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商投資促進會簡介
中國外商投資促進會是我國專門擔負外商投資理論研究、政策研究、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交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性聯合會;是為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機構、高校提供國際經濟合作理論支持及信息諮詢服務的非營利性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與政府及相關組織溝通的橋樑與紐帶。
中國外商投資促進會現擁有會員外資企業4000餘家,工商界知名會員人士1299人。在全國設有66家外商投資服務機構,擁有專職工作人員120餘人,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法律維權部、政策研究中心、認證部、國際交流部、宣傳部。
促進會宗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為外商做好服務工作
促進會工作要求:維護外商合法權益、促進本土企業與外商以及外商與政府部門的交流。
一、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我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二)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積極開展促進外商於本土企業、政府交流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我國與我擬建立或已建立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四)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五)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六)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服務;
(七)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促進方式、方法的改進;
(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組織外商及本土企業進行境內外考察活動。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二、會員體系
(一)省、直轄市、單列市、中心城市的外商投資促進組織。
(二)在我國境內投資的外商機構。
(三)我國本土其重要業務為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四)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
三、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投資促進機構,具有投資促進職能的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金融機構,機構投資人,諮詢服務機構,投資管理研究機構和具備條件、資質的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建立全國性的民間經貿投資促進平台,實施中國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外商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促進產品,為促進外商來華投資和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設分會。
第五條主要收入來源:項目撥款、會員會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中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二)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四)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五)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中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六)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調查了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七)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促進方式、方法的改進;
(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組織外商及本土企業進行境內外考察活動。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能在本會當中發揮作用。
為充分體現本會的專業性和社會性,本會吸納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與投資貿易促進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金融機構、投資公司、研究機構以及具備資格的國際經貿投資領域的學者、專家等作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的申請由法人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的申請由本人向本會提交申請書,同時須經兩名理事推薦;
(二)單位會員須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單位基本情況介紹等資料;個人會員須提交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簡歷等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利用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時間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名譽職務,並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由全體理事單位和個人理事組成,其中理事單位各推薦一名理事履行有關理事職責。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根據需要推選新的個人理事和理事單位;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的聘任須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審批,其餘人員由本會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本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聘請本會的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六)與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一起領導本會的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履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立在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會長領導下的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等顧問機構,負責幫助和指導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性質的二級非獨立法人專業工作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會員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