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細則

三、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二十條 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基本建設項目工財務決算管理,總結竣工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核定新增資產價值,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所有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第三條 全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發展與財務司負責管理,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單位應組織基建、財務、工程技術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專業人員共同完成此項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未經中國地震局同意,項目主要責任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如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規定期內完成的,應提前30日報中國地震局,經同意後可適當延期。未在規定時間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中國地震局將暫停安排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投資。
第六條 竣工財務決算是全面反映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果的總結性檔案,是項目資產形成、移交和核銷投資的依據。

第二章 編制依據和要求

第七條 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中國地震局有關規章制度
三、經批准的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項目概(預)算及調整概(預)算檔案;
四、中國地震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預算;
五、中國地震局批覆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六、項目契約檔案;
七、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資料;
八、工程價款結算、物資消耗等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項目管理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本細則規定的內容、格式編制竣工財務決算。除對非工程類項目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外,不得改變本細則規定的格式,不得減少應編報的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從項目籌建起,指定專人負責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並與項目建設進度相適應。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竣工財務決算應按大中和小型項目分別編制。
由中國地震局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大中型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由中國地震局統一組織編制;各單位按照中國地震局要求編制完成本單位的項目決算;直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概算的單項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並交付使用時,應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是大中型項目而單項工程是小型的,應按大中型項目編制內容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整個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還應匯總編制該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但尚有少量未完工程費用,可按概(預)算納入竣工財務決算。預計未完工程費用,應控制在總概算的5%以內。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將未完工程及費用的詳細情況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確認。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即先委託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採用分級審批的方式。凡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國家確認的重點項目和財政部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凡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至1億元的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中國地震局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凡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由中國地震局審批。
第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審批竣工財務決算的項目,由財政部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其費用由財政部負責處理;由中國地震局審批的項目,其中介機構由建設法人單位自行委託,審核費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15日內,完成辦理全部資產的交付手續。

第四章 編制內容

第十七條 竣工財務決算應包括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的全部費用,即建築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等。
第十八條 竣工財務決算應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竣工財務決算封面;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三、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第十九條 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應總括反映竣工項目建設過程、建設成果的書面檔案。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緣由、歷史沿革、項目設計、建設內容、建設過程、社會效益等情況;
二、概(預)算及計畫執行情況。概(預)算批覆及調整、概(預)算執行、計畫下達及執行等情況;
三、投資來源。包括投資構成等;
四、招(投)標及契約執行情況;
五、基建結餘資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況;
六、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清理和財務管理情況;
七、項目效益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情況;
八、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意見;
九、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應包括以下5個表格: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封面);
二、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四、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五、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建設單位如有必要,可在上述表格的基礎上自行設計反映竣工項目的全面情況的輔助報表。

第五章 編制方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從項目建賬開始,以項目概(預)算中單項、單位工程和費用明細項目等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使之與項目概(預)算的費用構成在口徑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各項基礎工作。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投資、計畫及調整的核實、核對工作;
二、財產物資、核銷投資、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
三、契約清理工作;
四、價款結算、債權債務清理和竣工結餘資金分配等基本建設結算清理工作;
五、竣工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正確分攤待攤費用,對能夠確定由某項資產負擔的待攤費用,直接計入該資產成本;不能確定負擔對象的待攤費用,應根據項目特點採用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受益的各項資產成本。
一、按概算數的比例分攤:
某資產應分攤待攤費用該資產應負擔待攤費用部分的實際價值×預定分配率
二、按實際數的比例分攤
某資產應分攤待攤費用該資產應負擔待攤費用部分的實際價值×實際分配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正確計算項目建設成本及核銷的投資。對確實不能形成資產的投資,應說明原因,並隨竣工財務決算一起上報,經中國地震局審核,報財政部批覆後按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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