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漢 字 文 化 研 究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漢字文化研究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組織。本會是國內、國際中國漢字研究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際社會道德準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開展工作,須遵守相關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會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實踐是檢驗科學真理標準的原則,理論聯繫實際,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弘揚無私奉獻、團結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為中國的漢字文化振興與崛起而做出卓越的貢獻。
第五條 本會會址:香港。為便於開展工作,本會在北京設立常駐聯絡處;各地經申請和本會批准,可設各省漢字文化研究分會及聯絡處、研究基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中國漢字文化研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提高廣大會員的學術水準,開展各種形式的漢字文化研究學術活動,定期組織最新國際國內漢字文化的研究、諮詢、交流和考察活動。
(二)建立國家級漢字研究基地,把專業漢字研究方面有一技之長的能人組織起來,提高我國漢字文化發展水平,為社會服務。
(三)開展有關國際國內漢字文化的常識教育,在全社會中進漢字基礎文化的宣傳與普及。推動本國漢字文化積極繁榮的高速發展。
(四)總結國際國內漢字文化研究的成功經驗與方法,編輯出版《中國古今漢字文化研究》期刊和科普讀物、專著及有關資料。
(五)開發和推廣世界各地對中國漢字文化研究的成果,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漢字文化研究及諮詢。
(六)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向國家和國際社會舉薦優秀的漢字文化研究人才。
(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與相關國際學術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性的合作,向國外推介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漢字研究、向中國國內推介通過實踐證明的國外的最新國際漢字文化研究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專業中國漢字文化研究的單位可優先入會。
3、世界各地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專業品牌研究的組織及相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民間組織。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從事專業漢字文化研究工作,有漢字文化研究成果者可優先入會;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級專業漢字文化專業研究人士。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
(六)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學術交流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諮詢和科普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為本會事業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會員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參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的下屆理事會成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開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理事會組織機構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章程,制度,職責的審定;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檢查執行情況。
會長職權:
(一)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章程細則和工作計畫;
(八)籌備、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向理事會匯報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總結。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十二)檢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國內漢字文化研究學科中成績卓著、經驗豐富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會知名人士為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態度,從事本領域事業研究有一定的專長;
(二)在本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中國漢字文化研究事業,責任心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經本會理事會提議,本會法人代表由本會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的部門:
1、漢字學術顧問委員會;2、中國漢字文化企劃部; 3、國際漢字文化交流部;4、國際漢字文化開發部;5、國際漢字文化宣傳部;6、財務預算管理部;7,中國漢字文化創意部。
本會所設的部室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和部門,負責組織學術活動及開展相關業務,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逐漸建立。由理事會決定進行撤銷和新設。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香港和國內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 1月1日,在全體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
中國漢字文化研究會部分人員名單(各級領導成員名單)
榮譽會長:蕭楚耀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執行會長
顧 問: 楊麗麗 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會長
馬 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主任、顧問
郝盛琦 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
伍紹祖 原國家體委主任
姜文贊 北京市政府顧問
李 坪 中國工程院院士
許紹燮 中國工程院院士
趙文津 中國工程院院士
黃順基 中國人民大學著名教授
宋正海 生地人生學術講座主持
法律顧問: 鞏獻田 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
龐紅兵 律師
擬邀請以下人員擔任 (重要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杜 奇 澤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會長
副 會 長:蕭 楚 耀(兼) 傅景華 王建軍 鄧必南 吳恆昭(香港) 徐中(美國) 王心遠
秘 書 長:杜 奇 澤(兼)
副秘書長:朱 高 山 朱 程
常務理事:
陳一文(兼) 傅景華 王建軍 鄧必南 覺如法師 李伯淳 吳恆昭(香港) 徐中(美國) 王心遠 沈樹奎(新加坡) 王建軍 陳雲翔(馬來西亞) 曾水亭(台灣)鄭浪平(台灣) 張愛聯 汪成民 徐道一 高建國 求前大師 徐好民 商宏寬 郭安寧 毓晏 楊雨霖 李世煇 粱毅 朱高山
戰略品牌專家組:
張德亮 楊智敏 李均 韓韞慧(美國)陳俊文 陸聲俊 顏廷利 陳國生 欒巨慶 孫延好 夏毅 李韋利 李佳鈺 熊雅 李貴超(馬來西亞) 洪淑惠(台灣) 孔健(日本)鄭吉盎(美國) 朱 程 張小龍
中 國 漢 字 文 化 研 究 會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日 正 式 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