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權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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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編著的《中國檢察權論略》講述了:要研究中國的檢察權,首先必須弄清楚檢察權的性質和國家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國家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國家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上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國家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式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權在理論應然上並不存在內在的必然的關聯性,但在實然的運行上,按照當下檢察機關就是國家唯一的公訴機關實然狀貌或者思路去探求司法改革的路徑,或可建立理性而科學的以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為雙核的主導權力職能體系,同時兼及和主導審判前程式的公正和相關偵查權程式與實體的正當性,在對檢察權的實然考量中,探求更為科學、更為中道、更為合於理性的法治智慧。對國家檢察權的屬性進行定位是因為我國檢察權的國家權力配置有其特殊性,它既承擔著題材繁多的法律監督職責,又擔綱著對職務領域裡的犯罪偵查,還要代表國家公意出庭支持公訴,行使公訴權,同時具有剝奪國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等方面的司法審查權。這種權力載體的高度集中已經大大超越了西方國家司法的三權分立體系,彰顯了實然上的中國檢察權“複合型”權力的憲法地位。
《中國檢察權論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檢察制度與檢察權的合理性、必然性與動態發展性。特別是基於檢察監督權的實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授予與權力制約條件下,檢察機關不能簡單地視為政府的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某種特別獨立的權力,更不能看成是立法機關或者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根本不具備立法功能和審判職能,它是特立獨行且具有存在價值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制度設計的目標,旨在衛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防止行政權、審判權的誤用和濫用。再則,在行使國家公權的過程中,通過檢察權的“緩衝”可以使得行政權、審判權以及公安部門的偵查權在程式上有一個制衡的地帶和不可克減的機制安排。通過對我國憲政構架中檢察權配置或權力重置的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檢察權配置。實然的中國檢察權法律規範上的空間不是太小而是過大。雖然在某種虛擬的層面,來自各種權力和權利的量子對檢察權的行使試圖碰撞或對抗,但遠遠還不足以擠壓國家檢察權正常行使的空間,即使翻越法律許可的邊界擴張到私權的田野,中國的百姓也只能是“望權興嘆”。在國家公權行使的高速路上,救濟往往要比肇事滯後得多,晚來得多。檢察權之法律監督權還遠不能撐起行政權與審判權這兩把“太陽傘”。因此,必須科學認知檢察權,審視檢察權,對新時期檢察權的權威性進行大膽重構,為全社會公平正義搭建起一道最後的防線,對國民基本權利建樹起一道較為牢固的保障屏障。
正確認識世界各國檢察制度與檢察權發展過程中的各自必然性及強求世界各國不同憲政體制下檢察權屬性的認定同一的不科學性,進而論證我國檢察權的現實合理性。中國檢察權現實的合理性與普適性,主要表現在巨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巨觀上基於國家檢察權的來源和職能的正當與正義性,而微觀上則值得著重闡釋其權能的實質正義性。一是職務犯罪偵查權。職務義務上對法律的不忠誠,導致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法定職務義務過程中實施濫用以及誤用國家權力的行為,直接危害了一個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對其監督並施以法律懲戒是法律監督的內在要求。二是偵查監督權。偵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及程式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在憲法的層面,有權行使偵查權的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當然檢察院也有自偵權(在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法域)。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從權力譜繫上講應該屬於行政權,但從偵查行為和行使權力屬性上說則是司法權,因此,不論是行政權還是司法權,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當然地要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三是批准逮捕權。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的活動。它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許可權制問題,因此對逮捕的使用進行必要監督的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四是公訴權。公訴是指享有公訴權的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代表國家對認為犯有罪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並對其判處刑罰的活動。公訴權配置於檢察機關是世界上民主法治國家的通例,從公訴角度進行法律監督,其合理性是非常明了的。還有與基本人權密切關聯的羈押監督權、行政處罰監督權、審判監督權與刑罰監督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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