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National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簡稱NASC)成立於1995年,是經民政部批准並註冊登記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從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科學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統計局,掛靠單位為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司。

研究會概況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有志於國民經濟核算研究的人士,開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及培訓、諮詢活動,在政府有關核算部門及教學、科研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為不斷完善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提高國民經濟核算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管理科學化服務。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的業務範圍是:(一)組織國民經濟核算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科學研究,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不定期編印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論著和資料;(二)開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宣傳及專業培訓,向社會普及國民經濟核算基本知識,幫助有關人員掌握國民經濟核算技術,推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經濟管理中的套用;(三)圍繞建立健全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研究有關統計、會計、業務核算制度方法的銜接,提出改革建議,促進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協調與合作。

組織機構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第三屆理事會
理 事 長:李 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方曉林 許憲春 李寶卿 邱 東 龐 晧
趙彥雲 唐思曾五一 韓永文 韓啟祥
魏貴祥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卜新民 方曉林 馬 勇 王振龍 王莉霞
許憲春 劉玉廷 劉啟風 李 強 李玉濤
李寶卿 紀 宏 湯以倫 邱 東 龐 晧
趙彥雲 張福紳 唐思寧 賈紅邦 黃頌
曾五一 葛守中 蔣 萍 韓永文 韓啟祥
鮮祖德 廖新華 滕采模 魏貴祥
秘 書 長:許憲春(兼)
副秘書長:劉麗萍 陳力娟(常務) 紀 宏 董禮華 劉勇緒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國民經濟核算研究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nia,簡稱:NAS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成員是由對國民經濟核算有研究興趣的個人或單位自願結成;是從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科學研究,進行有關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和技術諮詢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有志於國民經濟核算研究的人士,開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及培訓、諮詢活動,在政府有關核算部門及教學、科研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為不斷完善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提高國民經濟核算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管理科學化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國民經濟核算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科學研究,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介紹國際核算標準和國內外先進的核算經驗,不定期編印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論著和資料; (二)開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宣傳及專業培訓,向社會普及國民經濟核算基本知識,幫助有關人員掌握國民經濟核算技術,推動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經濟管理中的套用; (三)開展國民經濟核算的國內外技術合作,接受國內外有關組織 (四)圍繞建立健全新國民i污1車體系,研究川關統計、會計、業務核算制度方法的銜接,提出改革建議,促進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協調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是從事巨觀經濟核算與管理理論研究,從事會計、統計及經濟分析預測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科研人員和教學人員,並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有相當水平的個人; (四)團體會員,應是各大專院校的有關係、所,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各部(委、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綜合經濟核算和巨觀經濟研究部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自願、加入本會的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理事會討論並通過,申請者即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三)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的會員的通知、頒發會員證、登記造冊等各項具體手續。會員會籍由本會秘書處負責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申請參加本會科研課題研究,獲得學會支持及推薦發表科研成果和論著的權利; (四)享有本會提供的有關學術研究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組織的課題研究; (四)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學術研究,情況和科研成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通過本會名譽理事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聘請的顧問;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確定一定時期的工作方針、工作規劃和重要工作任務; (七)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理事長; (四)推舉本會顧問;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本會的各類機構; (九)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修養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在本會涉及的業務領域內研究成果顯著,具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任職資格;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同一人員任同一職務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文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升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係;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業務培訓、課題研究、資料及書籍編印、諮詢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統計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1年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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