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幼保健協會

中國婦幼保健協會,2009年成立,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和婦幼衛生工作方針,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圍繞婦幼衛生中心工作,結合行業實際,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提高婦幼保健服務質量和行業管理水平,推動婦幼衛生事業發展,為增進婦女兒童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簡稱

社團名稱:中國婦幼保健協會
登記註冊部門:民政部
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
登記證號:社證字第4884號
成立時間:2009年

協會宗旨

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和婦幼衛生工作方針,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圍繞婦幼衛生中心工作,結合行業實際,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提高婦幼保健服務質量和行業管理水平,推動婦幼衛生事業發展,為增進婦女兒童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業務範圍

理論研究、調查研究、學術研討、經驗交流、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婦幼保健協會(Chinese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縮寫CMCHA)。
第二條本會是由婦幼衛生工作者及婦幼保健相關機構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和婦幼衛生工作方針,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圍繞婦幼衛生中心工作,結合行業實際,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提高婦幼保健服務質量和行業管理水平,推動婦幼衛生事業發展,為增進婦幼兒童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衛生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宣傳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和婦幼衛生方針政策,參與婦幼衛生事業改革,為發展婦幼衛生事業服務。
(二)開展調查研究,了解並向主管部門反映婦幼保健機構的工作狀況,婦幼衛生工作者的願望和要求;圍繞重點領域開展婦幼保健管理和專業理論研究、學術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受主管部門委託,制訂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準入、績效考核等標準,開展婦幼保健機構服務質量、醫德醫風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婦幼保健機構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工作環境和秩序。
(四)開展婦幼保健領域各類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和專業水平,總結、推廣婦幼保健工作經驗,參與評選婦幼保健優秀科研成果和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活動。
(五)交流婦幼保健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出版婦幼保健期刊、信息資料、教材、書籍、音像製品,組織開展婦幼保健社會宣傳、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六)組織開展婦幼保健服務相關技術、方法和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提供專業技術諮詢與服務。
(七)開展婦幼保健國際合作與交流,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引進、推廣婦幼保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婦幼衛生管理、醫療保健、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2、熱愛婦幼衛生事業,熱心支持和贊助本會工作的其他個人。
(二)單位會員
1.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相關醫療、科研、教學機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幼保健相關協(學)會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
3.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指定的辦事機構討論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領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出任或由會長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制訂年度工作計畫、業務活動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
(一)委員會成員由會長和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任期五年;
(二)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
(三)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為協會提供技術諮詢、開展有關學術和培訓活動;
(四)顧問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協會開展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等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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