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9〕68號)
各保監局,各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
為規範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推行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制度,保護投保人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關制度,積極推進投保提示工作,保護投保人合法權益。
二、各保險公司應按照《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的有關內容,結合具體產品特點制定相應的投保提示書,明示各類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達到規範保險從業人員的展業行為、保護投保人權益的目的。《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著重於對投保人的合法保險權益、投保注意事項等進行提示, 適用於各保險公司通過個人代理、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個人人身保險產品。
三、各保險公司應明確要求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書。投保提示書應在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之前提供給投保人,並單獨列示。各保險公司應明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書上籤字確認,簽字時間不得晚於投保單的簽字時間。各保險公司應對投保提示書和投保單上的投保人簽字進行審查核對,確保投保人簽字真實有效。
四、各保險公司應將投保人閱讀簽字後的投保提示書作為重要承保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五、各保險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書,應當由其總公司統一設計和管理。各保險公司應將投保提示書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六、各保險公司應分別在本公司的網站、營業網點、所屬代理網點公示、張貼《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並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中所規定的相關內容。
七、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投保提示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和管控力度;應做好內部各部門及所屬代理機構的協調溝通工作,確保投保提示制度執行順暢,效果良好;應將各分支機構執行投保提示制度情況納入公司內部稽核檢查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的範圍,將銷售人員執行投保提示制度情況作為對其業務品質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各保監局應加強對投保提示工作的監管,對於執行不力的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各有關方面認真執行投保提示制度。
九、中國保監會通過網站、媒體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示《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及相關要求。
十、本通知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關於展業行為的要求
1、在介紹公司產品前,銷售人員應主動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在顯著的位置張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顯著的位置張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銷售人員應提醒客戶對有關證件進行查詢驗證,並告知查詢驗證的方法。
2、在介紹公司產品時,銷售人員應詢問客戶的保險需求,已購買保險產品的相關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經濟情況,並根據客戶的背景、需求、現有的保障程度、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推薦合適產品。
3、在介紹公司產品時,銷售人員應使用保險公司統一製作的宣傳資料,不得自行手寫或製作有關公司和產品的宣傳資料。
4、銷售人員不得通過承諾給予保險費回扣或保險契約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誘導客戶購買保險或替換以前購買的保險。
5、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的情況下,銷售人員不得繼續向客戶推銷,干擾客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關於對條款重點內容進行提示的要求
在介紹公司產品時,銷售人員應主動提供產品條款,主動就條款重點內容向投保人進行解釋說明,幫助投保人正確理解保險產品,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應提醒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的規定等內容,應提醒投保人注意準備購買的產品的保障範圍是否能滿足自身需要。
2、應提醒投保人多數人身保險產品期限較長,如果需要分期交納保費,應明確告知投保人交費年期,並請投保人充分考慮是否有足夠、穩定的保費支付能力,不按時交費可能會影響投保人的權益。
3、對於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應提醒投保人注意產品猶豫期(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有關約定,同時明確告知投保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契約,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應提醒投保人在猶豫期過後退保時,投保人會有一定損失,建議儘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時退還給投保人的金額應根據保險契約的具體約定進行確定。
5、如果投保人購買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人員應進一步提示投保人關注下列事項:
(1)分紅保險產品: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才會將部分盈餘分配給投保人。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差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可能不會派發紅利。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2)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向投保人詳細說明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應將投資連結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向投保人進行解釋。應提醒投保人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投資風險全部由投保人承擔;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實際投資可能贏利或出現虧損。提供靈活交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3)萬能保險產品:應提醒投保人萬能保險產品通常有最低保證利率的約定,最低保證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應向投保人詳細說明萬能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應將萬能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向投保人進行解釋。應提醒投保人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只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不針對全部保險費。應提醒投保人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提供靈活交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6、如果投保人在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購買保險,應提醒投保人注意該產品屬於保險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投保人不宜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
7、如果投保人購買了健康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應就條款是否有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的約定、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約定、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等內容主動告知投保人,並將有關約定逐一進行詳細解釋。
8、如果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產品,應提醒投保人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關於在投保人投保過程中對保險公司的要求
1、在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前,銷售人員應提示投保人認真閱讀並親筆簽署投保提示書。
2、在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銷售人員應向投保人依次解釋投保單上各項內容的意義和填寫要求,說明填寫投保單的注意事項,幫助投保人閱讀並充分理解投保資料,提醒投保人認真閱讀“投保須知”和條款等內容。
3、銷售人員可以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事項涉及到的有關情況,並向投保人說明未如實告知的有關後果;銷售人員不得阻礙客戶履行告知義務或誘導客戶不如實告知。
4、銷售人員應提醒投保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交費方式,應建議投保人使用銀行劃賬等非現金方式交納保費。
5、銷售人員應確保投保人完整填寫投保單,閱讀並知曉保險契約內容,並親筆簽名。銷售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寫投保資料,不得誘導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單上籤字。
6、銷售人員應將投保人簽署的投保資料及時交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必須妥善保管投保人填寫或交付的資料,並不得擅自將客戶的個人信息對外泄漏。
7、銷售人員應主動告知投保人公司客戶服務電話和聯繫方式。應提醒投保人若對條款存在疑問,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進行諮詢。
8、銷售人員應主動告知投保人保險公司將按照規定開展客戶回訪工作,提示投保人準確、完整地填寫家庭住址、聯繫方式和個人信息,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回訪,確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提示投保人在回訪中對各項問題如實答覆,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並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
9、銷售人員應提醒投保人若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請注意保留書面證據或其他證據,可向保險公司反映(公司投訴電話);也可以向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
尊敬的客戶: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風險事故時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具有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可以用於為人們的生活進行長期財務規劃。為幫助您更好地認識和購買人身保險產品,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請您在填寫投保單之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請您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
請您從持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合法機構或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如需要查詢銷售人員的銷售資格,您可以要求銷售人員告知具體查詢方式,或登錄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查詢(網址:http://iir.circ.gov.cn)。
二、請您根據實際保險需求和支付能力選擇人身保險產品
請您根據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經濟實力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產品。多數人身保險產品期限較長,如果需要分期交納保費,請您充分考慮是否有足夠、穩定的財力長期支付保費,不按時交費可能會影響您的權益。建議您使用銀行劃賬等非現金方式交納保費。
三、請您詳細了解保險契約的條款內容
請您不要將保險產品的廣告、公告、招貼畫等宣傳材料視同為保險契約,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向您提供相關保險產品的條款。請您認真閱讀條款內容,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相關約定、費用扣除、產品期限等內容。您若對條款內容有疑問,您可以要求銷售人員進行解釋。
四、請您了解“猶豫期”的有關約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有猶豫期(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有關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在猶豫期內,您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契約,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您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猶豫期”後解除保險契約請您慎重
若您在猶豫期過後解除保險契約,您會有一定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契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表附在正式保險契約之中,您若存在疑問,可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解釋)。
六、請您充分認識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風險和特點
(1)如果您選擇購買分紅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才會將部分盈餘分配給您。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差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可能不會派發紅利。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2)如果您選擇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您應當詳細了解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投資連結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對您進行解釋。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投資風險完全由您承擔。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實際投資可能贏利或出現虧損。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3)如果您選擇購買萬能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萬能保險產品通常有最低保證利率的約定,最低保證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資金。您應當詳細了解萬能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萬能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對您進行解釋。萬能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您要承擔部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只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不針對全部保險費。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契約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七、請您正確認識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不同保險產品對於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側重不同,但本質上屬於保險產品,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您不宜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進行片面比較,更不要僅把它作為銀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請您注意產品特性和條款具體約定
健康保險產品是具有較強風險保障功能的產品,既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也有費用補償性質的。定額給付性質的健康保險按約定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是否獲得其他醫療費用補償無關;對於費用補償性質的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可能會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渠道所獲的醫療費用補償。請您注意條款中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約定。如果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請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九、為未成年子女選擇保險產品時保險金額應適當
如果您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產品,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防止道德風險;同時,從整個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支柱,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可以使整個家庭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險保障。
十、請您如實填寫投保資料、如實告知有關情況並親筆簽名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投保時,您填寫的投保單應當屬實;對於銷售人員詢問的有關被保險人的問題,您也應當如實回答,否則可能影響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為了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您在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等相關檔案親筆簽名。
十一、請您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回訪工作
各保險公司按規定開展客戶回訪工作,一般通過電話、信函和上門回訪等形式進行。為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您應對回訪問題進行如實答覆,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請您投保時準確、完整填寫家庭住址、郵編、常用聯繫電話等個人信息,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對您及時回訪。
十二、請您注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請注意保留書面證據或其他證據,可向保險公司反映(公司投訴電話);也可以向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