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

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

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是《中國政府白皮書》的內容,於1992年八月出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編寫。

目 錄

中國政府白皮書中國政府白皮書
前言
一、 中國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則
二、 依法保障罪犯的權利
三、 對罪犯的勞動改造
四、 對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
五、 對罪犯的感化
六、 對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
七、 對罪犯的刑罰執行
八、 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安置與教育保護

前 言

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是當代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任務。
中國有11億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儘管由於人民政權採取了發展經濟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系列措施,犯罪案件的發案率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但每年仍然有不少犯罪事件發生,有數以萬計的人被司法機關依法定罪。依照法律懲罰和改造罪犯,在中國仍然是一項艱巨的工作。
把罪犯改造成能夠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並讓他們回歸社會成為自由公民,是中國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標。新中國曾將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戰爭罪犯在內的大多數罪犯成功地改造為無害於他人、有益於社會的守法公民,從而維護了中國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有效地保障了中國公民的權利。中國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中國在長期的實踐中,確立了改造罪犯的原則、政策和法律,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把中國改造罪犯的情況介紹出來,將有利於世界公眾更好地了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詳細內容

一、中國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則
人是可以改造的。絕大多數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把消極因素化為積極因素,把罪犯改造成為有利於社會的人,這是符合馬克思主義解放全人類的偉大理想的。根據這一認識,中國對於罪犯不是單純進行懲罰,而著重於改造和轉化。因而中國對於罪犯,即使是罪行嚴重的罪犯,歷來堅持實行少殺的法律和政策。
中國在改造罪犯的實踐中注意貫徹人道主義的原則。對罪犯不僅保障應有的生活條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中國法律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應享受合乎人道的物質生活待遇和監獄、勞改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對罪犯實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中國嚴格保障罪犯應有的權利。中國法律規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間未被法律限制的各項公民權利。從罪犯收押,到刑滿釋放整個過程,對罪犯應享有的權利,都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國法律禁止監管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被監管人也依法享有控告的權利。對監管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法律明確規定應給予刑事制裁。
中國對罪犯的改造貫徹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為了對罪犯實行改造,中國十分重視通過勞動和法制、道德、文化、技術教育,促使罪犯從被迫服刑轉向自覺改造,摒棄以罪惡手段達到個人慾望的思想,樹立尊重別人、愛護社會的觀念,獲得勞動就業技能,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
中國注重對罪犯的感化工作。為此,在對罪犯的改造中,中國實行國家專門機關與社會相結合的辦法。對罪犯的改造工作主要由國家的勞動改造機關承擔,在監獄、勞改場所執行。同時,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改造罪犯的工作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大力支持。社會各部門、各階層對改造罪犯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貫穿在對罪犯改造的全過程,並且延續到罪犯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和就業。
由於上述原則的貫徹,中國改造罪犯的實踐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中國成功地改造了戰爭罪犯。中國對日本侵華戰犯,偽滿洲國戰犯,國民黨戰犯,乃至封建清王朝的末代皇帝,沒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經過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戰犯經寬大釋放回國後,絕大多數積極參加反戰、和平和促進中日友好的活動;偽滿洲國戰犯和國民黨的戰犯,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溥儀,經特赦釋放後,成為守法公民並且為國家和人民盡力作了一些貢獻。
——中國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多年來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發達的國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則20%、30%,有些高達50%、60%以上。
——中國每年經法院審判的犯罪案件約有40餘萬件,刑事案件的年發案率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國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發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個國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標誌。中國改造罪犯的這些成就,證明了中國改造罪犯的原則與政策、法律與制度的正確。
中國是開發中國家,中國改造罪犯的條件和環境還受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中國改造罪犯的工作將達到新的水平。
二、依法保障罪犯的權利 
中國法律規定,罪犯的服刑期間應有的權利受到保護,不容侵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監獄是封建、官僚、買辦階級屠殺、殘害革命者和被壓迫人民的工具。四十年代,美蔣特務在中國重慶的渣滓洞、白公館對革命志士任意施以酷刑和秘密處死的殘暴罪行,中國人民至今仍記憶猶新。在舊中國,即使是普通刑事犯人,他們的待遇也是十分惡劣的。新中國成立以後,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監獄,把犯人當人看待,尊重他們的人格,保證罪犯的人身安全,給予充分的人道主義待遇。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罪犯在關押期間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罪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申訴的權利,1990年和1991年,中國法院各受理這類申訴4萬餘件;罪犯在服刑期間被指控又犯新罪,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自己辯護或委託他人代理辯護。
——罪犯有在任何情況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對監管工作人員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違法行為,罪犯有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揭發和控告的權利。
——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選舉的權利。
——罪犯有對監獄、勞改場所的管理、教育、勞動生產、文化娛樂、生活衛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罪犯有維持正常生活的權利,他們的吃、穿、住、用等物質生活條件由國家予以保障。罪犯人均生活設施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監舍力求堅固、整潔、保暖、通風。據統計,1990年,罪犯平均每人每月實際消耗糧食22.75公斤,蔬菜20至25公斤和相當數量的豬、牛、羊肉食及魚、禽、蛋、豆等副食。罪犯每人每天從食品中攝取的熱量為2952千卡。全國不同地區的罪犯年平均生活費650元左右,接近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標準。
——罪犯有維持身體健康的權利,罪犯享受免費醫療,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生病得到及時診治。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獲得保外就醫的權利。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女罪犯,享受監外執行的待遇。對於患有疑難病症的罪犯,監獄、勞改場所均邀請社會上的醫學專家會診或送社會醫院診治。到目前為止,中國勞改系統已形成由省中心醫院,監獄、勞改場所醫院,基層醫務室組成的三級醫療衛生網路,有各類衛生機構2944個;罪犯每千人擁有醫師數為3.54,每千人擁有醫院病床數為14.8,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罪犯有與親友通信,定期接見親屬的權利。監獄、勞改場所設有專門接見室供罪犯與家屬見面使用。罪犯與家庭產生誤會或發生矛盾以至家屬不來探視或中斷通信聯繫時,勞改機關儘可能從中調解、疏通。
——罪犯有受教育的權利。中國勞改機關為罪犯受教育創造了必要的條件,罪犯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程度接受正規的國小、國中教育,有條件的還可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同時還可受到職業培訓,為回歸社會、自食其力打下基礎。罪犯可以閱讀報刊書籍、聽廣播、看電視,了解國內外大事,與外部社會保持一定聯繫。
——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中國政府允許信教的罪犯在押期間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罪犯享有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民事權利。罪犯入獄前的合法財產,依法受到保護,罪犯有行使收益、處分的權利。罪犯依法享有繼承權。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發明權、著作權,均受法律保護。罪犯有提出離婚的起訴權和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
——中國政府對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殘罪犯以及少數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充分考慮他們的生理、心理、體力和生活習慣等方面特點的前提下,在生活、管理、勞動等方面給予不同於其他罪犯的特殊待遇。未成年犯關押在少年管教所。少管所貫徹“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方針,勞動屬於習藝性質。監獄、勞改場所為有特殊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罪犯設有專門食灶。
——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有獲得依法減刑、假釋的權利。
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中國的立法機關和政府制訂了相應的法律和規定;監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工作;嚴禁對罪犯施加酷刑、侮辱和打罵虐待。如果發生體罰虐待罪犯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即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對於體罰虐待罪犯情節嚴重構成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1990年和1991年共有24名監管工作人員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人民檢察院在監獄、勞改場所設立常駐檢察機構,對勞改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定期視察監獄、勞改場所,檢查執法情況。如1991年,全國政協、北京市政協共有30餘位委員,先後4次視察北京市第一監獄,檢查那裡的執法工作情況。
與此同時,罪犯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改機關統一制訂的監規紀律;服從監管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接受思想、文化、技術教育;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檢舉違法犯罪活動;增強組織紀律性,參加集體活動;聯繫犯罪實際,按受改造等。
三、對罪犯的勞動改造
中國組織罪犯從事有益於社會的生產勞動,這是中國對罪犯實行懲辦與改造相結合原則的重要內容。中國改造罪犯的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從事有益於社會的生產勞動,對於罪犯有著特別而重要的意義。第一,通過生產勞動,使罪犯了解社會財富來之不易,可以培養其熱愛勞動、習慣勞動的思想,樹立“不勞動不得食”的觀念,矯正好逸惡勞、貪圖享受等惡習;同時在勞動中可以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遵紀守法的精神。第二,組織他們從事適宜的勞動,可以增強體質,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年無所事事,導致他們心情壓抑、意志消沉、精神頹廢,甚至萌生逃跑、自殺和重新犯罪等念頭。第三,通過生產勞動使罪犯儘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幾種生產技能及知識,可以為刑滿釋放後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防止他們因惡習不改或生活無著落而重新犯罪。第四,組織罪犯從事與正常社會條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勞動,可以培養罪犯與他人或社會組織的協調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歸社會後能夠儘快地適應社會環境。
把勞動作為對罪犯進行改造的一種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許多國家的法律以及聯合國的檔案都對組織囚犯從事生產勞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中國的法律規定,凡是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經過醫生檢查沒有勞動能力和不宜參加勞動的老、弱、病、殘罪犯不參加勞動。據1990年的統計,不參加勞動的犯人約占10%左右。中國政府反對將勞動作為懲罰罪犯的手段,反對用繁重的勞動折磨、虐待罪犯。
將勞動作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為懲罰罪犯的手段,在中國改造罪犯的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
——中國對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規定,在勞動時間,節、假日的休息,糧油、副食品的供應以及勞動保護和保健等方面,享受與同類國營企業相同的待遇。
——通過教育手段使罪犯由開始的被迫勞動逐漸過渡到自覺勞動。罪犯剛入獄時,有的沒有勞動習慣,有的鄙視勞動,因此參加生產勞動多少都帶有被迫的性質。對此,中國勞改機關不是採取粗暴的強迫手段,而是反覆對罪犯進行從事生產勞動意義的教育,說明鄙視勞動的可恥,並在勞動的安排上,從他們力所能及的勞動開始,逐漸使他們提高對勞動的認識,培養對勞動的興趣,從而逐漸過渡到自覺參加勞動改造。中國清王朝最後一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在轉到中國監獄時連穿衣脫襪都要人服侍,通過中國監獄的耐心教育和細心安排後終於能夠自覺地參加勞動改造。他認為,這對把他從一個罪犯改造成為有益於社會的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中國勞改機關除對不適宜參加生產勞動的罪犯免除勞動外,監管工作人員還隨時調查、了解罪犯的身體狀況,安排與罪犯身體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勞動。女犯參加適合其生理、心理特點的勞動。少年犯只安排習藝性的勞動,實行半天勞動、半天學習的制度。
——在勞動改造中,為罪犯提供文明、安全的勞動條件。在勞動保護和保健方面,中國每一個監獄、勞改場所都建有專門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設施,並配有專門的安全員經常進行監督、檢查。監獄、勞改場所的安全、衛生、通風、光線等條件,都有明確的規定,並納入勞改機關的工作考核內容之中。
——中國強調要讓罪犯在勞動改造中學會和提高生產技能,使罪犯看到重新做人的希望,將罪犯改造成為對現代化建設有用的新人。幫助罪犯學會和提高生產技能是中國勞改機關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這對絕大部分罪犯在刑滿釋放之後都能夠迅速就業,安心工作,避免重新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對有一技之長的罪犯,中國勞改機關鼓勵他們發揮特長為社會作出貢獻。在中國,罪犯在管理部門的幫助下成為技術能手、生產骨幹的事例是相當多的,成為發明家、藝術家的也不乏其例。河北省第一監獄罪犯毛某在勞動改造中創造了三項重要發明,並獲得了國家的專利,受到了社會的好評,同時得到依法減刑的獎勵。
四十多年來,中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在實踐中創造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許多在押罪犯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除掉了入獄前的惡習,樹立了正確的人生觀,培養了尊重他人、尊重社會、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許多罪犯由於在勞動改造過程中表現突出,依法獲得減刑、假釋;一些罪犯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後,成為企業的生產骨幹、工程師、廠長、經理,有些還當上了先進生產者、勞動模範。中國在勞動改造罪犯中的這些成績受到了國際社會中有識之士客觀公正的評價和稱讚。
在中國,組織罪犯生產勞動所生產的產品主要是滿足中國勞改系統內部的需要,只有一部分通過正常的渠道進入國內市場。勞改中的生產收入主要用於改善犯人的生活,維持再生產和完善其他與犯人有關的集體生活設施。這對減輕國家和人民的負擔起了很好的作用。中國勞改系統的生產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罪犯勞動改造的生產,另一部分是勞改系統的工人、家屬從事的生產。這兩個部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據1990年統計,中國勞改系統罪犯生產的年產值僅25億元人民幣,約占當年國家工農業生產總值的0.8‰。近些年來,西方一些人宣揚“中國勞改生產是中國國民經濟的支柱”,與事實完全不符。
中國禁止勞改產品出口。中國的主管部門從來沒有批准給予任何勞改單位以出口商品的經營權。1991年10月10日,中國經貿部、法務部又聯合發出《關於重申禁止勞改產品出口的規定》。中國政府在這方面的做法是嚴肅的、認真的,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即嚴肅處理。
四、對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
中國法律規定,罪犯的勞動改造必須同法制、道德、文化、技術教育結合起來。罪犯一般年紀較輕,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識差,這使得幫助罪犯擺脫愚昧,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提高文化水平和勞動技能,成為改造工作的重要任務。為此,中國勞改機關在實踐中創造了開辦特殊學校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改造罪犯的形式。
中國政府從1981年開始把在押罪犯的教育納入國民教育計畫,要求有條件的監獄、勞改場所均應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建立完備的教育制度,使對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正規化、系統化。截止1991年底,全國監獄、勞改場所已辦成特殊學校的占總數的72.82%。
勞改機關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教育,重點是進行認罪伏法、道德修養和人生觀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
法制教育主要是組織罪犯學習《憲法》、《刑法》、《刑事訟訴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使其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犯罪的刑事責任等刑法的基本內容、刑事訴訟制度,以及關於婚姻、家庭、人身和財產權利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基礎上使他們分清合法與違法行為的界限、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充分認識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責任,從而認罪伏法,自覺接受改造。
道德和人生觀教育主要是抓住與罪犯切身利益最為密切的問題,如理想、幸福、良知、苦樂、榮辱、前途、婚戀、家庭等問題,教育他們懂得什麼是正確的社會公德和價值觀念,從思想上劃清光榮與恥辱、文明與野蠻、高尚與卑劣、美好與醜惡的界限。同時密切聯繫本人的情況,總吉他們犯罪的教訓,進行個別的、有針對性的教育,有效地轉化罪犯的思想。
據1991年統計,罪犯中參加法制、道德教育的占98.92%。在貴州某勞改場所改造的罪犯梅某,服刑期間認真接受法制、道德教育,自覺地矯正自己的惡習,刑滿釋放後遵紀守法、靠勞動致富,受到民眾的信任,當選為文明村的村長、鄉人民代表、縣政協委員。
對罪犯進行文化知識教育以掃盲和普及國中教育為主,同時鼓勵文化程度較高的參加社會上開辦的函授大學、業餘大學、電視大學等學習。
為做好對罪犯的文化知識教育,中國勞改機關定期對罪犯的實際文化程度進行測驗,分年級編班並設定與社會教育相應的課程。要求國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一般都要參加文化學習。
監獄、勞改場所設立的特殊學校的校長由監獄、勞改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此外還設有教導主任、教研室,每個學期每個年段都有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罪犯每天學習2小時左右,每星期學習12課左右。特殊學校配有的專職教員中,有一些是從文化程度較高的罪犯中選任的。罪犯參加文化學習,經當地教育部門考試合格的,可獲得與社會教育機構同等效力的學歷證書。
據統計,1991年底,全國監獄、勞改場所共開辦各種文化學習班1.2萬餘個,參加文化學習的罪犯達51.8萬餘人,入學率占應參加學習的92.35%,其中參加刊授大學、函授大學、業餘大學、電視大學學習的5300餘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4000餘名。近6年來,獲得各類文化結業、畢業證書的累計達90.2萬餘人次。山東省第三監獄在罪犯中開展正規文化教育三年,文盲比例由占罪犯總數的17.6%下降到1.3%,國小以下文化程度者由65%下降到5.3%,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者有較大幅度的上升,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率降至1.9%。瀋陽市有一位青年,曾因參加盜竊集團被判刑,服刑期間,他認真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勞改場所組織的文化學習,出獄後不僅考上了大學,後來還考取了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
技術教育是中國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的一項重要內容。據1991年統計,罪犯中已有56.1萬餘人參加各類技術培訓班,占應接受技術教育犯人的83.18%。累計有54.6萬餘人次經社會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獲得技術等級證書。
為了加強對罪犯的技術教育,監獄、勞改場所設有技術教研室、教室、實驗室,農業單位設有試驗田。對罪犯無償提供各種技術教育的教材和資料。教員一般由勞改機關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農藝師等擔任,同時也根據需要邀請社會上的技術人員或院校的教師講課。根據罪犯刑滿後的不同去向和社會需要,重視開展一些實用性強、周期短、見效快的綜合職業技術培訓。如家用電器維修、剪裁縫紉、烹飪、理髮、家禽飼養、木工、瓦工、電工、農具維修等,使罪犯在服刑期間掌握一種或幾種技能,為刑滿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山東省濟南某勞改場所對近幾年學有專長的720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了調查,其中有96%的人回歸社會後很快被當地安置就業,有的回原單位工作,有的被社會企業聘為技術骨幹,還有開辦家庭副業、建築業或其他服務行業,成為遵紀守法的個體戶和專業戶。遼寧省凌源某勞改場所對124名在監內取得技術等級證書的刑滿釋放人員進行調查,出獄後不僅全部有了工作,而且無一人重新犯罪。
對罪犯進行系統的法制、道德、文化、技術教育,致力於把監獄、勞改場所辦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學校,這是中國勞動改造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發展。實踐證明,這是提高改造罪犯質量,促進社會治安良性循環的有效途徑,已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司法制度。
五、對罪犯的感化
對罪犯的感化是中國改造罪犯的重要內容。中國勞改機關主要採取了以下幾種做法:
——中國的監獄、勞改場所積極開展有益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為在押罪犯創造一種積極向上的改造氛圍。
監獄、勞改場所均設有圖書室、閱覽室,備有政治、文化、文學、科技等書籍和各類報刊,供罪犯閱讀,同時允許罪犯自費訂閱報紙、雜誌。監獄、勞改場所還經常組織有學習能力的罪犯開展文藝創作、新聞寫作、讀書、演講、徵文比賽等活動。
相當多的監獄、勞改場所還組織罪犯參加學習書法、繪畫等習藝性活動,配備了專門教師、畫室、作畫工具及原材料。有的還請社會上的教師到監獄指導。上海市監獄從1983年以來,每年舉辦一期在押罪犯的習美作品展,每次展出二、三百件。1990年秋,在北京的博物館舉辦了有700多件由在押罪犯創作的美術作品展,內容涉及書法、篆刻、素描、油畫、國畫、水粉畫、泥塑、石刻、玉雕、木雕、根雕、蠟染、刺繡、編織、剪紙等,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
不少監獄、勞改場所都有由罪犯組織的藝術團,自編自演文藝節目。有些還經常組織罪犯開展體育活動,舉行籃球、桌球、拔河及各種棋類比賽。
為活躍罪犯的生活,教育改造罪犯,中國的監獄、勞改場所辦有“三報”:勞改報、黑板報、牆報。這些報由監管工作人員負責,由罪犯自己撰稿、編輯、抄寫、刻印。目前,獄內勞改報的發行量為22.4萬份。這些富有知識性、趣味性的監內報,被罪犯稱為“改造路上的良師益友”。
——中國十分重視監管工作人員對在押罪犯的言傳身教作用。
中國要求監管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準和文化知識,在日常工作中以其文明的言談舉止引導、啟發罪犯。尤其是對青少年罪犯,要求監管工作人員要象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教師對待學生那樣真誠地、耐心地、細緻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監管工作人員在做工作時,有時要找罪犯談話上十次、幾十次,甚至上百次,以關懷備至之情打動罪犯。罪犯在家庭、婚姻等方面遇有特殊困難,勞改機關與社會聯繫,盡力幫助解決。
——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幫助、教育、感化罪犯的工作。
這是中國改造罪犯的一個重要特色。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相當成功的,中國的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領導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司法機關的負責人,社會知名人士、英雄、勞動模範,老幹部、老教師、老工人、老藝術家等,到監獄、勞改場所給罪犯作報告,講形勢,談理想,提希望,使罪犯感受溫暖,看到光明前途。有的還組織受害者到監獄、勞改場所控訴犯罪的危害,使罪犯增加罪責感,進一步認罪悔罪。
勞改機關經常請已改造好的典型人物到監獄、勞改場所現身說法,這對增強在押罪犯的改造信心起了很好的作用。
勞改機關對改造表現比較好的罪犯,在可能的條件下,或組織他們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或節假日給假回家與親人團聚,讓他們了解社會的發展情況,使他們感到自己仍是社會的一員,爭取儘早回到社會,參加國家的現代化建設。
——勞改機關積極發動在押罪犯的家屬參與對罪犯的感化工作。
監獄、勞改場所除執行正常的探監規定外,遇有罪犯思想波動時,邀請罪犯家屬到監獄、勞改場所進行規勸。對來監探望罪犯的親屬,監管工作人員主動介紹罪犯的思想、表現,有時還組織參觀罪犯監舍、勞動場所,請他們協助做罪犯的思想工作。
勞改機關對罪犯的感化,得到了多數罪犯真誠的回響。
1990年4月26日18時,6.9級強烈地震將青海省第十三勞改支隊的建築物瞬間震為廢墟。因監房建築較堅固,罪犯中無人死亡或重傷。在餘震不斷,沒有照明的情況下,罪犯沒有一人逃跑,而是積極投入到緊張的搶險救災中,共救出職工及家屬118人。事後,115名罪犯受到依法減刑、假釋的寬大處理,169名罪犯受到記功、表揚。
六、對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
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內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依法文明管理,即在管理活動中,尊重罪犯人格,給他們以人道主義待遇,堅決禁止有辱罪犯人格的做法,充分發揮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約束、矯治、激勵和引導作用。
為了讓新入獄的罪犯詳細了解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熟悉監區環境,為服刑改造奠定基礎,新收押的罪犯都要送往入監隊進行1至2月的監規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以消除新犯通常的消極對抗和恐懼心理,讓其能夠自然地與監管工作人員接觸並交流思想。
監獄、勞改場所內的行政管理涉及罪犯日常活動的各個方面,為了防止監管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規定了罪犯的日常行為準則和考核、獎懲的條件、程式等,並向罪犯公開宣布。監管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必須嚴格遵循這一法規。監管工作人員對罪犯的改造表現要進行記載,定期分析、匯總,對改造表現突出的及時給予表揚、記功,並在生活和監內活動等方面給予較優惠的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報請人民法院依法減刑或假釋,以充分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在監內樹立積極改造的風尚。
勞改機關要求監管工作人員深入了解罪犯的各項日常活動,組織罪犯勞動、學習,開展個別教育和談心活動,重要節、假日還與罪犯共同進餐,參加罪犯的文娛、體育活動,使罪犯與監管工作人員之間形成彼此的情感聯繫和心理感應,儘可能消除罪犯與監管工作人員之間可能存在的排斥和消極對抗心理。這些管理措施是十分有效的,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很少發生罪犯襲擊監管工作人員和破壞監管設施的事件。
對少數嚴重違犯監規紀律,抗拒改造的罪犯或又犯罪的罪犯,按照監管法規,要予以處罰。對個別嚴重違犯監規的罪犯給予禁閉下罰時,須經管理工作人員集體研究討論並報勞改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禁閉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對被禁閉的罪犯每天放風兩次,每次1小時左右,其生活待遇與不參加勞動的罪犯完全相同。
勞改機關對罪犯實行的各種獎勵和處罰,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勞改機關不合規定的管理活動,有權隨時提出糾正。
七、對罪犯的刑罰執行
在中國,對罪犯執行刑罰,從收押罪犯之日起,到刑滿釋放為止,都嚴格依法辦事。
勞改機關收押的罪犯,須是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勞改機關有權拒絕收押。收押新犯必須有醫生在場,一律要進行健康檢查,對有精神病或患有急性、惡性傳染病的,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都不予收押。收押罪犯後在3日以內通知罪犯家屬,使其家屬及時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監管法規,大多數罪犯都被允許在他們原居住的地區就近服刑,以便於罪犯家屬探視和原單位幫助教育。
依照中國的法律,勞改機關在罪犯的整個服刑過程中,不但及時向有關部門轉遞其申訴,而且主動地對罪犯的申訴進行分析研究,對判決有可能為錯誤的,主動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為了有效地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中國法律規定了減刑和假釋制度,即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凡經過考核,接受改造、確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均可依法獲得減刑或假釋。八十年代初以來,中國勞改機關對罪犯的考核、獎懲普遍實行了計分的辦法,即對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現用分數來反映,根據規定的基礎分,對積極改造的給予獎分,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給予扣分,並按月公布每名罪犯的獎、扣分情況,罪犯有權對所得分數提出質疑和申辯。勞改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罪犯的綜合改造表現,擇優依法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減刑或假釋。罪犯本人根據考核辦法和公布的得分情況,也可以知道自己獲得減刑或假釋的機會。為了保證獎罰的公正、合理,還對罪犯的減刑和假釋程式作了嚴格規定。這種考核、獎罰辦法大大調動了罪犯接受改造的主動性。據統計,1990年全國在押罪犯中獲得減刑、假釋的罪犯占在押犯總數的16.83%,1991年為18.35%。
為了改造那些犯有死罪但還有可能改造的罪犯,中國獨創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依照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司法實踐看,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經過改造後,99%以上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對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對在監獄、勞改場所內重新犯罪,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新罪應處的刑罰和舊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予以數罪併罰。由於絕大多數罪犯接受改造,只有極少數人因重新犯罪而被加刑。據統計,1990年全國在押罪犯中因在獄內重新犯罪而被加刑的只占在押犯總數的0.387%,1991年為0.319%。
對於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婦女及有嚴重疾病的罪犯,人民法院可判處監外執行。即使是執行中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的,也可以保外就醫。對未成年犯、老年犯和女犯的保外就醫條件適當放寬。據統計,1990年,全國保外就醫的罪犯占在押犯總數的1.91%,1991年為1.94%。
勞改機關在罪犯刑滿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刑滿之日必須依法予以釋放,並發給途中足夠的路費、一伙食費。對有病的,提前通知家屬來接或由監獄、勞改場所派人護送。
為了有利於罪犯的改造,中國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且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實行緩刑。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依法適當擴大緩刑適用範圍。1991年,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為6.5萬餘名。司法實踐表明,對這些罪犯實行緩刑,使他們不與家人分離,不失去原有的工作,不脫離正常的社會環境,有利於激發他們接受改造的積極性,有利於社會對他們的教育、感化與改造。
八、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安置與教育保護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保護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的公民權利。中國政府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不歧視、不嫌棄,做好社會就業安置工作,給他們參加學習、工作、勞動的機會,促使他們走上正路。
中國從長期的實際經驗中深知:罪犯刑滿釋放後個人權利的恢復與保障是重要的,但如果不創造必要條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家立業,避免重蹈復轍,那么,這種個人權利的恢復與保障仍是消極的,不具有真正的積極的社會意義。
中國政府十分注意加強對罪犯刑滿釋放前的教育。服刑將滿的罪犯提前被送往出監隊進行管理教育。出監隊全面檢查其服刑期間的改造狀況,並根據檢查情況,進行針對性的補課教育,以鞏固改造成果。還請當地黨政機關、工商、稅務、勞動就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向他們系統介紹當前的社會形勢、法律政策、就業趨勢等,教育他們出監後怎樣遵紀守法、妥善處理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正確對待生活、家庭、婚姻和就業等問題。
刑滿釋放人員原則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由社會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的辦法安置,個別確實無家可歸而又自願留下就業的,由原勞改單位收留安置。
1983年5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使刑滿釋放人員的落戶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內容有:
——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後由原單位予以安置。
——已被原單位開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現好的,勞改單位在其刑滿釋放前,向原單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
——捕前無職業或者不符合回原單位安置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城鎮後和一般待業人員同樣對待,由勞動部門或街道,按照現行就業政策積極予以安置。
——原系在校青少年學生,刑滿釋放後,符合學齡規定,現實表現好並經考試合格,允許他們復學、升學。
根據幾個大城市的抽樣調查,北京市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率從1983年至1990年平均為83.4%,1988年達90.2%;上海市1982年至1986年平均安置率為79%,其中安置在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占42.6%,從事個體經營的占26.9%,其他占9.5%。天津市近幾年平均安置率為85%。
為了鞏固刑滿釋放人員的改造成果,預防重新犯罪,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發動社會力量和家屬親友的力量,加強對他們的幫助、教育和保護。有工作單位的,由廠礦企業組織工會、青年團或車間,成立幫教小組具體落實;沒有工作單位的,由街道和有關部門負責;農村的由鄉、村負責,落實專人進行幫教。對表現好的及時表揚,鼓勵上進;對有缺點錯誤的,誠懇幫助,以理服人;對有重新違法犯罪跡象的進行反覆教育,指明危害,曉之以理。
1991年3月2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明確規定,要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1990年6月,中國成立了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其任務之一就是指導對失足青年的幫教與保護。不少地區也相繼成立了以老幹部、老教師、老工人為主體的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目前全國共有近百萬老幹部投身這一活動。
由於推行這些法律政策措施,中國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是比較低的。不少地區和單位出現了連續幾年、十幾年沒有發生重新犯罪的好典型。例如:廣州市越秀區紅書房建隊從1979年創辦以來,先後吸收失足青年和刑滿釋放人員178人,其中有15人當了商店經理、施工隊長、工會主席等領導職務,有118人受到省、市、區、街道表彰,十幾年沒有一人重新犯罪。
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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