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成立於1985年1月,是以全國化工施工企業為主體吸收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社團組織。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19家,其中包括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2家、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26家、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單位4家、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單位3家、工程建設監理甲級資質單位1家和大型設備製造租賃企業10家。
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的宗旨是:會員至上、服務第一、誠信為本。協會的理念是:會員的滿意是我們永遠的追求,會員的興旺是我們最大的願望。協會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基本職能,致力於當好政府的助手,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行業的發展和會員單位的興旺做出貢獻。
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設企業管理、技術、培訓教育、機具管理等四個工作委員會。
理事長:余津
副理事長:魏乃新 潘宗高 劉建亭 趙春才 王蜀閩 蘇富強 鄭建華
李小平 王冠群 武 光 張凱顒 高延東
秘 書 長:潘宗高 (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英語譯名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英文縮寫為:CNACCE
第二條 中國化工施工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以全國化工施工企業為主體,吸收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社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社會發展全局,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遵從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會員單位深化改革,加快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以及代管單位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地址在北京安定門外六鋪炕街一號,東樓404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意圖,反映企業願望,協助政府進行化工施工企業管理,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建設法規,促進會員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促進會員企業開展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保持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幫助會員企業進行市場開發,拓寬經營領域。開展法律、工程、技術、管理等各項諮詢服務工作。
(四)促進施工企業加強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做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努力降低成本,保護環境。
(五)促進會員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提高施工技術水平,積極推廣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
(六)促進會員企業做好培訓教育工作,開發人力資源,提高職工職業能力,滿足工作需要。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制訂規範標準等方面的建議;積極組織並參與本行業的各種評審、評優、評獎和競賽活動;承辦與會員企業有關的公共事務。
(八)同有關部門和關聯協會建立聯繫,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和合作。組織出國考察或國際合作,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化工施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化工施工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有關建材、施工設備、配件生產企業以及為建設服務的科研、教育和培訓事業單位;
(五)經所在單位同意的本行業的專家、學者和熟悉本行業業務的老同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與協會的民主管理,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應按規定按期交納會費,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名譽職務和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調整部分理事人選;
(十一)決定進行獎勵和表彰;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及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按規定向協會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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