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會總部位於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50號卓能廣場15B-15樓,決策布署重大事項,具體負責港澳台事務;並在海西福建分設大陸秘書處,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具體負責大陸事務。
該會下設文學、音樂、舞蹈、美術、書法、攝影、收藏、曲藝、影視藝術、工藝美術、藝術鑑定共11個委員會。長期以來積極組織文學藝術專家、學者進行創作、研究和傳播,推陳出新,培育新人;積極與企業家、編輯記者、社會名流進行交流與合作;積極策劃、開展各種文藝公益活動,按國家規定開展文化產業活動;積極開展國際文藝交流研討活動,向世界展示和傳播中國先進文化及優秀藝術。
會徽釋義
中國文藝研究會的徽標,選用本會英文簡稱“CLAS”四個字母,
和“文藝、文化、文明”的拼音首字“W”,經藝術造型組成。兩勾紫色毛筆水彩墨跡(含C和S),呈旋轉形,象徵中華文藝源遠流長,不斷創新發展;紫色象徵中國藝術的高貴和典雅;中間圓形留白,象徵中華文藝界的團結與亮潔。
中間黃色側臉輪廓(含L和W),黃色代表中國人的膚色;W是“文藝、文化、文明”的拼音首字,象徵本會“弘揚中華文藝,繁榮時代文化,促進社會文明”的宗旨;眼睛(A形)表示審視人文,關注藝術。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文藝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Study,簡稱CLAS。
第二條 本會是經政府審核註冊成立的全國性文藝機構,法團登記編號:1412669,是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各地文學、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創作、研究、聯誼組織。
第三條 本會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其他各項法律、法規,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以“弘揚中華文藝,繁榮時代文化,促進社會文明”為宗旨,積極開展文藝創作、學術研究和文化傳播,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全面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總部設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50號卓能廣場15B-15樓,並設大陸秘書處,具體負責處理大陸事務。
第二章 業務
第六條 本會積極組織文學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進行文藝創作、學術研討、文化傳播等活動。
第七條 本會積極開展與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組織會員與企業家、科學家、編輯記者、社會名流進行交流與合作,積極策劃、開展各種大型文藝公益活動,按國家規定開展文化產業活動。
第八條 本會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國際文藝交流研討活動,增進中外文藝界的友誼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傳播中國的先進文化及優秀藝術。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凡定居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贊成本會章程,年滿 18 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中國文藝研究會個人會員:
(一)在業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內外文學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
(二)具有獨特專長的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和研究人員;
(三)本會相關研修活動的優秀學員,或參加本會文藝活動獲得榮譽的人員,或省級以上文藝賽事獲獎作者。
第十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團體會員管理條例》監管的,主要涉及文藝領域併合法運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的社會團體、文化機構,可申請成為中國文藝研究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討論通過;
(二)履行相關手續,由秘書處頒予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支持和獎勵;
(三)有權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圖書和資料;
(五)作品優先在本會編印的刊物、圖書和資料發表,或推薦到其它報刊上發表;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和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向本會編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資料,主動與本會溝通信息;
(四)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經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聘請顧問,推選名譽主席、副主席;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免理事會成員;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除第四、五項外)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代表常務理事會處理緊急和重大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長會議;
(二)主持、組織、實施、協調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其它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產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