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
中紀發〔2008〕32號
(2008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以下簡稱紀檢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他黨內法規,結合紀檢機關查辦案件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款物和違紀違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字畫、家具、電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第三條 紀檢機關查辦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暫予扣留、封存以及移交、保管、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須依紀依法、準確及時、保管妥善、處置得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監督,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第六條 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使用、處理涉案款物。
第二章 涉案款物的暫予扣留、封存
第七條 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應當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審核並報紀檢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緊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審核批准,可以先予執行,但應當在執行後十個工作日內補辦報批手續。
第八條 執行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辦人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時應當與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共同對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當面逐件清點,當場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分別由案件承辦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無法或者拒絕在登記表上籤名或者蓋章的,承辦人應當註明原因。
第九條 暫予扣留的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字畫及其他貴重物品,除當場攝影、攝像或者製作談話筆錄外,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應當及時委託紀檢機關指定的具有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書,鑑定結果及時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進行鑑定的,可以先封存保管,條件允許時再進行鑑定。所需鑑定費用從辦案經費中列支。
原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對鑑定機構的資質或者鑑定結果有異議,並提出重新鑑定的,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後,可以重新進行鑑定。
第十條 調查過程中認定不是違紀違法所得的款物或者不能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款物的,經紀檢機關分管領導批准,應當及時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由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填寫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將解除暫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發還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發還時應當按清單與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面清點,並辦理簽收手續。
第三章 涉案款物的移交
第十一條 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對涉案款物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後,應當及時與紀檢機關財務(保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紀檢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由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暫時保管,但應當在特殊原因消除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與紀檢機關財務(保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統一保管涉案款物。
第十三條 在異地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確有困難的,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委託當地紀檢機關或者紀檢部門保管。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應當出具委託書,並與受委託單位辦理交接手續。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清單應當報雙方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涉案款物移交保管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工作人員均不得少於二人,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單,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後與保管工作人員辦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對移交款物逐項核對,查驗無誤後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籤字。
第四章 涉案款物的保管
第十五條 涉案款物應當由紀檢機關的財務部門集中統一保管。
未設財務部門的紀檢機關,涉案款應當交由本級財政部門統一保管。涉案物品應當由紀檢機關指定的部門集中統一保管。
第十六條 派駐(出)機構涉案款交由派出它的紀檢機關財務部門統一保管;涉案物品由派駐(出)機構集中統一保管。
地方紀檢機關派駐(出)機構集中統一保管涉案物品有困難的,可以由派出它的紀檢機關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財務(保管)部門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嚴格辦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續,指定專人對涉案款物進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毀損和滅失。
第十八條 財務(保管)部門對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移交的涉案款,應當在覆核無誤後,開具專用收據交涉案款物移送承辦人。
財務(保管)部門應當將涉案款設立明細賬,及時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嚴格收付手續。
第十九條 財務(保管)部門對涉案物品應當建賬設卡,註明案件名稱、物品名稱、移交時間及經辦人等,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
小件物品可以根據物品種類分袋、分件、分箱設卡。對大件物品,應當集中保管或者委託有關專業部門封存保管。貴重小件物品應當裝入透明袋封存。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需要定期保養和維護的物品要做好日常養護工作,防止損壞。
大宗物品、特殊物品應當指定有關專業部門進行封存保管。對危險品、違禁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或者根據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和擴散。
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與原物持有人協商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後,及時委託有關機構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並將清單、照片、變賣或者拍賣結果存入案卷歸檔,委託程式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保管費用以及保管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從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具有數碼特徵或者其他特徵並能證明案情的錢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應當作為物證進行封存保管,並註明特徵、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
第二十一條 案件檢查部門或者調查組在移送案件或者因案件需要調取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時,應當經紀檢機關分管領導書面批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啟封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在場,當面查驗。歸還時,應當重新封存,雙方在封條上籤字。
第五章 涉案款物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案件檢查部門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情況等,提出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並附涉案款物清單。
案件審理部門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對調查報告所列涉案款物與所附涉案款物清單是否相符、手續是否完備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審理報告中寫明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報經本級紀委常委會(未設常委的紀委會議)討論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案件檢查部門和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案件檢查部門應當商機關財務(保管)部門於收到通知後六十日內執行完畢。
第二十四條 初核後認為不需要立案的,對初核對象主動上交,或者應當建議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責成初核對象退出的涉案款物,由案件檢查部門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紀檢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後辦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收繳涉案款物,應當在紀委常委會(未設常委的紀委會議)作出收繳決定後,由案件檢查部門填寫收繳款物清單,財務(保管)部門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或者憑證,由兩名承辦人員負責及時送達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送達時,應當由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在清單上籤名或者蓋章。
涉案款物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註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退賠的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應當在紀委常委會(未設常委的紀委會議)作出責令退賠決定後,由案件檢查部門填寫責令退賠款物清單,及時送達,並由退賠單位負責人或者退賠人簽名或者蓋章。
退賠單位負責人或者退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註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 應當上繳的違紀違法所得款項,由紀檢機關財務(保管)部門按照處理決定所確認的數額,及時辦理上繳國庫手續。
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由機關財務(保管)部門通過有關部門兌現後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委託有關機構以拍賣或者其他公開方式變價處理的違紀違法物品,由機關財務(保管)部門負責分案登記造冊,並填寫涉案款物移送、處理登記表。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收繳、責令退賠中依法不應當退回(賠)或者由於客觀原因無法退回(賠)的款物,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有孳息的應當一併上繳或者退還。
第三十條 委託其他紀檢機關或者紀檢部門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檢查部門應當及時將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受委託保管單位,按照處理意見通知要求,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進行相應處理。處理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者其它機關處理的案件,應當同時移送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以及涉案款物清單、已處理憑證等,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涉案款物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涉案款物管理的監督檢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管理過程中的文書使用和手續辦理情況、涉案款物的保管和處理等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本級紀檢機關領導撰寫專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涉案款物鑑定、拍賣機構的確定,紀檢機關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紀檢機關沒有規定的,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其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水平等進行綜合考察後指定。
第三十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案件檔案進行檢查,確保所有涉案款物的處理文書存入檔案。
第三十六條 涉案款物管理過程中使用的文書、表格統一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監製。
第三十七條 對移送司法機關並由司法機關認定與犯罪無關的涉案款物,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予以退回。
第七章 紀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規定的問題,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對不糾正的,紀檢機關要予以通報批評。違反紀律的,應當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在涉案款物管理中違反有關規定,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的,應當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四十條 保管不當造成涉案款物毀損或者滅失的,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外,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不按時移交涉案款物或者不及時執行涉案款物處理決定,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紀檢機關及其派駐(出)機構。
軍委紀委可參照本規定製定有關規定,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要求填寫的有關文書和單據,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備案,並存入案卷歸檔。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關涉案款物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規定。
內容解讀
沒收個人財產,收繳違紀所得,責令退賠相關費用……這些詞,你是不是既熟悉又陌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依紀依法清除了一批腐敗分子。在處分通報和法院判決書中,關於涉案款物處置的表述,你真的讀懂了嗎?你是否也好奇腐敗分子的違紀所得究竟何去何從了呢?今天,我們用6個問題,解答你的疑問。
【問題一:腐敗分子的涉案款物都有哪些類型?】
雖然腐敗分子的違紀違法情節和貪腐數額都不盡相同,總的來說他們的違紀違法所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經過司法程式,最終被法院判決認定是實施犯罪所獲得的財物,由法院依法上繳國庫;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中提到,冀文林為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餘元,構成受賄罪。在這裡,折合2046萬餘元的財物就是犯罪所得。
第二種情況是違紀所得,是指不構成犯罪,但被紀檢監察機關認定為違反黨紀政紀行為,實施該行為所獲得的財物,這一部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收繳並上繳國庫。
比如,因嚴重違紀被斷崖式“降級”的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中央紀委發布兩人的處分通報時,採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繳其違紀所得”。
【問題二: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挽回腐敗分子給國家造成的損失?】
挽回腐敗分子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其實是一場“協同作戰”。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官員通過實施腐敗行為,在收受錢款的同時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那么就會在辦案的同時責成相關部門或者地區挽回這樣的經濟損失。
比如:
● 違規獲得了土地,那么紀檢監察機關就會要求把違規獲得的土地再重新收歸國有。
● 如果是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那么低價處置的這部分差價就要由相關人員或者相關的企業退回。
● 如果有一些經過權錢交易違規給企業減免了相關的稅費,這些錢款也是要由相關的企業或者是人員來補繳的。
【問題三: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理暫扣的涉案款物?】
在查辦腐敗案件的過程中,涉案款物只是被紀檢監察機關“暫扣”,“暫”即表示“暫時”“暫且”,那么接下來這些被扣的涉案款物將被作何處理?
第一,屬於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的同時,相關款物一併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系違紀所得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收繳,上繳國庫;
第三,經調查不屬於涉案款物的,及時予以退還。
【問題四: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理違紀所得的涉案款物?】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違紀所得需要“循規蹈矩”和“量體裁衣”。
“循”和“蹈”的規矩指的是:現行的黨紀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主要的依據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等等。
根據以上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會“量體裁衣”對違紀所得採用三種方式處理: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
第一,沒收。違反規定收受的禮金、回扣、酬金等,這些錢款應當是沒收的。
比如,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副局長張梅榮,為其兒子在一天內分別於中午和晚上各舉辦一場婚宴,收受30名管理和服務對象禮金。張梅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沒收違紀所得。
第二,追繳。追繳的對象包括違反規定占有的公共財產,或者是應當交公而沒有交公的禮品等。
比如,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福寶鎮福田村黨支部書記楊正才等人,以誤工補助、交通費、接待費等名義,套取村集體資金2.2萬元予以私分。合江縣紀委給予楊正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參與人楊慈彬、袁莉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追繳。
第三,責令退賠。責令退賠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例如違反“八項規定”公款吃喝、旅遊,此外還有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
比如,國務院扶貧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歐青平2014年至2015年先後3次違規組織、參加公款宴請活動,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退賠應由個人承擔的宴請費用。
【問題五:違紀所得的涉案財物最終都去了哪裡?】
用上述三種方式處理過的違紀所得的涉案財物,還有“最後一公里”需要到達:
● 沒收的應當是一律上繳國庫。
● 對於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款物,依法不應當退回、退賠,或者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退回、退賠的,也應當上繳國庫。
對於這些上繳國庫的財物,如果是錢款的話,就由紀檢監察機關直接上繳國庫;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關的部門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以後把變價款上繳國庫。
比如,2013年,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違規購買使用公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車輛予以收繳拍賣。
【問題六:紀檢監察機關處置涉案款物有什麼規矩?】
為了規範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台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暫扣、保管以及處置監管進行了規範。
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過程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