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各局屬單位任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報上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中國地質調查局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結合本局經濟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地質調查局及各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內部審計是指在局機關及各局屬單位獨立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經常性經費和地調科研專項經費收支真實、合法性,評價內部控制和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地質調查與科研項目經費審計實行分級管理。局負責各局屬單位重點項目的審計。各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審計。對有民眾舉報或經財務檢查、竣工決算發現的經費管理和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審計。
第五條 各局屬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監察審計室是局內部審計職能機構,業務上接受國土資源部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在局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指導全局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各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實體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行政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業務上接受局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八條 各局屬單位應依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與審計任務相適應、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審計人員。
承擔地質調查項目管理職能的單位;職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有 5 個以上二級獨立核算實體的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其他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九條 各局屬單位任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報上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財會或經濟類大專以上學歷,並具備一定的審計工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或經過培訓具備內部審計從業資格。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內部審計人員每年必須參加一定時間的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做到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保守秘密。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第十二條 局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的要求,擬訂內部審計制度;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局領導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訂局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對局本級和各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地質調查項目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開展重點專項審計;
(四)指導各局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完善規章制度;指導各局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五)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和調查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六)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 各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一) 本單位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
(二) 對地質調查項目經費及其它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所屬企業、實體法人代表或主要領導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 對本單位或所屬經濟實體進行經濟效益審計;
(五)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六) 對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督促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八)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等的契約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許可權
第十七條 在審計管轄範圍內,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許可權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畫、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參加本單位財務管理、項目經費安排、經營決策等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
(五)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或者權利機構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六)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七)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地質調查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存在嚴重問題,且整改不力的,建議局有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地質調查項目承擔資格。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內容
第十八條 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內容:
(一)財務決算報表、帳簿、和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正確性、真實性;
(二)財務收支活動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對外投資或所屬企業(其它經濟實體)投資和收益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的情況。
第十九條 地質調查專項經費(含國家財政專項)審計主要內容:
(一)項目設計、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經費安排情況;
(二)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財經制度和部、局有關規定;
(三)項目經費是否專款專用和單獨核算;
(四)項目實物工作量和預期成果等任務完成情況;
(五)對項目支出中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第二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
(一)企業(實體)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企業(實體)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
(四)企業經濟效益實現和收益的分配情況;
(五)企業(實體)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潛力的評價;
(六)與上述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其它專項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審計內容。
第六章 內部審計程式
第二十二條 審計項目工作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成立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成員,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審計部門提前7天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並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應準備的材料和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並提供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按審計工作方案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現金、銀行賬戶、有價證券和實物,查閱與審計有關的檔案和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
(四)審計組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整理,根據審計結果編制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審計組集體討論,重要問題要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取得一致意見後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五)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逾期未作答覆的,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提出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認真研究,對事實不清、認定不準和引用法律、法規不當的要做相應修改。
(六)審計組將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經單位行政負責人批准後下發被審計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或個人。
局派出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局監察審計室審查。局監察審計室採取會議形式審查審計報告,審查後報局長審定。經局長審定後,由局監察審計室出具正式審計意見書下發被審計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或個人。
(七)審計意見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審計意見,並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部門報告對審計意見的採納結果。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領導責任或重大經濟責任問題,應該直接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和請示。
第二十五條 對重要審計項目或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要堅持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辦理完成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並按照部、局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局屬單位重要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應抄送中國地質調查局監察審計室。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的單位和認真維護財經法紀的個人,可以向單位領導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內部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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