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2號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CCAR—18—R3)已經2014年2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家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行政執法人員。
民用航空行政執法人員,稱為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是指按照本規定取得監察員資格的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並按照本規定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監察員證申請人的資格初審,並按照本規定對本地區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監察員證是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第五條 監察員實施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監察員證。未出示監察員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接受。
未持有有效監察員證的,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
第六條 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其配備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的設施設備。
第二章 監察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七條 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職責:(一)對民航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者參與事故、事故徵候的現場調查;
(三)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並按照職責分工辦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有關事項;
(四)承辦法律規定的或者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員履行上述職責,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
第八條 監察員履行職責時的許可權如下:
(一)制止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
(三)約見或者詢問受監察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四)依法調閱、摘抄、複製有關資料,調查取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依法作出當場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九條 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監察類別和職責執法,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不得推諉。
監察員發現行政執法事項超出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第十條 監察員履行職責,與行政執法事項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監察員應當廉潔行政、公平執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監察員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監察員應當文明執法,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監察員的分類與分級
第十二條 監察員設下列監察類別:(一)安全監管類;
(二)經濟監管類;
(三)綜合監管類;
(四)督導類。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類下設航空安全監管專業、飛行標準監管專業、航空器適航監管專業、機場監管專業、航空安保監管專業、空中交通管理監管專業、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經濟監管類下設航空運輸監管專業、統計價格監管專業、票據監管專業,綜合監管類和督導類不劃分專業。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需要新增監管專業的,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初審通過後報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本規定對各監管專業監察員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監察員分為初級監察員、中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三個級別。督導類監察員不劃分級別。
監察員應當逐級晉升,不得越級。
第十五條 監察員證申請人自取得監察員證之日起,即成為初級監察員。
第十六條 初級監察員取得監察員證滿三年,經審驗合格的,可以申請中級監察員級別。
申請中級監察員級別,應當填寫《民航中級監察員申請表》,經所在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同意,晉升中級監察員,並由審查部門或者單位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中級監察員申請高級監察員級別,或者高級監察員變更監察類別時申請保留級別的,應當填寫《民航高級監察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民航局有關部門同意,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複審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
高級監察員數量應當控制在監察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初級監察員和中級監察員變更類別的,延續原級別。高級監察員變更類別時未申請保留原級別,或者申請後未獲批准的,轉為所變更類別的中級監察員。
第十九條 監察員在原監察類別下變更監管專業的,應當經過該監管專業的專業培訓、通過考試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對其專業能力予以認可,並應當在變更後的兩個月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局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高級監察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愛崗敬業,廉潔自律,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二)熟悉民航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能力突出,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
(三)工作成績突出,執法工作數量與質量居本單位前列;
(四)擔任本類別中級監察員五年以上。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察員培訓分為初始培訓和持續培訓。初始培訓,是指為取得監察員資格而接受的民航行政執法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初始培訓包括初始法律培訓和初始業務培訓。
持續培訓,是指監察員定期接受的民航行政執法所需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持續培訓包括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負責初始法律培訓,民航局有關部門負責相應監管專業的初始業務培訓。
初始培訓應當組織考試或考核。學員有作弊行為的,取消成績,一年內不得申請監察員證。
第二十三條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本單位的持續法律培訓。民航局有關部門負責相應監管專業的持續業務培訓。
除督導類監察員外,監察員每兩年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時間均不得少於四十學時。督導類監察員的培訓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初始培訓應當制定培訓大綱。
民航局有關部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每年的培訓計畫和培訓完成情況,填寫《民航監察員年度培訓情況報表》,並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主辦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教學設備設施、師資力量等情況選擇培訓機構,對不同級別的監察員可以實施差異化培訓。
培訓機構應當依據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方案,經培訓主辦單位或部門批准後實施。培訓考核、考試合格的,由培訓機構出具合格證明並保存培訓記錄。
第二十六條 初始培訓和持續培訓所需的經費列入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年度行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察員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二十七條 申請取得監察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
(二)為民航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且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驗;
(三)熱愛本職工作,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兩年內參加過初始培訓,通過考核或考試;
(五)兩年內不存在第四十條(一)、(二)或者(三)項所列情形。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申請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一個類別的監察員證。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民航局公務員申請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民航監察員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所在部門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審查;
(二)申請人將所在部門同意的申請表及初始培訓的考核、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申請材料)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三)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統一辦理監察員證。
第三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務員申請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所在部門將申請材料送民航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初審,合格後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三)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統一辦理監察員證。
第六章 監察員證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監察員證載明監察員姓名、所在單位或部門、發證日期和監察類別等信息,附有持證人的一寸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並蓋具民航局印章。第三十二條 監察員證統一編號。編號以監察類別英文代碼和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三條 監察員證不得轉借他用,不得塗改。經塗改的監察員證無效。
第三十四條 因監察員證信息變動需要換髮監察員證的,監察員應當填寫《民航監察員證變更申請表》。
監察類別變更應當按照監察員證申請程式辦理。
第三十五條 監察員證應當妥善保管。監察員證遺失,或者因污損、破損影響使用的,監察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書面報告並申請補發、換髮。
申請補發、換髮的,應當填寫《民航監察員證補發、換髮申請表》。經審核同意換髮的,將舊證交回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後領取新證。
第三十六條 監察員證每兩年審驗一次。監察員應當於審驗年度的1月31日前將《民航監察員證審驗登記表》報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審驗。經審驗合格的監察員證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根據以下標準予以審驗:
(一)監察員依照本規定完成持續培訓;
(二)監察員執法工作考核合格;
(三)監察員崗位與監管專業相符;
(四)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標準。
未能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審驗即為不合格。
未按期審驗的監察員證,自行失效,不得繼續使用。監察員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審驗的,由其所在部門向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提交延期審驗申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後一個月內進行審驗。
第三十八條 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收留其監察員證:
(一)審驗不合格的;
(二)因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過錯等原因處於被調查期間的。
存在前款第(一)項情況的,兩年內重新符合審驗標準的,可以發還證件。
存在前款第(二)項情況的,調查結束,未被追究任何責任或者受到的警告處分解除並恢復執法崗位的,可以發還證件。
第三十九條 高級監察員審驗不合格的,變更為中級監察員。
第四十條 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註銷其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監察員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轉借、塗改或者違法使用監察員證的;
(三)因違反本規定或者執法過錯等原因,被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的;
(四)未按期審驗、離開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導致監察員證自行失效的;
(五)監察員證自收留之日起兩年內,仍不符合重新發還條件的。
對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監察員的人員,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建議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註銷其監察員證。
第四十一條 監察員因工作調動、辭職、退休或者被辭退等原因,離開行政執法工作崗位的,將監察員證交回所在單位法制職能部門後,人事部門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手續。
經人事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後,其監察員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條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法制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監察員有關資料信息的管理,如實記錄監察員證的核發、補發、換髮、審驗、收留、註銷及持證人員培訓考試考核、執法責任追究等情況。
依照本規定第四十條應當註銷監察員證的,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將名單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第四十三條 民航局定期對監察員證進行清理和銷毀,並公布被註銷監察員證的人員名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監察員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民航行政機關在承擔行政賠償義務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監察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四十五條 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偽造監察員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監察員有違反本規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同時廢止。第四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
1.民航監察員證樣式(略)
2.各類別監察員職責(略)
3.民航監察員證申請表(略)
4.民航監察類別英文代碼(略)
5.民航監察員證編號方法(略)
6.民航中級監察員申請表(略)
7.民航高級監察員申請表(略)
8.民航監察員年度培訓情況報表(略)
9.民航監察員證變更申請表(略)
10.民航監察員證補發、換髮申請表(略)
11.民航監察員證審驗登記表(略)
修訂說明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民航總局令第84號)1999年頒布實施,2002年對該規章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民航總局令第114號),2005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民航總局令第144號,以下簡稱“原規章”)。為了進一步適應監察員執法實際需要,加強監察員資質管理,2007年民航局啟動了對原規章的修訂工作。經廣泛徵求行業意見,最終形成《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現將規章的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章修訂的必要性
中國民航自1999年建立監察員制度,至今已經14年,其間為適應監管實際和改革需要,進行了兩次修訂,提高了規章的適用性,對監察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行業快速發展,監管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航空公司重組後人員、飛機跨地域運行大量出現,與原規章中監察範圍規定之間的不適應問題日益突出;監察員隊伍日益壯大,需要考慮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不同執法水平的監察員分別管理,以充分調動人員的積極性;隨著規章的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監管、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等崗位的人員也需要持證執法等。為此,有必要對規章進行修訂完善。
二、規章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確立了以行政執法為中心的監察員管理思路,在初始培訓、證件申請、證件審驗、證件管理等環節,加強了對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圍繞監察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嚴格監察員的準入門檻,加強監察員資質管理,滿足監察員執法實際需要,充分調動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完善對監察員的持續監管和培訓工作。
(一)完善監察員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原規章以民航局各業務司局職責內容作為劃分監察員類別的標準,總計八類監察類別。新規章對此進行了整合,分為安全監管類、經濟監管類、綜合監管類和督導類四個大類,以更好地滿足執法實際需要。
安全監管類和經濟監管類各設多個專業,並在原有專業基礎上,增加了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統計價格監管專業和票據監管專業。
在分類的同時,又將除督導類以外的監察員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以充分調動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各級別的監察員在基本職責和履職許可權上沒有差別。
(二)取消監察範圍、最佳化辦證流程,適應執法需求
原規章限定監察員只能在所在單位轄區執法,跨轄區執法應當委託當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或者取得授權。由於航空公司跨地區運行已成為普遍現象,監察員面臨越來越頻繁的跨轄區行政執法需求。因此,新規章取消了前述規定,規定“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監察類別和職責執法”,相應地監察員證件上也不再出現“監察範圍”這一欄目。(第九條)
考慮到監察員工作崗位的變動、工作職責的臨時調整等情況,為便利監察員到新的崗位上能及時開展工作,規章規定同一監察類別下變更監管專業時無需申請獲得批准,僅需滿足“經過該監管專業的專業培訓、通過考試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對其專業能力予以認可”的條件即可。同時,監察員證的編號僅保留監察類別代碼,監管專業情況在後台予以登記管理。(第十九條)
(三)明確民航局業務司局和管理局在監察員管理中的職責
規章明確了民航局各業務司局在中級監察員晉升高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轉換類別申請保留級別的審批中,對申請人業務能力進行把關的職責。(第十七條)
賦予了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初級監察員晉升中級監察員進行審批和對本單位監察員進行審驗的職責。(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四)完善監察員培訓制度,提高隊伍資質水平
規章著力加強監察員的培訓管理,明確了監察員初始和持續培訓的培訓目的、主要內容、負責單位、培訓方式以及學時等內容。為嚴把入門關,要求法律和業務初始培訓制定完善的初始培訓大綱,組織考試或考核,嚴格考試紀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考慮到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組織持續法律培訓、民航局各業務司局組織業務持續培訓的實際情況,規章規定“監察員每兩年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時間均不得少於四十學時”,給予培訓主辦單位或部門、以及參加培訓的監察員一定的靈活空間。(第二十三條)
(五)確立證件審驗制度,加強監察員持續管理
為強化對監察員取得證件後實施執法、參加培訓等情況的管理,確保監察員隊伍的質量,規章確立了兩年一次的審驗制度,將監察員持續培訓的完成情況、執法工作考核情況、崗位是否與監管專業相符等作為審驗的主要內容,督促監察員按時參加持續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審驗未通過的,將對監察員證件予以收留、降級或者註銷。(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格了證件管理。規章規定對未通過審驗以及因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過錯處於被調查期間的監察員,收留其證件。對不符合條件而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證件的、濫用證件的監察員,以及因各種原因離開執法崗位的監察員,註銷其證件。(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六)調整證件格式和規章章節順序
為強調監察員的職責、許可權和分級分類管理的重要性,規章將這部分內容臵於比較靠前的章節,監察員證件的申請和頒發等內容的章節位臵後移。
規章整合了監察類別、細化了監管專業,相應地對監察員證件的編號方法、格式和內容也做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