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79 年 11 月 3 日,中國學前教育學會幼兒教育研究會在南京成立並召開了第一屆年會。陳鶴琴任名譽理事長,左淑東任理事長。
1992 年 2 月,中國教育學會幼兒教育研究會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成為國家一級學會。全國38個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和軍隊系統的幼兒教育研究會成為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單位會員,現有個人會員11000人。
1995 年 10 月 26 日在 成都召開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了《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章程》,孫岩任名譽理事長,史慧中任理事長。
1987 年,創辦出版會刊《學前教育研究》,促進了學前教育理論與經驗的交流與傳遞。
1989 年 ,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作為中國委員會參加世界學前教育組織(OMEP),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學前教育界的交流與聯繫。
1993 年成立學術委員會。 1996 年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 5個專業委員會,包括學前兒童健康教育專業委員會、遊戲與玩具專業委員會、學前教育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幼稚園課程與教學專業委員會、學前社會教育專業委員會。 2009年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學前教育教師發展專業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專業委員負責規劃、指導學術研究的方向和計畫,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2003 年,在人民大會堂成功舉辦“中國幼兒教育百年紀念暨學術研討會”,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許嘉璐出席大會並講話,國務委員陳至立作書面發言,千名委員代表出席大會。
2001 年至 2010 年,組織開展“十五”、“十一五”課題研究,批准立項700多個研究課題,推動了民眾性教科研活動的開展。
2001 年始,編輯《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通訊》寄發給會員,加強了與會員的聯繫與溝通。
2007 年,創建“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網”,網站設定十六個欄目和論壇,註冊會員五千多人,為廣大幼兒教育工作者搭建了一個專業的信息平台。
2008 年“5·12”汶川地震,主動及時地組織全國各地幼教志願者奔赴汶川災區,開展了流動幼稚園、培訓教師等一系列支教活動。
黨的“十七大”作出“重視學前教育”的指示,《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中長期規劃綱要》的頒發迎來了學前教育發展的春天。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將一如既往地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負責總會的日常事務與學術工作。
另外專設世界學前教育組織(OMEP)中國委員會,負責國際合作和交流事務。
研究會下設“幼稚園課程與教學專業委員會”、“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與管理專業委員會”、“遊戲與玩具專業委員會”、“學前兒童健康教育專業委員會”、“幼稚園社會教育專業委員會”、“ 學前教育教師發展專業委員會”等六個專業委員會。
業務範圍
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和政策,團結和帶領廣大學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兒童發展規律,研究和解決學前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兒童健康兒童成長而貢獻力量。
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的主要業務有:
(一)組織學前教育學術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二)宣傳、普及科學的學前教育知識,介紹學前教育科研動態和優秀研究成果,為學前教育工作者、家長及有關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三)關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諮詢服務。(四)加強區域間學前教育交流與合作,促進各地學前教育事業均衡發展。
(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辦好會刊,支持學前教育類報刊的工作,評選和推薦學前教育方面的優秀書籍。(七)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學前教育的評估工作。
(八)開展其他相關活動。
理事成員
第一屆(1979)
理事長:左淑東
副理事長:孫岩、鍾昭華、張小清、陳俊恬
秘書長:孫愛月
第二屆(1985)
理事長:孫 岩
副理事長:史慧中、陳俊恬、唐淑、潘潔、李道佳
秘書長:祝士媛
第三屆(1990)
理事長:孫 岩
副理事長:史慧中、林嘉綏、潘潔、馬以念
秘書長:祝士媛
第四屆(1995)
理事長:史慧中
副理事長:馬以念、方明、鄧佐君、包同曾、馮曉霞、朱慕菊、屠美茹、潘潔
秘書長:龐麗娟
第五屆(2000)
理事長:馮曉霞
副理事長:唐淑、龐麗娟、鄧佐君、朱家雄
秘書長:王化敏
第六屆(2005)
理事長:馮曉霞
副理事長:龐麗娟 朱家雄 虞永平 郭亦勤 劉雲艷
秘書長:王化敏
第六屆(2010)
理事長:虞永平
副理事長:龐麗娟 郭亦勤 劉雲艷 王化敏 華愛華 羅英智
秘書長:廖麗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Society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英文縮寫為:(CNSECE)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國家一級學會,是全國性、非營利性、民眾性的學前教育學術研究團體,由地方研究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第三條 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和政策,團結和帶領廣大學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兒童發展規律,研究和解決學前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而貢獻力量。
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學前教育學術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二、宣傳、普及科學的學前教育知識,介紹學前教育科研動態和優秀研究成果,為學前教育工作者、家長及有關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三、關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諮詢服務。
四、加強區域間學前教育交流與合作,促進各地學前教育事業均衡發展。
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辦好會刊,支持學前教育類報刊的工作,評選和推薦學前教育方面的優秀書籍。
七、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學前教育的評估工作。
八、開展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積極參與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和實踐活動。
四、在學前教育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當地學前教育研究會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本會對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活動。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與本會交流業務信息。
第十二條 退會
團體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並處理好遺留問題。個人會員退會在書面通知本會時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納,並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格違反本章程及其他違法行為,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變更、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產生辦法:經上屆常務理事會與地方研究會和團體會員協商,推選本屆理事侯選人;上屆常務理事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一定數量的本屆理事侯選人。理事侯選人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方可正式成為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閉會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相關單位協商,對理事作個別調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上職務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有奉獻精神。
二、在學前教育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教育部審查,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本會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並處理有關事宜。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根據各自分工承擔組織管理、學術研究、對外交流、社會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執行秘書處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的對外代表機構是OMEP中國委員會。OMEP中國委員會主席由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兼任,名譽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推選,OMEP中國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
OMEP中國委員會在本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其職責為:
一、參加世界學前教育組織的活動,加強與世界學前教育組織的聯繫。
二、負責本會的對外學術交流。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兼任,學術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在本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其職責為:
一、負責規劃本會學術研究的方向和計畫。
二、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與開展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會員研究成果的評定、推薦和評獎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
一、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下屬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和學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每年年初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活動和工作計畫,年終匯報總結報告。重大事宜須事先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並徵得同意。臨時性大活動要及時報告,加強聯繫。
三、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由理事會決定,並由本會報經國家教育部審查和國家民政部批准。
四、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常務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協商產生,並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變更要在本會換屆之前進行,原則上可連任一屆。
五、專業委員會主任是本會的當然理事和學術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有變更,理事與學術委員人選作相應變更。
六、專業委員會要加強與地方研究會的聯繫,開展工作;
七、專業委員會不自行發展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交納的經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務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管理,會計與出納分別管理核算和收支。財務工作由專人分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用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本會財務管理辦法,接受本會對其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註銷時,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機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2000年1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研究會會刊:《學前教育研究》是我國學前教育研究的理論核心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