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宗旨、性質與範圍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是“中國地方政府改革與創新”研究與獎勵計畫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旨在激勵地方黨政機關和民眾團體的改革與創新,總結並弘揚地方改革與創新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促進並完善地方黨政機關的公共服務。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是—項民間獎,評獎活動由中共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中共中央黨校世界政黨比較研究中心、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聯合組織,由全國專家委員會依據科學的評審程式和評估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嚴格的評選,最後由全國選拔委員會選舉產生10名優勝獎。
該研究和獎勵計畫設全國選拔委員會和全國專家委員會;項目活動總負責人為俞可平教授(中共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和王長江教授(中共中央黨校世界政黨比較研究中心主任)。
每個“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獲獎項目將獲得人民幣5萬元的獎金。項目評獎活動的所有費用,包括獎金,全部由項目組織者承擔。嚴禁項目組成員接受參評單位任何形式的資助,一經發現,立即取消項目組成員資格,同時取消資助單位的參評資格。但項目接受非參評的企業、基金會、個人和政府部門的捐助。在此,我們希望有志於中國政治發展和政治文明建設的有識之士積極參與“中國地方政府改革與創新”獎勵與研究項目。
凡是由地方政府和黨團組織所從事的創造性公共服務或公共行政活動均屬於選拔範圍。地方政府機關和黨團民眾組織是指:省、市、縣(包括縣級市、城市的區)或縣以下黨政機關、工青婦民眾組織和其他合法的社會團體。第六屆(2011-2012)“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開始專門為中央國家機關的優秀創新項目設立“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特別獎。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目標與原則
·目標
1、發現地方政府在制度創新、機構改革和公共服務中的先進事跡,宣傳、交流並推廣地方政府創新的先進經驗。
2、鼓勵地方黨政機關進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改革,推進地方治理。
3、建立一套客觀、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對地方政府的創新行為進行獨立的評估和獎勵,推動中國政治學的發展。
4、對地方政府創新行為進行研究和理論總結,推進中國政治發展。
·原則
1、非營利
該項目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會給地方政府增加負擔。
2、獨立
對地方政府創新的評價體系和評價過程是獨立於政府和企業的。
3、公正
評價過程和選拔過程是公正的。
4、透明
整個活動的運作是公開透明的。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的申報條件與考察
·申報條件
1.組織性,申請項目必須是由地方黨政機關或其他合法的民眾組織、社會團體有組織地從事的創新活動 ·
2.自願性,申請項目必須是自願參加的,同時創新也是自願發起的,而不是上級機關強迫的;
3.公益性,申請項目必須是旨在促進社會公益的非營利性活動,所有帶有營利傾向的活動都不在選拔範圍內;
4.創新性,申請項目必須具有創新性,而不是刻板地執行上級機關統一規定或安排的活動,也不是簡單模仿社會上其他機關或組織已經或正在從事的公共活動;
5.效益性,申請項目必須被事實證明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並且得到了活動對象和社會的充分認可;
6·時效性,申請項目必須在申請期限之前已執行1年以上,並產生效果;
·考察方式 1.創新程度:該項活動必須具有獨創性,而不是機械模仿他人或照搬上級指示;
2.參與程度:該項活動必須有助於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增加政治透明度,使公民對地方事務擁有更大的發言權;
3.效益程度:該項活動必須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這種效益必須已被事實充分證明,或得到受益者廣泛承認;
4.重要程度:該項活動必須對人民生活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民主政治和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
5.節約程度:該項活動必須儘量節約,不得增加受益者的財政負擔,也不能為了結果不計經濟成本;
6.推廣程度:該項活動必須具有明顯的示範效應和推廣意義,其他地區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可以學習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