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

《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 二、《辦法》第六條所指的保單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與保險契約有關的各項利益,其中既包括確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證利益。 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契約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
保監壽險[2009]1161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現將這一規定的政策含義解釋如下:
一、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和分紅保險等新型產品具有不同於固定利率壽險產品的特點。《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
二、《辦法》第六條所指的保單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與保險契約有關的各項利益,其中既包括確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證利益。要求投保人抄錄的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針對新型產品的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萬能保險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
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契約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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