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5年9月6日,民政部正式以民函[2005]223號文批覆同意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籌備成立。
2005年11月18日在北京京西賓館召開了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成立大會。在此前後,黨和國家領導人分別以批示、題詞、賀詞等方式予以本會親切的關懷和支持。王光英、萬國權、雷潔瓊、程思遠、李德生等同志以及張全景、徐冠華、劉恕等有關部委領導,也對研究會的成立給予支持和勉勵,並寄予厚望。
主要職能
一、推進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推行資優教育,開展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先進教育和科研工作。實施本會全新的教育,即大成智慧學、大成智慧工程、大成智慧教育。
二、社會工作和社會服務。開展培訓、評選、論壇、創意、策劃等項業務,為社會各個行業提供智慧服務,使全國大批企事業單位走上科學智慧的快速發展捷徑,並站到世界排序的前沿,先進結構的前沿,科學構架的前沿。
三、為國家戰略發展提供智慧方略。為中央和各級政府提供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科研方 略,重點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方略,並繼續承擔國家和各級政府委託的科研項目。具體工作內容:組織調研評估,開展課題研究;啟動智慧工程,培育傑出人 才;吸收人才入會,加快自身發展;發展會員,建立會員庫;組建專家團隊,建立專家庫;徵集智慧項目,建立項目庫;普及智慧科學知識,提高青少年創新意識; 組織中國智慧人物、智慧機構、智慧工程的評選和中國智慧企業百強的評選;表彰先進,舉薦人才;開展國際交流,建立友信關係;加大造血功能,領航智慧產業, 編輯、出版智慧研究刊物、著作,製作智慧類節目,條件成熟時,籌辦中國智慧俱樂部、中國智慧學校,並籌建中國智慧基金會、中國智慧工程研究院。
業務範圍包括理論研究、調研評估、教育培訓、諮詢策劃、會議論壇、刊物編輯、展覽展示、國際交流等。
建設宗旨
研究智慧科學,培育智慧人才,提高中華民族的智慧水平和創新能力,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為指導思想。以中華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的認識主、客觀世界的人文、科技知識和智慧積累為基礎,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採集、整理、研究、傳承古今中外一切優秀智慧,揭示智慧規律,創立智慧科學,普及智慧知識,實施智慧工程,培育智慧人才,開發智慧經濟,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而努力。
成立意義
研究會是政府部門、科研院校、企業、媒體和社會運用智慧創造文明、傳播文明的橋樑和紐帶,是智慧經濟和創意產業的領航者。她兼具研究會和協會的雙重功能,既有科研的任務,又有套用推廣。因此,智慧工程是一項長期的、跨學科學界的、作用於社會各層面的大型系統工程。
智慧通過產生物質產品和產業來創造物質文明,通過產生精神產品和產業來創造精神文明。揭示和聚合人類智慧是為了服務於智慧人才的培養,服務於社會的和諧、進步和發展,服務於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藝術、道德、法制等一切有益的事業。
智慧已經創造了已有的文明,還將創造未來的文明,通過研究會的系統研究、努力探索和勤奮工作,智慧將最終為促進人類社會的健康、繁榮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做出貢獻。
研究的特點、範圍、對象、原則和方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
英文名稱:China Wisdom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CWE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由全國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組成,研究、借鑑國內外先進的科學教育理論和科研成果,是從事科教研究、實踐和交流的全國性、非營利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以推進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為宗旨,致力於培養高素質優秀人才群體、致力於提高國民綜合素質。
第四條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
本會的會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進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探索素質教育的途徑和方法,促進教育和科學知識的普及。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教育科研項目。
(三)開展民間國際人文、科技、教育交流活動,促進學術團體的交往與合作。
(四)傳承中外古今有廣泛影響力,有先進思想和智慧的理論家、思想家、教育家等著名厚德人物,以增進民族榮譽感和凝聚力,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和文明進步服務。
(五)開展以提升智慧創新能力為核心內容的培訓工作,表彰、宣揚社會睿智人士的成功經驗和業績。
(六)介紹、宣傳國內外先進科技知識、學術研究成果和前瞻性、前沿性的先進教育理論,出版相關論文、論著、及優秀智慧創新成果。
(七)辦好會刊和網站,為推廣社會先進教育服務。
(八)與本會宗旨相符和相關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
凡具有專業特長或實踐經驗,有志於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教育、科技、文化、藝術工作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二)單位會員
熱衷於我國教育事業,並願意參加研究會有關活動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及民眾團體,經本會研究同意後吸收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科技和教育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能為本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格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8日會員表決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