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科研條例

《條例》從我軍裝備管理體制和裝備科研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以加快裝備現代化發展為宗旨,以提高部隊戰鬥力為標準,以質量和效益為重點,對裝備科研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程式、方法和要求做了明確規範,為建立協調有序的裝備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奠定了基礎。 《條例》共11章82條,涵蓋了我軍裝備科研工作的各個方面和主要環節,重點規範了裝備研製、試驗、定型,以及軍內科研、技術革新、對外技術合作、科研經費管理等裝備科研活動中的原則性問題。 《條例》強化了體系建設和系統配套的思想,確保新型武器裝備交付部隊後,全面形成作戰能力和配套保障能力,增強體系作戰效能;貫徹了建立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四個機制”要求,把競爭、評價、監督、激勵融入科研活動,明確了裝備研製實行契約制,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定裝備承研單位,建立了裝備科研重要節點評價和過程監督措施,激勵調動承研單位適應需求自主創新發展的積極性,體現了新時期我軍裝備科研管理工作的新特點和新要求。《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軍新時期裝備科研工作提供了依法辦事、科學管理的依據,符合裝備建設集中統一領導和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要求,有利於實現裝備體系結構最佳化、資源合理配置,保證裝備科研工作持續、高效、健康發展,將對我軍裝備現代化建設產生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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