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2〕3407號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為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進一步發揮其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特制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2年10月30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以贈款形式資助項目(以下簡稱“贈款項目”)的管理,提高基金贈款資金(以下簡稱“贈款”)使用效益,按照《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贈款項目管理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贈款項目管理,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承擔。 贈款項目評審、驗收及其他相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基金管理中心基礎管理費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四條 贈款用於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活動:
(一)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 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評審;
(三)旨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服務於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
贈款不支持營利性活動,不用於行政事業支出。
第五條 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預算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批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需要,提出基金贈款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第七條 贈款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培訓等項目執行能力的相關機構。申請人可以在基金年度贈款支持範圍內申請基金贈款。
第八條 申請贈款應當提交項目申請書。贈款項目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資料;
(三)項目目標;
(四)項目的主要內容與活動;
(五)項目的主要產出;
(六)項目的執行進度安排;
(七)申請資金額和預算安排;
(八)其他相關內容。
第九條 贈款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或報送。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組織相關領域專家 5-7人組成的專家組對贈款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對申請人的資質,項目申請書的完整性,擬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擬申報贈款金額的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提交基金審核理事會。
第十一條 基金審核理事會在專家評審意見基礎上,召開會議審核贈款項目,提出擬批准贈款項目清單及各項目贈款金額的審核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贈款項目實行契約管理。贈款項目契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基金管理中心、項目申請人共同簽訂。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罰辦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贈款項目契約簽署後,項目申請人成為實施機構,負責贈款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書面通知,向贈款項目實施機構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會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對贈款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嚴格按照贈款項目契約實施項目,並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和基金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贈款的支付、使用及管理須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贈款項目契約執行。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於每年7月30 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報送截至當年6月30日的項目進展報告,並於次年3月1日 前報送本年度進展報告(含財務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贈款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實施機構的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贈款項目 契約約定予以處理、處罰。實施機構在實施過程中違反項目契約,出現不按時完成所規定各項任務、不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等重大問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應當要求實施機構進行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後仍存在重大問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暫停資金支付或終止贈款項目執行。對於終止執行的贈款項目,實施機構應將已收到贈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贈款所形成的資產退還基金,三年內不具有申請基金贈款的資格。
第二十條 贈款項目內容如需做出調整,實施機構需就調整事項和理由作出說明,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屬於重大調整的,作出是否批准決定前還需提請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構應在贈款項目契約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贈款項目內容。如因特殊原因贈款項目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完畢,實施機構應在贈款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前三個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項目延期僅限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贈款額度不變。如延期後仍不能按時完成,應終止項目執行。
第四章 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機構應在贈款項目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及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完整項目成果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組織項目驗收,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贈款項目經驗收合格的,將予以結題。驗收不合格的,實施機構需在限定期限內達到驗收標準。在限期終了時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實施機構應將已收到贈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贈款所形成的資產退還基金,且三年內不具有申請基金贈款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贈款項目結題後的贈款資金結餘返還基金。
第二十六條 贈款項目取得的成果及產生的相關權益歸國家所有,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贈款項目涉及國家保密、商業秘密事項的,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