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中國搪瓷行業生產的搪瓷製品有:日用搪瓷製品(面盆、口杯、燒鍋等);工業配套搪瓷製品(反應罐、搪瓷管道等);衛生潔具搪瓷製品(浴盆、淋浴盆等);廚房用搪瓷製品(洗滌槽、櫥櫃、灶具等);家用搪瓷製品(電火鍋、燒杯、取暖器、電熱水器搪瓷內膽等);建築裝飾用搪瓷製品(捷運站、隧道、建築物外牆裝飾平板搪瓷);其他搪瓷製品(藝術搪瓷、掛盤、醫用盛器、醫療保健搪瓷製品)。
主要任務
1.參與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具體方針的制訂。對行業產品結構調整、原材料基地建設、投資及科技發展方向提出建議。
2.協助政府部門制訂行業、國家標準,並具體組織實施,參與行業主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工作。
3.建立行業數據統計網路和統計報表制度,定期提供本行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綜合統計資料。
4.組織行業技術交流,人才培訓,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5.開展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協助企業引進技術、利用外資、對外出口等,組織企業出國學習考察,代表行業參加有關的國際活動。
6.舉辦國內外搪瓷行業產品、技術、裝備、原輔材料、展覽會、博覽會、訂貨會。
7.組織制訂行規行約,並貫徹實施、維護企業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係。
8.組織編寫行業專業書籍、教材和出版刊物。
9.承辦政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國工業搪瓷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namel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EIA 簡稱:搪瓷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全國搪瓷行業的生產企業,有關配套企業、科研、設計、教學和地區性管理行業的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不分所有制性質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輕工業局,核准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搪瓷工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的情況,積極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對搪瓷行業實施全行業管理。具體業務是:
(一)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前期調研、方案起草及實施的跟蹤反饋,提出行業方針政策的建議,參與行業方針政策的制定;
(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中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諮詢;
(三)參與行業重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認證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修訂行業、國家標準並具體組織實施;
(四)建立行業數據統計網路和統計報表制度(季報、年報),定期提供本行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綜合統計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庫;開展調查研究,組織擴寫有關資料;
(五)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與培育行業專業市場,加強行業貿易活動的協調自律,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蒐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統計資料,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七)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積極拓寬外向型合作,協調行業內部和企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競爭中的問題,促進搪瓷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發揮行業的群體優勢,開展展覽、訂貨服務。不定期舉辦產品、技術裝備等專業展覽會、博覽會、訂貨會,開闢新的銷售與原材料渠道;
(九)開展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協助企業引進技術、利用外資、對外出口等方面互通信息,協調行動,組織出國學習考察,代表行業參加有關的國際活動;
(十)組織行規行約的制訂和貫徹實施,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係;
(十一)扶持企業發展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和原材料;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科技成果。協助做好評選先進和推薦行業排頭兵企業及名牌產品;
(十二)對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企業的技術攻關、產銷售中的困難以及其它需要協會組織諮詢的問題進行諮詢服務;
(十三)組織編寫行業專業書籍、教材,辦好《中國搪瓷》刊物;
(十四)承辦國家輕工業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開展有益於會員單位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搪瓷工業生產或經營的企業、公司、為行業配套服務的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科研、設計、教育等相關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並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承認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凡有志為發展我國搪瓷事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教授、科技人員、知名人士、專業管理人員、老工人及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被聘請為名譽會員;
(三)可聘請在行業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入會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秘書處對申請入會單位按會員條件進行審查,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批,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進行審批;
(四)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長)授權秘書處向被批准入會的單位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二)有權參與協會的管理;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四)對協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事先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務行規行約;
(二)努力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按時向協會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創新等面的資料和經驗,提供統計資料,為協會撰寫經驗報告和學術論文,及時反映行業與協會有關問題;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以及有關重大問題;
(三)審查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選舉協會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員、名譽會員以及被聘請擔任名譽職務人員參加。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對特殊的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進行換屆。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並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吸收新會員和對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兼職的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理事應為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在其任職期間退休、調任的,由該企業的新法人自然接替其本會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可連續兩屆任期。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人代表。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I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度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