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信息
中文名稱: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英文名稱:THE NATIONAL VOCALITY AND ART INSTITUTION OF CHINA
成立時間:2006年
業務範圍:學術交流 理論研究 專業培訓 諮詢服務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詳路一號中國音樂學院
關於研究會
自改革開放以來,民族音樂文化得到了迅速而全面的發展,特別是民族聲樂的繁榮發展,更是令人欣喜。從北京到各地聲樂賽事接連不斷,學術研討會年年頻繁,著書立說碩果纍纍,新的作品繁花似錦。二十多年過去了,民族聲樂藝術無論在媒體還是在舞台都以新的面貌、新的成果面對著熱情的億萬觀眾。民族聲樂藝術從學科的視角已經發展到相對成熟的階段。
它的宗旨和任務是: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向;提倡繼承和借鑑的思想。領導和團結民族聲樂藝術界的學者、教育工作者、歌唱演員和從事社會業餘民族聲樂教育的工作者,共同努力為民族聲樂藝術的研究和發展做出貢獻。 從改革開放初期,中央就非常重視振興民族音樂文化。在北京,中國音樂學院率先邁開了改革的步伐,金鐵霖教授高舉振興、發展民族聲樂藝術的大旗,潛心鑽研、認真總結,提出了民族聲樂藝術應具備民族性、科學性、藝術性和時代性的巨觀理論,建立了一套科學的教學訓練體系,培養出了眾多著名歌唱家和一批又一批的優秀歌唱演員,為民族聲樂藝術的發展、提高做出了卓越的貢獻。2000年5月中國音樂學院發起、並成功地在本院召開了“全國民族聲樂教學經驗交流會”。會上收到了學術論文70多篇,已匯集成冊。論文集中地表達了專家們的學術見解,與會代表對論文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在此次會上,代表們提出要建立一個“民族聲樂教學研究會”的建議,以便更有組織、更有序地發展民族聲樂藝術。此建議得到全體與會代表的熱烈回響。在廣泛地調查研究,廣徵業內同仁意見的基礎上,以中國音樂學院、上海音樂學院、瀋陽音樂學院、中央民族大學音樂學院等為發起單位,成立了以著名民族聲樂教育家金鐵霖為主任的“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籌備會。
2003年12月24日在福州舉行了籌備會議,會上代表們積極踴躍地作了發言,並進行了進一步的研討與論證,代表一致認為:時機已經成熟,應儘快向國家相關部門申報成立“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 經籌備會認真準備,2004年1月向文化部社團組織管理辦公室提出了成立申請。文化部社團組織管理辦公室對我國民族聲樂藝術事業給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文化部社團組織管理辦公室獲準後,報請文化部部長會議審批。2004年3月29日,部長會議通過,2004年4月5日文化部給我“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籌備會正式發文批覆:同意成立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宣讀文化部批覆檔案)。 2004年4月,我籌備會向民政部全國社團管理局提出成立申請。在以後的這段時間裡,籌備會的各個申請檔案經過多次反覆修改和反覆審核,又經過民政部全國社團管理局批准後報請民政部部長會議及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審核批准。2005年11月2日民政部給我“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籌備會”正式發文批覆:同意籌備成立。(宣讀民政部批覆檔案)。
至此,全部審批過程的實質階段已經完成。 經過籌備會不懈的努力工作和廣大同仁大力支持,“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終於正式成立了!這是我國民族聲樂藝術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研究會的成立,定會對我國民族聲樂藝術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對民族聲樂藝術的學術研究與交流、教學質量的改進、演唱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組織機構
會長兼法人代表:金鐵霖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郭祥義
副會長:劉輝 孟新洋 馬秋華 周貴珠 顧雪珍 常留柱
會員
(排名不分先後)丁汝燕 王世慧 張洪蘭 李海鷗 琚清林 楊博亞 張 東 邱雅洲 張小弋 陳劍波
黃新平 劉征然 龍延生 方 瓊 皮曉彩 石 林 余惠承 李萬進 包向紅 梁 嵐
楊仲華 張 紅 馮家慧 袁東燕 顧雪珍 劉 輝 蔣 涵 姜家鑣 黃慧慧 張 平
劉中連 翁 葵 韓敏虎 張寧佳 姜家鏘 張麗娟 姚莉莉 劉 凱 王亞娟 周貴珠
趙振嶺 劉雅麗 孟小師 王瑞江 趙德山 朱 玉 唐銀成 盧德武 孟新洋 王士魁
糜若如 周秋雨 張秀艷 李元華 陳桂蘭 董 華 戴 濱 馬秋華 毛莉傑 李素娥
王蘇芬 李首明 周 強 曲學選 姜言鶴 翟社泉 左奇偉 趙志揚 李方琴 沈時松
劉 暢 譚 萍 馬淑明 李小峰 李靈燕 仇 亮 尤志國 洪 芳 葉 紅 郭湘明
劉 莉 許紅霞 季 靜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族聲樂藝術研究會。(THE NATIONAL VOCALITY AND ART INSTITUTION OF CHINA )( 縮寫:NVAIC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民族聲樂藝術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教師(含民眾文化);二級以上的民族聲樂演員;從事民族聲樂作品創作的作曲家;從事民族聲樂理論研究的理論家和社會活動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弘揚中國民族音樂文化,繁榮和發展中國民族聲樂藝術。堅持“團結、民主、開拓、奉獻、科學、求實”的原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安翔路1號中國音樂學院綜合樓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不同地點,舉行不同規格,不同規模的民族聲樂藝術教學經驗交流活動;
(二)舉行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民族聲樂演唱會和各種演唱比賽;
(三)在不同範圍舉行不同形式的聲樂理論研討會;
(四)不定期地舉辦由著名專家、學者授課的專業培訓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本會所含的業務領域內具有的一定的影響,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的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會員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有對本會領導、工作人員及本會的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以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拒絕參加本會活動和工作的,視為自動退會,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經查情況屬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監督本會工作計畫和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 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休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 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 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需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經文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休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休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休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
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30日研究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生效。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