘疾人的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工作,參與、舉辦有關精神殘疾人及親友的各類培訓,倡導和開展科學知識的宣傳及其他有益於精神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三)加強與精神衛生及托養服務等機構的溝通,做好孤獨症兒童的早期療育;開展調查研究,對精神殘疾人工作的發展提供諮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四)在精神殘疾康復者及親友中培養、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五)承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委託的工作;
(六)代表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參加國際活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全國的精神殘疾人及直系親屬均為本會個人會員,其他申請加入本會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為精神殘疾人提供服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精神殘疾人及直系親屬個人會員免交會費,其他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是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中的精神殘疾人及親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在閉會期間,授權委員會行使此職權;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名譽職務
中國精協可設名譽主席,由中國精協委員會聘請。
第十八條委員會
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委員會原則上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團中的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委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精協主席等組成。
第十九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聘請名譽主席;
(三)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四) 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團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七)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 提出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九)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 決定設立孤獨症委員會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委員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有較強的全局觀念和工作能力;
(二)熱愛殘疾人事業,在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中與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威信;
(三)主席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副主席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 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 、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 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辦事機構
中國精協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專項資金;
(二) 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
(三) 會費;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徽採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08 年 11 月 12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說明: 凡涉及民政部管理的有關條款,以及第三章“會員”,第四章中涉及的財務狀況報告、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不含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等章節,均暫不執行。地方各級協會的章程可參照本章程並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並報上級殘聯備案。有關社團法人登記工作,在當地殘聯領導下,本著成熟一個登記一個的原則,積極穩妥進行,可先行試點,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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