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是關係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法律。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重要標誌之一,就是產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規範。據史料記載,上古男女無別,太昊始設嫁娶,以儷皮為禮,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倫之本,而民始不瀆。《禮記·昏義》日:“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國古代在周朝時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禮,其後各個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齊律》、《開皇律》、《永徽律》、《宋刑統》、《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僅都有戶婚的內容,而且以刑罰手段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隨著社會經濟和生活條件的不斷改變,婚姻法也在不斷的修改變化之中,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的婚姻法從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看,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適應對象具有廣泛性,適用於全體公民,受到歷朝歷代立法者和國家統治者的重視。第二,法律內容不僅具有強制性,也具有倫理性,強調傳統美德,強化家庭倫理。第三,法律文化傳統具有漫長的歷史性、繼承性,是中華法制的傳統法律之一,而不是舶來的法 的需要,進一步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於1980年和2001年,對婚姻法做了兩次修改、對一些問題做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正。因此,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立法史,可分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革命與現代化建設時期兩大歷史發展時期。前者是後者的雛形或必要的準備階段,後者是對前者的繼承和不斷完善階段。為了深刻理解我國現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實質,必須連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產生及發展和新中國成立後婚姻家庭立法的變化,一併進行全面系統的考察和研究。
作者簡介
張希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生於1927年0月,山東章丘人,1947年參加革命,從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制史研究生畢業,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職。主要著作有:《馬錫五審判方式》、《革命根據地的經濟立法》、《革命根據地的工運綱領和勞動立法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史》等,主編《中國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據地法制史》、《中華民國開國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義政權》等。
目錄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第一編 中國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中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第一章 中國古代婚家庭制度的歷史演進
第二章 中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第二編 我國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第一章 革命根據地婚姻立法概述
第二章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有關婦女解放和婚姻家許問題的原則規定
第三章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維埃政權的婚姻立法
第四章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民主政權的婚姻立法
第五章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人民政府的婚姻立法
第三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婚姻立法
第一章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內容
第二章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發展變化
第三章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情況
第四編 我國婚姻制度中各種法律規範的歷史演變
第一章 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章 結婚制度
第三章 離婚制度
第四章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及華僑、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附: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離婚手續的通知
第五編 親屬、家庭關係
第一章 親屬
第二章 改造舊家庭、建設新型家庭關係
第三章 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父母之女關係
第五章 祖孫和兄弟姐妹關係
第六編 附編——法律責任、繼承法與懲治侵害婚姻家庭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一章 婚姻立法中有關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二章 與婚姻家庭密切相連的我國繼承法的發展概述
第三章 違反婚婚家庭法規侵害婦女童犯罪的制裁辦法
中國近現代婚姻制度改革與婚舅立法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