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智庫聯盟

中國企業智庫聯盟

在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的指導下,由中企智庫聯盟(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發起成立了"中國企業智庫聯盟"。聯盟將整合各種培訓、諮詢、智力資源,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綜合智庫服務,提升中國企業的國內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企業健康發展。聯盟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中國企業發展提供專業、權威、實用等優質綜合服務的一站式智力支持平台。

在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的指導下,由中企智庫聯盟(北京)管理諮詢公司等多家機構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企業智庫聯盟"[1]。聯盟將整合各種培訓、諮詢、智力資源,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綜合智庫服務,提升中國企業的國內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企業健康發展。聯盟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中國企業發展提供專業、權威、實用等優質綜合服務的一站式智力支持平台。
【聯盟宗旨】
本著"資源共享、信息互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整合與協調行業資源和社會資源,提升企業發展服務水平,為中國企業發展提供強大智庫資源,推動與維護中國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
【聯盟目標】
努力將聯盟建設成為具有較高專業性、權威性、實用性的"中國企業一站式智庫平台";為中國企業提供一攬子綜合智力服務方案,提升企業發展的服務水平;推動會員合作、滿足會員需求。我們的口號是:我們不做企業短期朋友,只做企業長期夥伴,幫助企業發展壯大!
【執行機構】
中企智庫聯盟(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服務內容】
1、培訓服務:聯盟整合一大批培訓資源,為企業提供強大的培訓服務,幫助企業培養具有國內外競爭力的優秀人才,培養企業未來接班人,培養企業各崗位、各職能的基礎人才等。
2、諮詢服務:企業整合了一大批專家、學者、諮詢師和諮詢機構,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各種問題和難題。
3、整合服務:為企業發展整合需要的資源,為企業搭建一個資源整合的平台。
4、人脈服務:為企業家發展人脈提供一個很好平台,培訓學員不斷增加和積累,專家的增加和積累,都會為企業提供一個高端人脈交流的平台。
5、資金服務:整合了一批PE/VC機構,提供投資資金、投融資對接服務。
6、經驗服務:現有資深老總的實戰經驗、診斷服務等。
7、講師諮詢師轉化服務:退休的企業家可以成為聯盟講師或諮詢師,為企業提供實戰培訓、診斷、諮詢等服務。
8、其他一攬子服務:包含上市服務、金融服務、管理服務、人才服務等等,例如平台專家的各種優勢資源為企業提供更多一攬子服務。
9、長期一對一輔導式跟蹤服務:為企業提供長期服務,培訓+諮詢結合,一對一對企業長期跟蹤輔導、診斷、諮詢服務。

[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的名稱為“中國企業智庫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ChinaEnterpriseThink-tankUnion(縮寫為CETTU)。
第二條本聯盟是由中國企業培訓、諮詢、智庫及企業研究等管理諮詢機構組成,依據相關法律成立的聯盟,是致力於整合各種培訓、諮詢、智力資源,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綜合智庫服務,提升中國企業的國內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企業健康發展。聯盟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中國企業發展提供專業、權威、實用等優質綜合服務的一站式智力支持平台。。
第三條本聯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抱團發展、創造多贏、共同超越”為宗旨,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前提下,依照“自願、公平、主體獨立”原則開展工作,促進本聯盟會員實現可持續性的增長,維護本聯盟會員的共同利益,促進培訓諮詢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聯盟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聯盟的註冊城市為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本聯盟會員間開展全面交流與合作。推動本聯盟會員通過論壇、網站、刊物等方式開展信息交流;在企業培訓、企業諮詢、企業智庫等領域加強合作;在共同關注的領域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為本聯盟會員提供合作機會。
(二)推動本聯盟會員簽訂業務合作協定。建立協定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督促本聯盟會員依法合規經營,採取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研究分析世界企業培訓、諮詢、智庫市場發展趨勢。就聯盟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組織會議和論壇方式集體討論,比較監管政策實踐,尋求問題解決方案;定期發布研究報告,為本聯盟會員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四)開展外部交流與合作。建立政府、監管機構、新聞媒體、其它社團組織與本聯盟會員之間的溝通機制,提高本聯盟在地區金融事務中的影響力。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聯盟會員包括培訓、諮詢、智庫等機構;以及其它相關的企業服務機構及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在企業培訓、企業諮詢、企業智庫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單位會員合規守法經營,認同本聯盟的理念,信守與本聯盟會員簽訂的業務合作協定;承諾每年就協定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和秘書處遞交《合作協定年度執行報告》,並全面承擔協定履行的法律後果。
(四)除首批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外,需經至少三個以上本聯盟會員共同推薦後,按第九條規定程式審議通過加入。本聯盟會員每年最多推薦一名會員加入本聯盟。
第九條成為本聯盟會員的程式為:
(一)經推薦的會員,需向本聯盟秘書處提出正式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初審後形成申請報告提交理事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加入本聯盟的會員證。
第十條本聯盟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活動,優先享受聯盟會員間業務合作機會及資源;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本聯盟以及自由退出本聯盟;
(六)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本聯盟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盟章程及相關制度,執行本聯盟各項決議;
(二)關心與支持本聯盟各項工作,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聯盟各項活動,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全面履行本聯盟會員間簽訂的《戰略合作框架主協定》及具體業務合作協定;
(五)根據本聯盟相關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聯盟及時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及資料;
(七)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聯盟會員退出本聯盟的情形及程式為:
(一)本聯盟會員自願退出本聯盟應書面通知本聯盟秘書處,並交回本聯盟會員加入本聯盟的會員證。
(二)本聯盟會員出現以下情形,視為自動退出本聯盟,本聯盟秘書處收回本聯盟會員加入本聯盟的會員證:
1、連續三次不參加本聯盟活動;
2、單位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3、一年不交納會費;
(三)本聯盟秘書處每年對本聯盟會員協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初審《合作協定年度執行報告》後報理事會審議批准。對於審議結果為不合格的本聯盟會員,理事會可以勸其退出本聯盟。
(四)本聯盟會員如發生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聯盟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審議本聯盟相關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3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由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是本聯盟的監督機構,其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依照章程的規定程式核查本聯盟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屆3年,會員由3名以上會員組成(監事會會員人數為單數)。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聯盟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中任職),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聯盟獲取報酬,每屆任期3年,已擔任理事的會員不再擔任監事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員不得從本聯盟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理事長為本聯盟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捐贈
(六)政府資助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會費不退回,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8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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