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團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團員質量,提升團員隊伍先進性,依據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和團內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展團員工作應當按照堅持標準、 控制規模、 提高質量、 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有領導、 有計畫地進行,堅持入團自願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防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三條 團的基層組織應當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著力把各方面先進青年吸收進團組織,保持團員隊伍朝氣蓬勃的青年特點,使共青團真正成為團結教育青年的堅強核心。
第二章 入團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團組織應當加強對青年的教育和引導,面向青年開展團的各項活動,宣傳團的基本知識,努力為青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提高青年對團的認識,激發青年的進步熱情,建立起一支數量眾多的入團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團組織應當主動了解青年,及時發現那些積極要求進步、各方面表現好的青年,鼓勵他們申請入團。
第六條 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中國青年,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 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對於經少先隊組織培養推薦和團組織考察已達到入團標準的特別優秀的少先隊員,可以在年滿十三周歲後發展他們入團,在十四周歲以前仍保留隊籍。
第七條 入團申請人應當向工作、 學習所在單位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沒有工作、 學習單位或工作、 學習單位未建立團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流動青年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流出地已經在流入地建立駐外團組織的,也可以向駐外團組織提出入團申請。
第八條 組織收到入團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團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九條 在入團申請人中確定入團積極分子,應採取團員推薦、少先隊組織推優等方式,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團組織備案。
第十條 團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團員作入團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
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團積極分子介紹團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團積極分子的思想覺悟、 道德品質和現實表現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團積極分子端正入團動機;
(三)及時向團支部匯報入團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團支部提出能否將入團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團組織應當高度重視對入團積極分子的教育、 培養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養考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對入團積極分子須進行三個月以上的培養教育。 未經團組織培養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發展入團。
第十二條 入團積極分子在發展入團之前要參加不少於8學時的團課學習。 團組織應當對入團積極分子開展黨的理論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教育、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黨史、 國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開展團章教育和團的優良傳統教育,教唱團歌,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覺悟,端正入團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的信念。
第十三條 團組織應當吸收入團積極分子參加團的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 立足本職、 爭創一流,使他們在實踐中受教育、 起作用、 長才幹。
應當鼓勵入團積極分子成為註冊志願者,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將入團積極分子是否是註冊志願者、 是否參加過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活動作為入團的重要考察內容。 入團時,積極推動新團員成為註冊志願者。
第十四條 團支部應及時對入團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在經過規定時間的培養教育後,團支部委員會應聽取聯繫人、 團員和民眾的意見,從思想覺悟和政治素質、 在本職崗位上一貫表現和道德品質等方面對他們進行考察,並為已具備團員條件的積極分子辦理入團手續。入團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團組織。 原單位(居住地)團組織應當及時將入團申請書、 參加團的活動記錄、 培養教育情況、 志願服務記錄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團組織。
現單位(居住地)團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 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完善推薦優秀少先隊員作團的發展對象的工作制度。 中學團組織應當重視發揮少先隊組織的作用,辦好 “少年團校冶 “中學生團校冶,提高少先隊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支持、 幫助和指導少先隊推薦優秀少先隊員作團的發展對象。
少先隊組織推優,由少先隊中隊委員會討論,提出推薦對象,填寫推薦表,報大隊委員會;少先隊大隊委員會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後,簽署意見向具有發展團員審批許可權的團組織推薦。少先隊組織推優工作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章 新團員的接收
第十六條 接收新團員應當嚴格按照團章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辦理。 發展青年入團,要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著重看其是否在學習、 生產、 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七條 申請入團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兩名團員作介紹人。
入團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以由申請入團的青年自己約請,或由團組織指定。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復團員權利或尚在緩期註冊期間的團員,不能作青年入團介紹人。
第十八條 入團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被介紹人解釋團的章程,說明團員的條件、 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團動機、 政治覺悟、 道德品質、 工作學習經歷、 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團組織匯報;
(三)指導被介紹人填寫 《 入團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第十九條 團支部委員會應在入團積極分子中討論確定發展對象,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基層團委預審。基層團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 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預審。 預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團支部委員會,並向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 《入團志願書》 。發展對象要認真如實填寫 《入團志願書》 。 《 入團志願書》經支委會檢查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二十條 青年入團必須經團支部大會討論通過。 討論青年入團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一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青年入團的主要程式是:
(一)申請人匯報個人簡歷、 家庭情況和對團的認識、入團動機以及需向團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團介紹人介紹申請人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團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申請人的審議意見;
(四)與會團員對申請人能否入團進行充分討論,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新團員的決議。 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團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團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 大 會 討 論 兩 名 以 上 的 青 年 入 團 時,必 須 逐 個 討 論 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 《入團志願書》,連同本人入團申請書,一併報上級團組織審批。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申請人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團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三條 接收新團員由基層團委審批。 團總支一般不能審批接收新團員,但應當對新團員情況進行審議。 縣以上團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團總支和大型企業、 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團總支,經縣以上團委授權,可以審批接收新團員,但需要在審批意見中註明是授權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基層團委審批接收新團員必須召開委員會,集體審議,表決決定。 審議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團員條件,入團手續是否完備等。 審批意見寫入 《入團志願書》,並通知報批的團支部。基層團委審批兩名以上青年入團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團支部應通過支部書記或委員談話的鄭重方式及時將上級團組織批准青年入團的決定通知本人並在團員大會上宣布。對於未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團支部也應將情況及時通知本人,幫助其認識自己的不足,鼓勵其繼續努力。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計算團齡,並交納團費。
第二十六條 基層團委對團支部上報的接收新團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團委基層組織建設部門。 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新團員應當參加入團儀式。 入團儀式可以由團的基層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組織。在入團儀式上,由上級團組織的代表或本級團組織的負責人帶領新團員宣誓,並向新團員頒發團員證和團徽。團員證需由團的縣級委員會或其授權辦理頒發團員證具體事宜的基層團委加蓋鋼印。 入團儀式可以邀請同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團組織應加強對新團員的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執行團章、 履行團員義務的自覺性。
第二十九條 團組織應將新團員的 《 入團志願書》 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未建立人事檔案的,學生團員的 《入團志願書》由學校團委建立團員檔案並進行管理;其他團員的由街道、 鄉鎮團組織統一管理。 縣級團委要加強對學校、 街道、 鄉鎮團組織發展團員工作檔案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團的中央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團員。
第四章 團員的追認
第三十一條 入團積極分子在申請入團期間,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跡突出,並在較大範圍內有教育意義的,可以追認為團員。
第三十二條 追認團員應由其所在單位團組織整理事跡材料,經其生前所在團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過和縣級以上團委審查同意後,報送省級團委批准。
第五章 發展團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團委應當把發展團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工作述職、 評議、 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對發展團員工作情況,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每年開展一次檢查,基層團委隨時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解決問題。 對於發展團員工作情況較差的團組織要進行通報,必要時由團的領導機關進行組織整頓。
第三十四條 基層團委和地方各級團委必須依據全國發展團員計畫,根據本地區、 本單位團員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團積極分子隊伍的情況,確定每年發展團員的任務和目標,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證發展團員工作持續穩定地向前發展。應當重視做好非公企業、農村社區、 新興青年群體等領域的發展團員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團組織對發展團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 對不堅持標準、 不履行程式和培養考察失職、 審查把關不嚴的團組織及其負責人、 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對違反團章和有關規定發展團員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進行查處和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團的,一律不予承認,切實維護髮展團員工作的嚴肅性。
第三十六條 《 入團志願書》 的式樣由團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負責制定,省級團委基層組織建設部門按照式樣統一印製,並嚴格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團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試行)》 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細則》以團章為總遵循,以《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和《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團員和團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為基本依據,落實從嚴治團要求,明確提出按照堅持標準、控制規模、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做好發展團員工作。
在發展團員程式方面,新增入團積極分子確定環節,明確基層團委對發展對象的預審環節,規定團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青年入團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在入團積極分子培養教育方面,規定須進行三個月以上的培養教育,入團積極分子在發展入團前要參加不少於8學時的團課學習,並將參加志願服務情況作為入團的重要考察內容。
《細則》還對少先隊組織推優入團、流動青年入團、入團儀式、檔案管理、工作紀律等作出明確規定。
現行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發展團員工作細則(試行)》於1993年施行,20多年來對規範發展團員工作、保證發展團員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特別是中央對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地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