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友好協會

怡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 中國韓國友好協會 中國美國友好協會

簡介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民間外交工作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它以增進人民友誼、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宗旨。在二十一世紀的國際舞台上,它代表中國人民同各國對華友好的團體和各界人士進行聯繫,開展相互間交往。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國際舞台上,努力貫徹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民間友好外交工作。它的各項活動受到中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贊助。它已和世界上148個國家的458個民間團體和組織機構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 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互相訪問、舉行紀念會、座談會、報告會、參加雙邊會議、交換資料等,增進相互了解,發展友誼。
■ 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人類共同安全的事業,聲援各國人民爭取社會進步、維護國家主權的正義鬥爭。
■ 促進對外民間經濟、貿易、社會、教育、科技合作,推動人才交流。
■ 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舉辦演出和展覽。
■ 受政府委託,協調、管理我國各地同外國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的工作。
■ 作為在聯合國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積極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活動。作為地方政府國際聯盟的成員,代表中國地方政府參與國際合作。
■ 開展其它有關中國人民同各國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由十個全國性的社會團體聯合發起成立的。最初稱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一九六六年改稱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友好協會,一九六九年起改稱現名。會址設在北京。在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市、區、縣設有地方對外友好協會。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組成常務會議。第九屆全國理事會於二○○七年五月召開。二○一一年九月李小林女士擔任會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名稱為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中國對外友協或全國友協。英譯名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簡稱CPAFFC。
第二條 本會作為民間外交機構,代表中國人民在國際舞台上廣交深交朋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爭取廣泛的國際同情,為中國與世界各國建立良好的國家關係提供鞏固的社會基礎。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人民友誼、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不懈追求的工作宗旨。
第四條 本會貫徹執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民間友好工作,為實現中國的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大業服務,致力於全人類團結進步的事業,為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條 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和各界人士建立並發展良好的合作關係。通過派代表團互訪,舉行紀念會、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參加雙邊及多邊會議,交換文化資料等,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發展友誼。
第六條 按照民間外交的工作布局,倡議並組織對不同地區和國家的友協團體,開展民間性質的友好往來,向著名國際友好人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稱號,或以不同方式表達敬意。
第七條 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人類共同安全的事業,聲援各國人民爭取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維護主權和安全的正義鬥爭。
第八條 促進對外民間經濟合作,在貿易、投資、教育、科技、環保、城鄉建設等領域與世界各國開展互利合作,推動國際間的人才交流。
第九條 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中國藝術團體訪問世界各國,並接待五大洲的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來中國進行友好訪問,舉辦各種形式的演出和展覽。
第十條 與世界各國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進行交流,學習並傳播有益的經驗,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助力,特別注重開展青少年之間的國際交往。
第十一條 受政府委託,協調、管理我國各地同外國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的工作,推動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作為在聯合國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積極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活動。作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聯合組織的成員,代表中國地方政府參與國際合作。
第十三條 開展其它有關中國人民同各國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五條 中央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友協團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所屬城市的對外友好協會可以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各會員單位推舉代表擔任本會單位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動,會員單位應該另行推舉代表。
第十六條 本會可聘請若干社會知名人士擔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應該遵守本會章程,為實現本會宗旨而承擔一定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民間外交活動,並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在國際交往方面的服務。

第四章 機 構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除任期開始時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外,屆中至少還應再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全國理事會的組成應注意廣泛性和代表性,由上一屆理事會與社會各界協商決定。
第二十條 全國理事會的職權:
(一)審查本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會章程;
(三)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會議,主持本會日常工作並負責向全國理事會報告工作。常務會議可決定組成人員的個別調整,但必須經下一次全國理事會追認。常務會議可決定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建立必要的辦事機構。根據需要,常務會議可決定臨時召集全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屬的市、區、縣,都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對外友好協會。作為相應級別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市、區、縣對外友協在業務工作上接受上一級對外友協的指導。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助;
(二)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第六章 會 徽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徽由梅花圖案、文字“友好”、“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和“CPAFFC”組成。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和紀念品上印製,也可製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國理事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需經全國理事會會議參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討論通過方為有效。

歷屆領導成員

歷任名譽會長

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1980.6-1981.5)
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1982.4-1992.7)

歷任會長

第一任:楚圖南(1954.5-1969.5 ) 
第二任:王國權(1972.5-1973.4 )
第三任:柴澤民(1974.6-1975.8 )
第四任:王炳南(1975.8-1986.1 )
第五任:章文晉(1986.1-1989.10)
第六任:韓 敘(1989.10-1994.5)
第七任:齊懷遠(1994.5-2000.10)
第八任:陳昊蘇(2000.10-2011.9)
第九任:李小林(2011.9- )
全國友協第九屆理事會常務會議現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 長:李小林
副會長:井頓泉、馮佐庫、李建平
秘書長:林 怡

地區和國別友協

中國阿拉伯友好協會
中國埃及友好協會
中國巴基斯坦友好協會
中國朝鮮友好協會
中國東協協會
中國非洲友好協會
中國韓國友好協會
中國高棉友好協會
中國寮國友好協會
中國黎巴嫩友好協會
中國馬來西亞友好協會
中國蒙古友好協會
中國孟加拉友好協會
中國尼泊爾友好協會
中國沙特友好協會
中國蘇丹友好協會
中國泰國友好協會
中國土耳其友好協會
中國新加坡友好協會
中國敘利亞友好協會
中國葉門友好協會
中國以色列友好協會
中國印度友好協會
中國印尼經濟文化社會合作協會
中國越南友好協會
中國日本友好協會
中國白俄羅斯友好協會
中國保加利亞友好協會
中國波蘭友好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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