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主義文藝學會

學會概況

中國社會主義文藝學會由在文藝理論批評、文藝創作、翻譯、教學、編輯出版等方面取得成就以及支持兩項事業的個人或集體組成;系全國性的、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的方針,團結中國廣大文藝理論、文藝評論、文藝理論教育工作者和作家、藝術家、翻譯、出版工作者以及其他熱心支持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個人與集體,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為繁榮中國的社會主義文藝事業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一)學習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和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推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理論建設;
(二)研究、評析文藝思潮;
(三)活躍文藝理論與批評;
(四)評介、推動文藝創作;
(五)開展對外文藝交流;
(六)促進中、外文藝理論研究著作的出版、翻譯。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社會主義文藝學會。(英文譯名:Institute of Socialist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縮寫:ISC)
第二條本會由在文藝理論批評、文藝創作、翻譯、教學、編輯出版等方面取得成就以及支持兩項事業的個人或集體組成;系全國性的、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嗎”。“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的方針,團結中國廣大文藝理論、文藝評論、文藝理論教育工作者和作家、藝術家、翻譯、出版工作者以及其他熱心支持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個人與集體,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為繁榮中國的社會主義文藝事業貢獻力量。本會堅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藝術研究院及其上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地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學習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和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推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理論建設。
(二)研究、評析文藝思潮;
(三)活躍文藝理論與批評;
(四)評價、推動文藝創作;
(五)開展對外文藝交流;
(六)促進中、外文藝理論研究著作的出版、翻譯。
第三章會員
策七條本會實行個人會員與集體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個人會員與集體會員統稱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文藝理論批評、文藝創作、翻譯、教字、編輯、出版等領域具有一運的影響;
(四)熱心支持中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有本會會員二人介紹;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例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集體會員由該集體推舉兩位代表履行會員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舉行的活動;
(四)維護本會會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反映文藝理論批評及創作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交流信息,發現、扶植優秀人才;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退或除名;
(一)其公開言論或行動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
(二)被司法機關剝奪公民權力者。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其它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告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常務副會長人選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大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其它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條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詐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提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1993年4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999年8月經常務理事會(擴大會)批准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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