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或合資合作公司,是指國內外公司為開展礦產資源調查勘查與開發工作而在國內外設立的合作項目或合作公司。
第三條 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設立以下六種獎項:
(一)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調查評價獎。授予過去一年在國內外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與評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企業或地勘單位。
(二)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勘查獎。授予過去一年中在國內外發現重要礦產地的公司。
(三)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開發獎。授予具備大中型規模、生產技術條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已投產的礦業項目。
(四)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環保獎。授予過去一年中在國內外礦產勘查或開發過程中,為礦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者項目。
(五)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技術創新獎。授予在過去一年中採用新型設備或者新的先進技術,並在礦產勘查和開發中取得實質進展的企業或項目。
(六)中國礦業國際合作最佳服務獎。授予為推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項目提供優質服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四條 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評選每年組織一次。六種獎項每年各評選出三名優秀代表,在中國國際礦業大會予以表彰。
第五條 成立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評獎辦公室(以下簡稱評獎辦)。評獎辦設在國土資源部指定的單位,負責發放、接收評獎項目申請書、組織項目評獎等相關工作。成立由國土資源部選派的專家代表、國家專業協(學、聯合)會代表以及有關國家駐華使館、國內外礦業公司代表各自按照三分之一比例組成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評審專家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開展中國國際礦業合作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申請和評審程式:
(一)申請獎項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中國國際礦業大會(以下簡稱礦業大會)評獎辦於每年9月20日前向有關企業和單位發放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申請書(申請書樣式參見附屬檔案)。
(二)非中央所屬企業或項目,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科技與國際合作管理部門審核,加蓋廳(局)公章後,於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礦業大會評獎辦。其它企業或項目直接報礦業大會評獎辦。
(三)申請材料經礦業大會評獎辦審查合格後,於10月10日前提交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通過投票產生評審結果建議。
(四)礦業大會評獎辦於10月中旬將評審結果建議提交礦業大會組委會審定。
第七條 各獲獎項目須得到評審專家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意見。得票數相同的評獎項目,由評審專家委員會再次投票,最終產生一個獲獎項目建議。
第八條 中國礦業國際合作獎評審實施迴避制度。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直接與評獎項目有關的,應當迴避,不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獎結果在每年召開的礦業大會期間宣布,並由礦業大會組委會領導向獲獎者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盃。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