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國專利局委託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簡稱保藏中心)擔負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條
保藏中心擔負保藏除動物病原以外的各種細菌、放線菌、酵母菌、絲狀真菌、存在於上述宿主細胞內的質粒、以及單細胞藻株。
第三條
請求保藏人在將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時應提交兩管該微生物的培養物,並附具請求書寫明下列事項:
1、請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於專利程式;
2、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地址;
3、詳細敘述微生物的培養、保藏和進行存活性檢驗所需的條件,保藏數種微生物的混合培養物時,應說明其組分以及至少一種能檢查各個組分存在的方法;
4、請求人給予保藏微生物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或者鑑別符號;
5、對危及健康或者環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說明或者請求人不知有無此種特性的說明。
請求人如果是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應當通過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四條
保藏管理中心一般採用凍乾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對請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負覆核的責任。如果請求人要求採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對該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類命名進行覆核檢驗,則應當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養物時與保藏中心另行簽訂契約。
第五條
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請求和微生物培養物時,應當給請求人書面證明,其內容包括:
1、保藏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2、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地址;
3、收到微生物培養物的日期;
4、保藏中心給予該帶保藏微生物的保藏號;
5、保藏中心蓋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第六條
除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保藏微生物的情報和樣品以外,在保藏期間,保藏中心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該微生物的情報和樣品。
第七條
保藏中心負責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為三十年,期滿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樣品的請求以後,至少應再保藏五年。
第八條
保藏中心應當自收到微生物培養物之日起一個月內,對請求保藏微生物進行存活性試驗。上述試驗結果除應當在保藏單位登記外,還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局。
第九條
保藏中心應當嚴格按照請求人說明的保藏辦法進行保藏。在此種情況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滅或者變異的,保藏中心不負責任。如果由於工作失誤造成上述後果之一的,保藏中心應當賠償請求人的損失。
第十條
如有前條情況之一的,保藏中心應當通知請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養物,並予以繼續保藏。
第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專利權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國專利局批准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樣品;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之後,或者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經微生物保藏請求人同意,保藏中心應當向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該微生物樣品。
第十二條
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樣品,應當在登記簿上登記下列內容,並且通知專利局。
1、提供微生物樣品的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和地址;
2、提供微生物樣品請求人保證不向任何第三者轉移微生物的聲明;
3、對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號及其簡要說明;
4、提供微生物樣品的日期。
第十三條
請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請求提供微生物樣品,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費:
1、保藏費(30年)1500元;
2、存活性報告(每株)120元;
3、提供樣品(每株)100元;
4、其他情況繳費標準由當事人商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專利局與保藏中心負責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