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施工、市政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服務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關聯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業界企業家代表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包含港澳台地區)行業機構。

聯合會簡介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政府職能的轉移,為聯合會帶來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和活力。會員隊伍不斷壯大。會員企業由原來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體已擴展到集體、民營、區縣鄉鎮等各類建築領域企業,會員企業的結構也從建築施工企業擴展到建築規劃設計、裝飾裝修、市政、路橋、建材、房地產開發等各種專業企業。
本會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四項職能,以行業自律、反映企業訴求、為企業服務為己任,充分發揮行業聯合會的作用,按照國家建築業總體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具體指導下,以推進中國建築業企業規範發展和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提高為宗旨,培育行業品牌企業,加強行業間、企業間、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服務於市場,服務於社會,為企業與政府之間架起一條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為企業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
本會聘請我國建築業領域做出卓越貢獻,德高望眾的知名人士、專家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進行工作指導。推選有代表性、有影響力的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監督、決策機構,以及擔任副會長、副秘書長等領導職務。本會採取民主辦會,企業為主;民主管理,企業監督;重大決策,集體決定;日常工作秘書處負責的工作機制。秘書處設有辦公室、企業管理部、項目測評辦公室、教育培訓部、項目管理辦公室、施工安全服務中心等為企業服務的工作機構。
本會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設和企業品牌培育,制定了企業誠信評價、行業企業品牌評價等一系列科學的體系,為企業培養品牌及企業文化發展的需要而服務。同時,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每年將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展覽和研討會,以促進企業交流與合作。
為加強會員單位與海外同業的聯絡與交流,本會接待了數多同業協會來中國交流考察,並與眾多的國際建築領域聯合會,締結友好往來,共同促進世界建築業的繁榮與進步。
面向未來,聯合會將以全新的面貌,高效的工作為會員企業服務。竭誠與各界朋友真誠合作,攜手共進,再創輝煌。
中建聯直屬機構: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裝飾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設計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工程監理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工程質量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工程諮詢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建築節能分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信息交流中心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協會全稱: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
簡 稱:中建聯
英文名稱:CHINA ARCHITECTUR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A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下文稱“本協會”)依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於二〇〇八年正式在香港獲批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登記號:CN38935499-006。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施工、市政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服務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關聯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業界企業家代表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包含港澳台地區)行業機構。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回響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協會宗旨
中國建築業企業聯合會代表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以“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合作”為己任,搭建行業交流互助的平台,構架會員合作共贏的橋樑,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的發展方針,堅持“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辦會精神,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的繁榮發展為己任,為規範我國建築業管理和運作、繁榮我國建築業作貢獻。
第四條 協會辦公地點
香港為協會總部所在地,北京設有辦事機構。
第二章 協會職責
第五條 協會職責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合法經營;
(二) 解讀國家有關政策、方針與綱要,引導會員把脈巨觀局勢、洞觀行政導向、決策企業發展戰略、規範企業運營方式,加強行業自律建設,促進行業穩健發展;
(三) 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四) 為會員提供與建築業相關之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會員參與、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研討會、論壇會、行業評選等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與東亞、中東、非洲、日本、新加坡等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相關商會、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等行業內組織建立良好溝通渠道,組織會員開展交流、考察、互訪等交流活動,促進會員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 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相關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內組織建立良好溝通渠道,組織會員開展交流、考察、互訪等活動,打開會員專業視野,豐富企業發展模式,拓展企業發展空間,促進會員在兩岸三地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 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行業標準或規範;
(九) 應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的建議,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 組織實施行業發展狀況統計調查,發布統計數據、調查報告;
(十一) 組織實施行業誠信評價、資質或資格審核、工程達標評估;
(十二)開展行業內調查,評價會員發展成績,了解會員經營狀況,指導會員解決困難;與地方行業協會開展對話合作;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
(十三)編輯會刊,搭建建築業網路平台,收集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推廣建築科技成果,組織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建築業企業專業素質;
(十四)搭建會員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的平台和途徑;
(十五)組織會員參加行業內開展的相關活動;
(十六)承辦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交辦的事項;
(十七)根據政府指導意見及會員建議開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一)企業會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施工、市政工程、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服務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建築業政策研究、運營研究的科研機構,從事建築業相關報導、推廣的主流媒體或專業媒體;
(二)團體會員:建築業領域的協會、學會、聯盟、地方商會等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管理者、技術人才;從事建築業經濟、理論、法律、管理等方面研究的專家、專業人士或從業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從事與建築業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認同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四)建築業及與建築業相關的骨幹企業、組織或機構。
(五)建築業及與建築業相關企業、組織或機構中高端從業人員。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按照協會規定的模式填寫入會申請書,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完成申請手續;
(二)經協會秘書處核對申請資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有權對協會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協會會長、副會長的選任提出建議或意見,有權當選協會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協會會長或副會長;
(二)知情權和參與權:會員有權知曉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權:會員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非會員單位或個人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建議權和監督權:會員有權監督協會各項活動的運作,有權對協會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自主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協會章程
(三)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資料及必要時的核實資料;
(四)執行協會決議;
(五)協助開展協會相關工作;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
申請單位或個人自獲得會員證書之日起享有會員資格,申請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代表人代其行駛會員權利。
會員資格有效期三年,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續展,每續展一次,有效期自屆滿日起順延三年。
會員自願退會的應提交書面通知,資格期限未滿的應交回會員證書和牌匾。
會員資格期限屆滿未申請續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被除名的會員應配合協會完成各項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人事任免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協會所有事宜。會員代表從會員中選舉或推薦產生。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對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為協會執行機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為協會常設機構,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會員推薦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具體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聘任或免去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與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會長批准。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期。
第十五條 理事會任期與選任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選舉、聘任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召開與表決
理事會每兩至三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方式視會議主題和理事情況而定,需要時可以採用電話會議等現代會議模式進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設立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召開與表決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召開方式視會議主題和理事情況而定,需要時可以採用電話會議等現代會議模式進行。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所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超過65周歲的,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任期延長與連任條件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負責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協會運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職權範圍內的各類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會費收取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收取或減免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使用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制度及資產管理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開。
第二十九條 離任審計
協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薪資福利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協會資產權屬
協會資產為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
第三十二條 修訂程式
對協會章程的修訂,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並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如遇會員代表大會不能召開情況,由常務理事會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必要情況下做出修改、調整。
第三十三條 效力
新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後或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 止
第三十四條 終止事由及表決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
協會終止應提前組建清算組,並由清算組負責具體清算協會資產狀況、債權債務狀況,並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註銷登記
協會經政府登記註冊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剩餘財產使用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生效
本章程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三十九條 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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