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是經國務院批准、由民政部批覆籌備成立的我國第一家專門服務非公與民營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的全國性大型商會組織。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服務會員、服務市場、服務政府、服務國際經濟合作。以服務為中心,以項目為紐帶,以人才為支撐,以金融為保障,以需求為重點。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走出去”戰略及其方針政策,加強對會員“走出去”的指導,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會員自律;

(二)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對民營經濟國際合作進行調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積極建言獻策;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公平競爭;

(四)建立網站、編輯出版書刊,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參與“走出去”有關政策規則的研究制訂工作,並在會員中組織實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走出去”發展需要舉辦會議、展覽和項目考察等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遵照國家外事政策規定,加強與境外商協會等相關組織的聯繫和交往,組織會員開展宣傳、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高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

(八)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九)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主要職責

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縮寫為CIC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自律、規範行為;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以服務企業“走出去”為己任,凝聚民營經濟力量,攜手開發海外資源、開拓國際市場,服務企業、市場、政府和民間國際經濟合作,努力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單位會員為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與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企業會員主要由在“走出去”中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大型民營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構成;

(二)個人會員為對民間國際經濟合作有影響力的經濟、法律、工商界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超過1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堅持“企業家辦會”的原則,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團體的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事宜。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及時召開,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影響大;

(三)有較強的公益心、事業心,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團體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了解本團體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較豐富的業務知識;

(四)清正廉潔,事業心強;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會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團體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罷免程式

(一)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受本團體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團體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並由本團體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意見,理事會議在討論罷免建議時,提出罷免建議者應當到會回答問題,被要求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並申訴意見。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聘:

(一)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團體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辦理解聘手續。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2名,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上述會議的表決。

第四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四)嚴重瀆職,給本團體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團體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第六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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