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聘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十一、聘用人員之“年度考評”結果之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考列一等者,晉薪一級。 十三、初聘人員之起薪規定如下:(一)具學士學位者以第一級起薪。 (六)地方黨部進用之基層人員,起薪特別規定如下:1、具學士學位者以第四級起薪。

基本信息

2013年3月25日,第18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167次會議通過

辦法內容

壹、總則
一、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務幹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委員會各委員會及各縣市委員會,定期聘用人員之管理,悉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系指執行專門性、技術性、綜合性業務、辦理主管機要業務及地方黨部進用之基層人員。
貳、聘用
四、聘用人員之進用,除有特殊情形外,采公開招考方式辦理,並由中央委員會組成“新進人員聘用審議小組”實施甄選。
五、聘用人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應聘資格條件,比照“中國國民黨黨務幹部管理辦法”專職幹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聘用人員由中央各單位簽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核,陳報秘書長核定;地方黨部新進人員陳報中央委員會核定。
七、聘用人員應簽訂聘用契約,格式如附屬檔案一,一年一聘,聘期屆滿得依需要繼續聘用。
前項繼續聘用,中央各單位應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簽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經秘書長核定;地方黨部聘用人員陳報中央委員會核定。
初聘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始正式聘用,試用期間併入聘期。
八、聘用人員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發布人事通知書,聘期屆滿繼續聘用時亦同。
叄、考評
九、聘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者,比照專職人員辦理年度考評,年度考評起迄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聘用人員考評項目、等第及分數得依中國國民黨黨務幹部管理辦法規定,但考評限等比例不予限制。
十一、聘用人員之“年度考評”結果之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列一等者,晉薪一級。
(二)考列二等者,不予續聘。
肆、薪給
十二、聘用人員之薪資為單一薪俸制;薪資標準依
“中國國民黨聘用人員薪給表”辦理,如附屬檔案二。
十三、初聘人員之起薪規定如下:
(一)具學士學位者以第一級起薪。
(二)具碩士學位者以第三級起薪。
(三)具博士學位者以第十級起薪。
(四)中央委員會一級單位以上主管聘用隨主管進退之機要,起薪增加新台幣一萬元。
(五)文化傳播委員會傳播部聘用跑線記者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檢具資歷證明檔案者,起薪增加新台幣一萬元。
(六)地方黨部進用之基層人員,起薪特別規定如下:
1、具學士學位者以第四級起薪。
2、具碩士學位者以第六級起薪。
3、具博士學位者以第十級起薪。
十四、聘用人員年度考評之晉薪,最高以晉支五級為限。 前項晉支薪級人員,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年一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據以發放薪給。
十五、在本要點實施以前已任職之聘用人員,除年度考評晉薪級數限制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其晉支薪級核算規定如下:
(一)起薪高於第一級者,初次晉薪以現有薪資略高級數之上一級起計算。
(二)起薪低於第一級者,晉滿五級仍未達第一級薪資標準者,每晉一級為新台幣1,250元,晉滿五級逾第一級薪資標準者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前項晉支薪級人員,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年一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據以發放薪給。
伍、附則
十六、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及本黨黨務專職幹部相關管理辦法及工作規則辦理。
十七、聘用人員之休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法令及本黨管理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經本黨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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